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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相关] 关于一起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致相关疾病法律纠纷

按《条例》规定以及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讨论稿),十条第(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经济补偿:判定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按以下原则给予受种者经济补偿。1、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给予一次性补偿。2、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给予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3、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给予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关于具体的补偿办法,由省级以上制订。随着工作规范、相关法制的健全,对于处理接种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的经济补偿问题,也会逐渐规范和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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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处理接种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的经济补偿问题,也会逐渐规范和可操作。

看不出,等不起,让基层望梅止渴画饼充饥吗?

我甚至怀疑,谁会去牵头?能规范到既不损害CDC利益又基本保障了被补偿者的权益的程度?

医务人员被伤被打被辱被围攻的现象早已不新鲜,我们等到了切实保障我们人身安全的法律和规范了吗?发生侵害事件谁给我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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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经济补偿都不会让患儿家长满意,更何况有的已经内部界定对于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的最高一次性补偿额不超过10万。那孩子和家长以后怎么办?患病和儿童基层疾控部门或者卫生部门都会是最终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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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单位没有过错,患儿家庭更没有过错!造成目前这类纠纷的窘状,我认为主要在政府,是国家赔偿如何履行和落实的问题!预防接种是政府行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应当承担这个风险,也就是要建立专项风险基金,而不是把风险转嫁到基层接种单位和个人,各唱各的调![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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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四季歌,说的很好!对于“各唱各的调”?随着情况的发展,大家总会有一个基本的共识,但最终的认识与操作还是要统一到规范及法规上(如以上所介绍的案例)。至于在目前情况下,如何处理,确较棘手!处理此类问题,要有领导重视、操手经验与工作方法等都是重要前提。望各位同仁,多交流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好经验及好做法,以求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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