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着这里对预防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再次进行探讨: 对疾病的诊断权,传染病防治法认定的报告时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剥夺了所谓重大疾病的诊断权,如艾滋病、急性血吸虫病,人禽流感等等吧,甚至连流脑的诊断也拿走了。这里和大家探讨的是:疾病的诊断在法理上是归属医疗卫生单位的,操作中是具体的医生,现在有的确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身法理外延就有逻辑问题(医师执业法本身就不太健全并且和预防工作规范有相不一致的地方),操作中也互相不买账。如何确定诊断的归属以及工作流程!!! 2、我们的疾病控制规范多,监测规范也多,调查表格也多。这些的前提是:明确诊断的疾病吧——问题出来了,还没核实怎么下定论呢,这与工作实际的流程有逻辑关系的错误,我们接到基层单位疑似霍乱的报告,难道我们就要带着霍乱病例调查表去??要是结果排出诊断,这算怎么回事;至少是文不对题。 3、有事先说这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