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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粗见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粗见

由xpcdc转
  在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改革目标中明确指出:将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集中,组建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精干高效,集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在改革后的工作实践中有若干问题亟待解决,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及范围。
  一、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律保证
  卫生体制改革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称疾控)为公益事业单位,在以前防疫站模式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比如“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传染病防治法”等等,现疾控已不执行。然而,疾控所从事的工作基本上与法律、法规相关。
  1、 监测:对影响人群生存环境质量与生命质量的危险因素进行食品、职业、环境等卫生监测。监测本身是国家的一种行政行为,通过监测取得科学结论,制定预防控制对策,然而,基层疾控在监测过程中的样品取得十分困难,而且这项工作还没有行政开支,也不可能强制,疾控在面对被监测对象只能选择放弃,严重影响卫生行政部门决策的产生。尤其是在食品卫生监测和公共卫生监测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受到被监测对象拒绝的情况屡有发生,尽管一再解释说明监测的目的和意义,仍得不到认同,监测工作很难顺利完成。
  2、 调查处理: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中毒、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疾控作为主体调查处理上述问题,也没有任何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疾控来做,疾控是否有权进入事发地点?是否有权调查取证?是否有权处理?有待探讨落实。
  3、 指导:疾控作出的指导性意见是否合理可行,是否得到行政部门的认可,被指导的单位如果不按疾控指导意见去做有何后果,或者拒绝疾控部门的指导又有何后果,疾控是依照什么去指导|被指导对象,如果疾控作为咨询服务单位,这个问题就好解决了,自愿请求指导的心甘情愿被指导,疾控也心安理得,其余的应该是与疾控没有任何关系,指导是方向性引导,事业单位能否担当其责?法律是否授权?指导的依据是什么?都有待于更深层次的研究。“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是疾控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对社会没有约束力,应该是有行政行为能力的部门从事指导工作。
  4、 卫生学评价:卫生学评价作为防疫站模式时期的监督员工作职责现在由疾控来做这项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选址、 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卫生学评价, 疾控作为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机构受理机构、组织、个人的评价申请和委托,并对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是否与卫生监督机构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有冲突,卫生监督机构是否采用疾控的卫生学评价结果,有待于探讨,如此,评价意义何在。
  5、 疾病预防控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即是预警疾病、疫情机构又是调查处理机构,作为预警职能符合事业单位工作要求,但作为处理机构,疾控并未得到卫生行政委托或授权行使行政行为。今年5月间公布实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明确疾控防止传染病的法律地位,但与“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职能有冲突。目前,卫生执法归到卫生监督机构,不知疾控以何种身份完成调查及控制措施,卫生体制改革后,以前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改调整,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形势要求。
  以个人所见,疾控工作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证,是在没有法律保证的前提下从事行政行为。
  二、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范围的界定
  疾控现仍然从事着传染病控制管理工作,比如常规疫情报告、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疫情调查与控制、暴发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各种疾病的控制工作,食品、环境、职业卫生等方面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疾控就象是防疫站的翻版,只是在没有行政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从事行政工作。个人以为,卫生体制改革后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职责不清,与卫生监督机构交叉过多,好多工作不知谁做更合适。没有统一的工作界定模式,没有真正达到双赢的目的。比如在费用的收取上,传染病防治管理上,监(检)测工作及检验工作的协调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上,都存在较大的交叉与分歧,体现在具体工作上,给双方都造成一定的困难。疾控应该做哪些工作,做到什么程度,应该有统一的规范。2001版的“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与“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交叉太多,不利于工作开展与衔接,且“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是内部工作规范,不具备对社会的约束力。应该一是一,二是二,工作界定不能模糊不清。终归一句话 理顺。
建议:
  一,修改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主体。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国家防疫疾病的主体机构,应该有行使国家行政行为能力。
  三,卫生体制改革应该贴近国情,以社会需要为前提。
  四,法律的完善应该先于卫生机构改革,做到有法可依。
  五,改革中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大于形式上变化。应该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

以前的发言:

SRB :支持

翔龙天下: 说的好,支持!

cqyycfd:我县2003年初完成"两项体制改革",近三年的运行结果是扯不尽的皮。监测采样、卫生学评价、从业人员培训、健康证发放等本属疾控中心的工作职能被县卫生局强行划给了监督所,县疾控中心多次向各级反映均未获解决,两家如今是断绝了所有的业务关系,县卫生局也任其自然。哎,这样的局面不知还要拖多久......

cacdc: 改革嘛!

洋子: 在改革中难免要出现一些问题, 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会对这个事业的改革有好处的。 不过疾控和监督的关系还是有点问题, 以前两者合在一起起码还能能好好地开展一些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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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与监督的关系是一个头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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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改革的步伐加大些,记得95年国家就开始讲监督监测分离,屹今为止头尾10年的时间,我们的青春都耗在这里了,人生又有几个10年呢?

20040920国务院发布的《决定》里面说到《食品卫生法》力争在20050101前修改完毕,不知道能否实现,我们都希望快些落实清楚,尽早明确各自的职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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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疾控的关系一日理不顺,下面的工作就越来越难开展,作为新生的单位,如果开头都没弄好的话,日后的路会更难走,疾控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两边互相扯皮,监测工作遭到拒绝,工作越来越无法开展下去。
我心飞翔,遨游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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