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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相关] 两月幼婴服糖丸瘫痪。父母索赔200余万元(案例)

[疫苗相关] 两月幼婴服糖丸瘫痪。父母索赔200余万元(案例)

1.案情
陈某,男,2003年11月15日出生。2003年11月16日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12月15日接种第2针乙肝疫苗。2004年1月16日母亲抱其到某镇医院服第1粒脊髓灰质炎糖丸(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研究所生产,批号2003030404,有效期2005年3月),10余天后发烧,病情一天天加重。2月9日出现肢体乏力,2月12日就诊巿儿童
医院,检查双上肢肌力Ⅱ度,双下肢肌力I度,2月25日家长要求出院。


2
.临床资料


(1)
市儿童医院部分检查结果
BABP双异常;TCD正常;EBV—IgA、IgM,CMV—IgM。TB—IgG、IgM,MPV—IgM,CP—IgM均阴性。出院诊断:①AFP。②睾丸鞘膜积液。③支气管炎。④外周性脑积水。


(2)
另一市儿童医院部分检查结果
①血常规检查:淋巴细胞4.6×109/L,淋巴细胞

百分比56.5%;中性粒细胞百分比34.1%;红细胞压积34.8%。BABP 300u/L。②SLSEP、

SEP检查结果:左侧SLSEP、SEP正常;右侧SLSEP正常,SEP轻度异常。③BAEP检查结果果:双耳侧BAEP正常。④四肢神经源性病损检查结果:左胫神经26m/s,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左腓神经未引出。

3.疾病控制机构调查与检验

(1)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脊髓灰质炎实验室检查结果(2004年2月19日)略



(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4年4月15日。检验结果为疫苗类似株。


(3)
该批疫苗质量检验报告[1]:①检验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研究所。②检验依据:中国生物检验规程。③检验日期:2003年4月23日。④检验结果:合格。⑤检验字号:质保糖丸字第2003—04。⑥备注:该批疫苗入库245万人份。


该批疫苗质量检验报告[2]:①检验单位:中国药品生物制品鉴定所。②检验名称:生物制品国家批签发合格证。③检验日期:2003年7月23日。④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批签发的有关规定。⑤批签中检:20030521(LRA20030521)。⑥备注:本证明系基于对企业申报的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的审查和实验室检定(病毒滴度)而签发。

(4)全省该批疫苗使用情况:①进货情况:2003年11月10日进100万粒。②发出情况:甲市10万粒、乙市5万粒、丙市10万粒、丁巿16万粒、戊巿59万粒。D市发货:2003年11月13日由省A/7A286冷藏车运送。

(5)2004年3月30日随访发现,患者左下肢肌力I度,右下肢及双上肢肌力正常,未见肌萎缩,病理反射未引出。60天后随访:残留左下肢麻痹。


(6)
专家分类诊断结果:该案例属于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粪便标本合格,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分离阴性)。


4
.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原告:陈某。被告:某镇医院、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12 159.85元,康复费60万元,残疾赔偿金247 60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万元,误工费1.5万元,护理费20万元,交通费5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必要的营养及生活补助费7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以上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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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理由:患者在某镇医院口服糖丸时,某镇医院未对患者作任何检查;口服的糖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某镇医院的糖丸疫苗从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

诉讼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起诉二被告给予人身损害赔偿。

5.法院判决结果
该案例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1)
法律明确规定把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和保护人民的健康完全置于国家管理之下。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承担相应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免疫规划工作是国家意志。


(2)
免疫规划的实施是行政主体行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病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是在行使特定的职权、进行特定的行政管理的行为,均遵照法律的规定,从事法律赋予的免疫规划工作,并且这种行为实施后能够产生特定的行政法律效果。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具体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在行政法上其身份是被委托的组织,它没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不能单独作为主体参加诉讼,也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它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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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案例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适用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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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人数

公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国家法律法规健全了,但卫生发展还很不适应,包括政府政策财政支持、社会环境舆论支持、监督体制,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和cdc人员业务素质等等(其实都能归结到体制问题),出现这种情况是必然的。cdc就是在这种扭曲和夹缝中艰难地生存,工作确实是如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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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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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一天300+的接种人次,接近400的接种针次,你都能每个儿童先做健康检查,那你安排多少个人在接种门诊,如果要求儿童先去儿保科检查,那可是要收费的,这又给套个以接种检查之名开收费项目,难。
44541200 发表于 2009-7-29 16:00
现在国家有没有考虑生产灭活的脊灰疫苗。对于有免疫缺陷的人来说,接种前的体检是起不了作用的。
认真是一种态度,用心是一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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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种问题,完全应由政府负责,我们疾控部门只是做具体工作的。你不能让一个人既干活还挨打!!
gcm631029 发表于 2009-7-2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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