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疾控人在2006-7-9 14:37:01的发言:
对于“经济补偿让各地各吹各的号吗?恐怕不行”或“现在的情况就是各自为政的局面,让基层受罪”的问题!现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暂有规定即: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规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办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建立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讨论和鉴定。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该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诊断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其补偿仍按照所辖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2005年6月1日之后诊断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解读(卫政法发[2005]299号)文件
申明:本文对事不对人.我们对绝大多数"糖丸事件"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疾控人员表示衷心感谢,对在"糖丸事件"中无辜受累的相关人员表示欠意!以下正文:
1988年全球根除小麻行动开始,口服小麻疫苗成了孩子们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小麻减毒疫苗具有少量异常反应致残率发生,这一点决策者们比谁都清楚,但是,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这事关儿童生命健康和生存的头等大事,决策者们却没有制定诊断治疗的补救措施和补偿预案,而造成目前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
多年来,致残儿的家长们都以各种方式不断提出赔偿要求,但,有关部门都以没有相关依据为由予以否决,我们在承受着巨大灾难的同时,流着血泪默默地期待着相关政策出台,盼星星盼月亮,我们终于盼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4号国务院令,绝望中的我们看到了一线曙光,我们在心里千万次地默念:政府没有忘记我们,国家不会抛弃我们!
但是,随即卫生部出台了应付国家434号令的(卫政法发[2005]29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2005年6月1日前的患儿,不在434号令的处理范围内.一个谎唐的文件,就轻松地解决了全国疫苗异常反应的全部问题(05年6.1后病例未发生)这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残忍的,无疑就象交通事故中的二次碾压,至我们于死地啊!好在目前大多数省份在讨论处理异常反应补偿问题上并没有将该文件实际应用,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但是,个别省份的地方卫生部门却把它当成利剑,一次次地刺伤已经伤痕累累的患儿及家长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