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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关于检验资质的疑惑

从目前我国的认证和认可情况来看,这种说法的确存在问题,首先认证是强制性的,只要是想出具公正性数据的,就必须要通过认证,而认可是自愿行为,这部法律里不应该提认可,而应该是提认证.没有通过认证的实验室不能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当然就不能承担国家监督监测的食品检验任务!呵呵,一点点小见识.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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