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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例标题]疾控中心免费治疗疾病却误诊

[讨论][案例标题]疾控中心免费治疗疾病却误诊

【金陵晚报报道】 农妇王兰不幸患了肺结核,按规定在高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免费治疗。然而,没待肺结核的阴影散去,高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马大哈”医生的治疗又给王兰带来了另一场灾难:药物性肝炎、亚急性重症,昏迷不醒3天。所幸的是,医生还是把王兰从鬼门关夺回来了,但也落下了肝硬化的后遗症。一场为免费治疗肺结核导致肝损害的官司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农妇患肺结核

王兰,40岁,高淳县人。事情还得从2006年1月初的一天说起,当天早起的王兰突然发现自己咳得越来越厉害,并出现咯血症状。因不知病因,紧张的夫妇俩连忙来到高淳县医院医治,因怀疑王兰患的是肺结核,院方将其转至高淳县疾控中心诊治。几天后,王兰被确诊为肺结核,选择免费药物进行抗核治疗。随后,夫妇俩和高淳县疾控中心签订了免费治疗协议,并自费从该中心购买了一些药,王兰的肺结核治疗正式开始。

免费治疗险丧命

同年1月27日,高淳县疾控中心继续为王兰开药。

2月20日,高淳县疾控中心在没给王兰做肝功能检查、未告知的情形下,便改用药物和疗程。2月28日,王兰出现皮疹、瘙痒症状(其实是药物导致肝损害的症状)。几天后,高淳县疾控中心为其检查后开了一些治皮肤病的药,让她回家治疗。

11天后,丈夫老张看到妻子不良反应越来越强烈,带妻子辗转来到八一医院住院治疗,结果被诊断为:药物性肝炎、亚急性重症。住院过程中,王兰的病情曾一度失控,昏迷了3天,其间胆红素TB高达498,而一般人的水平不超过20。2006年7月7日,已经住院70天的王兰花去了12.5万余元医药费,背了6万多元的债,终于出院了。然而,老张总感觉骨鲠在喉,免费治疗怎么会害得妻子差点把命丢了?

提交的病历被修改

2007年2月12日,老张聘请南京石城律师事务所吕荣生律师,一纸诉状把高淳县疾控中心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14.5万余元,承担继续治疗费用,并提出如有继发性损害则另行起诉。

为了证明已尽了义务,高淳县疾控中心提交了一份修改过的病历,上面“记载”有对王兰各式各样的检查,包括肝功能、便、痰、血的检查。但在老张提供的病历上,只有2006年1月6日记载:要求做肝功能检查,其他所有常规问题都是空白的,没有记载、医嘱和检查。因双方提交的病历严重不一致,法庭最后采纳了老张提供的原始病历。

高淳县疾控中心在庭上共提出4点辩护意见:该中心已经向王兰说明了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该中心是结核病的定点治疗单位,给王兰的检查和抗结核药品均是免费的,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公益行为。基于种种理由,它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2次组织双方调解均失败。

错在疾控中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上,高淳县疾控中心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对患者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没有做过一次痰、便、血样检查。甚至在患者出现了药物肝损害症状后,轻率地开出治疗皮肤病的药物,而没有采取停药等措施。

2007年4月27日,高淳法院一审判决高淳县疾控中心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王兰各项损失8.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因王兰的肝损害和自身体质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适当减轻被告责任。

“为什么要我们承担近一半的责任呢?我正准备向中院上诉!”老张认为,鉴于妻子已经患有轻度肝硬化,将来还可能产生后续治疗费用;此外,妻子王兰的体质和肝损害到底有多少因果关系,应减轻疾控中心的多少赔偿责任,仍然有待商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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