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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疾控各项工作制度

工作人员职业防护管理制度

对工作中密切接触传染病患者的医务人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1. 办公室应通风良好,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保持一定距离。自然通风不畅时要安装大功率排风扇,强行通风,保证清洁空气由清洁区向污染区合理流动。有条件者配备静电吸附式空气净化器,从硬件设施上为医务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

2. 提供合格、必备的防护用品,设置适量非手触式洗手和下班强行卫生通过设施。

3.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医务人员劳动强度。医务人员自身应加强锻炼。增强体质,并适当补充营养,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体质弱,有严重慢性病或年龄超过55岁者不适宜在传染病区工作,孕妇、哺乳期妇女等应减少在岗时间。

4. 认真进行传染病、消毒隔离相关知识的岗前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5. 按照防护要求,严格着装,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建立源源不绝隔离技术指南和医务人员标准,设立感染管理专业人员负责督导检查,使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6. 从事传染病临床工作的医务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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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科工作要求

一、 人员要相对固定,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制度和传染病报告制度。

二、 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主要内容为肝功能、有关血清指标或带菌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接受预防或免疫措施。

三、 必须穿工作服方可进入病区,但不得进入清洁区。工作服应定期更换,有严重污染时应随时更换。

四、 诊治及护理病人、污物消毒、尸体处理时,必须穿隔离衣;接触不同病种应按病种调换隔离衣;穿隔离衣不得进入半污染区和清洁区;隔离衣应每天更换,有严重污染时应随时更换。

五、 医师查房应按病种病情分类检查,注意手的消毒。查房时,病历夹不得带入病室。

六、 非传染科工作人员进入病区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消毒隔离制度。

七、 正确使用抗生素,防止耐药菌株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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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乱防制工作预案

一、 背景分析

我市是霍乱的常发地区之一,多年来,疫情起伏较大,七八十年代曾出现过年发病率达10/10万以上的高强度流行,九十年代末我市的霍乱又出现了反复。流行菌型也出现了几次变化,1997O139型传入我省,1999年传入我市。

近几年,在我省周边地区出现了较高强度的流行的情况下,我市的发病率一直被控制在1/10万以下。但表现出如下特征:1、首例病例发生提早。2、各种菌型并存,且以O139呈蔓延之势。3、流动人口在病例中占较大比例。虽然我镇的霍乱疫情一直没有发现,但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我们仍然不能掉以轻心。

二、 主要问题

一是霍乱流行的条件依然存在,改水改厕等治本措施进展尚不能满足控制疾病的现实需要,传播途径不易切断,一旦放松控制措施就会出现流行。

二是流行菌株复杂多变,不仅O139对我们构成威胁,而且稻叶型2001年又在广东等地出现并占有相当优势。有关专家认为今明两年可能要引起全国性的流行。

三是霍乱疫情处理,与要求相比,目前工作中尚存在许多差距,尤其是在主动查治腹泻病问题上尤为特出。

四是人口流动性进一步增加。人口流动性的增大必将带来疾病的传播,也加大了控制霍乱的工作难度。

三、 目标

我镇的霍乱防治工作目标同市局一样即:不发生中高强度流行,力争将全市霍乱的年发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四、对策措施

面对霍乱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挑战,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制定预案

根据今年霍乱防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目前所面对的问题,制订出适合本地实际的霍乱防治工作预案。

2、 健全组织

镇重新恢复肠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分管卫生领导牵头,卫生院成立腹泻病抢救小组、疫点处理小组。各村成也要成立村肠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3、 药械准备

根据疫情预测和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足量的防制消杀药品,配备必要的抢救治疗药械和病床等。

4、 镇卫生院开设肠道门诊

镇卫生院于41日始重新恢复肠道门诊,做到三专五有,准备好金标试剂,做好肠道门诊的检索工作,检索率达到10%。设置一间专门的隔离治疗病房。

5、 加强疫情监测

强调卫生院内实行腹泻病人院内转诊,到专门的腹泻病门诊统一治疗,要求乡村医生发现稍有严重腹泻病人立即转送到卫生院腹泻病门诊,发现重大腹泻病发病情况立即报告,卫生院实行旬报制度,正常情况下每十天上报高邮市防疫站一次疫情,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6、 广泛的健康教育

在霍乱流行季节到来之际,我们要与新闻界密切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肠道传染病的防制知识,做到“高密度、大容量、广覆盖、多反复”,并要突出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生食海产品饭前便后洗手和有泻早治、无病早防等内容,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7、 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

对我镇流动人口较为密切的大码头、车站、菜场等加强卫生管理的规范力度,督促用人单位饮水饮食卫生条件,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员,以尽早发现和治疗腹泻病人。

五、成效评估

1、 控制指标:

不发生中高强度流行,力争全年的年发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2、 工作指标:

加强领导;流行前的准备;肠道门诊;业务资料;实验标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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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卫发电[2003]142号)、《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国办发[2002]48号)制定高邮市肺结核病报告制度。

一、报告单位与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结核病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二、报告对象:凡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为病例报告对象。

三、报告时限:网络直报单位城镇在6小时,农村在12小时内;非网络直报单位城镇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

四、报告方法: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疫情报告人,按要求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单位在进行传染病登记后进行网络直报。

结核病病人转诊制度

依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国办发[2002]48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48号)、《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苏卫疾控[2005]5号)制定高邮市结核病病人转诊制度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肺结核病转诊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监督,确保肺结核病人转诊和归口管理工作的顺利落实。

二、转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等)。

三、归口管理单位: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负责病人的定诊、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四、转诊对象: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

五、转诊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要落实转诊工作,设立专(兼)职结防医生,门诊医生在发现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时,要进行院内转诊,将病人转给结防医生,结防医生在对病人登记后,要明确诊断,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进行正规治疗,对符合免费政策的病人落实免费政策,并进一步做好病人管理和督导化疗工作。

2.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转诊单位与归口单位的领导和协调,并监督转诊工作的落实,将转诊工作纳入对转诊单位和归口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至少每半年考核一次。

六、转诊病人激励政策:转诊单位向归口单位转诊1 例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奖励5元,如确认为涂阳病人,奖励20元。

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国办发[2002]48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48号)、《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7号)制定高邮市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

一、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定义:指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结核病防治机构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和化疗管理等各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二、归口管理单位: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负责转诊病人的定诊、治疗职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和免费药品发放。

三、实行肺结核病诊治单位的分类管理。肺结核病住院单位、结核病门诊诊治单位,由市卫生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指定。非结核病门诊诊治单位无结核病治疗权,单位不得经销抗结核药品;非肺结核病住院单位,不得将肺结核病人收住入院。

四、肺结核病住院单位为市人民医院。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门诊治疗单位,各定点诊疗单位应具备结核病诊治能力,必须具有合格的摄片、痰检、网络直报功能和培训合格的结核病治疗医生。肺结核住院单位,结核病定点诊疗单位由卫生局公示。

五、各定点诊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时,应按邮卫[2005]13号文件要求,明确诊断、制定化疗方案,进行正规治疗,对符合免费政策的病人落实免费政策,并进一步做好病人管理和督导化疗工作。

六、各定点诊疗机构应成立结核病控制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确诊、登记、报告、治疗、督导、管理;免费药品的发放、登记、保管;健康教育以及“三个病人登记本” 的填写等项工作。非结核病诊治单位只承担结核病病例的筛查、发现、转诊和卫生行政部门指令的结防工作。

七、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市区因城市人口密集,原则上要住院治疗,农村除因病情严重必须住院治疗外,以门诊治疗为主。

奖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规定:

1.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奖励5元,如确认为涂阳病人奖励20元。

3.对初诊病人进行痰检,每做1份痰检标本奖励2元,首次发现抗酸杆菌阳性并及时报告者,经核实后每例奖励检验人员20元。

4.完成疾控中心要求追踪的病人,每追踪到1例奖励5元。

5.每督导管理1例涂阳结核病人并经考核合格后奖励100元。

二、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所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暂扣和吊销有关人员执业资格和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2.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3.不执行转诊制度,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的;

4.结核病诊治单位未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5.无结核病诊断治疗权的单位经销抗结核药的;

6.无结核病处方权的医生私自治疗结核病人的;

7.发药员对非结防医生开具的抗结核药处方发药的;

8.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化疗方案,对肺结核病人进行不正规治疗,导致延误病人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9.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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