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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疾控各项工作制度

基层疾控各项工作制度

欢迎大家把工作中的工作制度;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工作计划、总结等传上来,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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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工作计划。没有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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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卫发电[2003]142号)、《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国办发[2002]48号)制定高邮市肺结核病报告制度。

一、报告单位与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均为结核病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二、报告对象:凡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为病例报告对象。

三、报告时限:网络直报单位城镇在6小时,农村在12小时内;非网络直报单位城镇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

四、报告方法: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疫情报告人,按要求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单位在进行传染病登记后进行网络直报。

结核病病人转诊制度

依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国办发[2002]48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48号)、《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苏卫疾控[2005]5号)制定高邮市结核病病人转诊制度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肺结核病转诊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监督,确保肺结核病人转诊和归口管理工作的顺利落实。

二、转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等)。

三、归口管理单位: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负责病人的定诊、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四、转诊对象: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

五、转诊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要落实转诊工作,设立专(兼)职结防医生,门诊医生在发现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时,要进行院内转诊,将病人转给结防医生,结防医生在对病人登记后,要明确诊断,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进行正规治疗,对符合免费政策的病人落实免费政策,并进一步做好病人管理和督导化疗工作。

2.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转诊单位与归口单位的领导和协调,并监督转诊工作的落实,将转诊工作纳入对转诊单位和归口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至少每半年考核一次。

六、转诊病人激励政策:转诊单位向归口单位转诊1 例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奖励5元,如确认为涂阳病人,奖励20元。

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国办发[2002]48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6号)、《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48号)、《省卫生厅关于实行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的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7号)制定高邮市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

一、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定义:指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结核病防治机构对肺结核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和化疗管理等各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二、归口管理单位: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负责转诊病人的定诊、治疗职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和免费药品发放。

三、实行肺结核病诊治单位的分类管理。肺结核病住院单位、结核病门诊诊治单位,由市卫生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指定。非结核病门诊诊治单位无结核病治疗权,单位不得经销抗结核药品;非肺结核病住院单位,不得将肺结核病人收住入院。

四、肺结核病住院单位为市人民医院。所有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门诊治疗单位,各定点诊疗单位应具备结核病诊治能力,必须具有合格的摄片、痰检、网络直报功能和培训合格的结核病治疗医生。肺结核住院单位,结核病定点诊疗单位由卫生局公示。

五、各定点诊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时,应按邮卫[2005]13号文件要求,明确诊断、制定化疗方案,进行正规治疗,对符合免费政策的病人落实免费政策,并进一步做好病人管理和督导化疗工作。

六、各定点诊疗机构应成立结核病控制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确诊、登记、报告、治疗、督导、管理;免费药品的发放、登记、保管;健康教育以及“三个病人登记本” 的填写等项工作。非结核病诊治单位只承担结核病病例的筛查、发现、转诊和卫生行政部门指令的结防工作。

七、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市区因城市人口密集,原则上要住院治疗,农村除因病情严重必须住院治疗外,以门诊治疗为主。

奖惩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规定:

1.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转诊1例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奖励5元,如确认为涂阳病人奖励20元。

3.对初诊病人进行痰检,每做1份痰检标本奖励2元,首次发现抗酸杆菌阳性并及时报告者,经核实后每例奖励检验人员20元。

4.完成疾控中心要求追踪的病人,每追踪到1例奖励5元。

5.每督导管理1例涂阳结核病人并经考核合格后奖励100元。

二、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所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暂扣和吊销有关人员执业资格和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2.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3.不执行转诊制度,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的;

4.结核病诊治单位未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5.无结核病诊断治疗权的单位经销抗结核药的;

6.无结核病处方权的医生私自治疗结核病人的;

7.发药员对非结防医生开具的抗结核药处方发药的;

8.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化疗方案,对肺结核病人进行不正规治疗,导致延误病人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9.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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