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政卫[2004]09和[2004]15号文件有关精神解释的请示 惠安县卫生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卫生部第37号令、惠政卫[2004]09号文件和惠政卫[2004]15号文件通知,现将文件中一些不理解的地方请示上级予解释:
1、丙类传染病中的“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是指所有病原体(病毒、细菌、真菌、霉菌或其它微生物)引起的腹泻病?在无病原学诊断条件的情况可否在诊断性用药后才对其进行判断登记报告?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解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清楚显示乡镇卫生院只是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信息监测报告网中的一个网点,而第十条第二款“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中的“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可指为“乡镇卫生院的防疫组或防保科”?
3、“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条款中的“录卡单位”,乡镇卫生院算不算是一个录卡单位?如果算,何时执行这个规定?但现在所有的疫报卡都上报到县卫生防疫站,乡镇卫生院是否应保留一份疫报卡?
4、界定农村和城镇含义中,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是属农村还是城镇?
5、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中尚未有各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填写项目,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这个规定要如何操作?
致
礼
东岭中心卫生院 200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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