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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附上附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附上附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为及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早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同时了解全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为制定卫生工作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对象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及住院的死亡病例。

二、报告内容

按照《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件一)的格式和死因推断的有关规范,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

(二)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

(三)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疗机构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象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

三、报告单位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报告程序与时限

(一)患者死亡后,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 医疗机构指定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按照ICD-10要求统一进行死因编码;

(三)医疗机构应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

(四)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并将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送交辖区内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当天完成网络直报。

五、数据审核

报告单位死因编码人员应对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个工作日上网审核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报出的死亡病例信息质量(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死因编码等),对有疑问的卡片必须及时向责任报告单位查询与核对,确认后的卡片参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统计汇总。

六、死亡信息分析与利用

(一)数据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周、月、年进行动态分析,重点分析内容包括:

1.传染病死亡在所有死亡病例中构成。

2.不同传染病死亡在所有传染病死亡病例中的构成。

3.聚集性传染病死亡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分析。

4.对死亡和死因的异常波动进行动态分析。

(二)信息的利用

对在死亡报告数据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七、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报告系统组成及职责

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报告系统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成。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全国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方案制定、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具体任务有:

1.建立医院死亡信息报告网络直报系统,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网络维护和死亡资料分析;

2.制定、修订县及县以上医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质控方案、评价方案;

3.制定死因登记报告系统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级培训,提供技术指导;

4.汇总、分析死亡资料,编制死亡周报、月报和年报,上报、反馈有关部门。

5.定期开展现场督导,了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省、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辖区内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具体任务有:

1.根据国家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和有关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相关报告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现场督导,了解、检查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制定死因登记报告质控计划,组织定期质控检查;

5.及时审核数据质量,定期分析死亡数据,提供有关部门参考利用,并向基层反馈。

(三)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落实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整理、反馈、分析、上报,组织各类监测培训,对医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开展内部质控和评价。具体任务有:

1.组织辖区内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死因登记报告;

2.审核、分析、反馈死亡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负责医疗机构送交死亡资料的管理与保存;

3.开展医疗机构死亡漏报调查;

4.定期对临床、防保等各类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5.对医院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

6.对辖区内医院报告死亡的异常变化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四)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死亡原因按照ICD-10进行编码,并通过网络上报。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按规定时限送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

4.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八、实施与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实施,保证监测网络的正常运行;对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亡信息的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要注意已开展死亡原因统计工作地区此项工作的协调。

附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9r90HZwY.doc (29.5 KB)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4-21 10:17:09编辑过]

因为我们有了共同的语言,因此我们有了相互的关爱;因为我们有了相互的关爱,因此我们有了这个家--疾控家园,我们疾控人的家!

下载来看看!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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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附上附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直报中的编码由电脑查找出来的。

不过,临床医生诊断的很多病名并不规范,得要我们自己才能找到相应的编码。实在不行的时候,就需要向病案室的同志询问才行了!

因为我们有了共同的语言,因此我们有了相互的关爱;因为我们有了相互的关爱,因此我们有了这个家--疾控家园,我们疾控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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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的,我不懂死因编码的,我们网络报告要求也一直没有统一过,上面不管,我们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我们死因是慢性病防制科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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