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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公卫医师的处方权

不知16楼个人资料"性别"是否属实,我实在不愿相信“你是一个猪!”“你懂个毛!”竟会出自一个“靓妹”之口,本想回敬一句脏话,一查个人信息,我打住了。既然来到这个“家园”,我们就极可能是同行,也许我们都是“公卫人”,相信我的工龄比你长,也在执法岗位呆过,但我仍然是一名医师,感触到一名“公卫医师”的无奈,你查处过防疫机构里的非“公卫医师”吗?你想过“公卫医师”凭什么养家糊口、安身立命吗?当“公卫医师”的权利和利益被侵蚀侵时,可有谁为我们争取过?难道同行门在这里讨论一下、争辩几句,你就那么“愤慨”吗?如果你也是“公卫医师”,说不定哪天到疾控或其他部门上班,相信会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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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大家看一本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权威释义问答、执业医师行医实务问答、《执业医师手册》,主编:钱信忠,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31-32页的解释:

(1)该医师的执业地点,即该医师执业具体在哪一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2)该医师的执业类别,即该医师是从事医疗、预防、保健3类医务工作中哪类执业活动的医师;(3)该医师的执业范围,即该医师的具体诊疗科目,包括内科、外科、牙科、儿科、放射科等。

“注册为预防医师或者保健医师不能从事医疗执业”!“内科医师不能进行外科诊疗”!……这是对法的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坐诊、诊疗、诊查、开处方是属于医疗执业活动,公卫医师是不能违法做的!公卫医师主要从事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工作,有本事就做卫生行政管理,没本事就做其他工作。第41页也对执业地点、类别、范围进行了定义。——“类别就是指医疗、预防、保健”!11楼不懂法,死读法,不对法的内涵学透,故会盯字眼说没规定公卫医师没处方权!却不知开处方是医疗执业活动之一!请认真学习,别在疾控家园上当着那么多专家乱发表,惹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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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 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按照本人的理解,处方也是医学证明文件的一种吧,公卫医师只要开具与执业范围有关并且与执业类别相符的处方就没有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不是吗?欢迎大家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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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确实是这样的,《执业医师法》虽没有明确公卫医师有无处方权,但执业类别明确了是公共卫生,所能从事的只是传染病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教育等工作。目前,大多地方公卫医师是没有处方权的,但也有一部分地区允许有处方权,这要看当地省卫生厅是如何规定的了。

现在,大多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是从原卫生防疫站改革出来的,而在当时实行执业医师转换时,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都只能获得公卫医师资格。到现在表现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近几年来结核病项目工作预防和治疗工作都是指定当地疾控机构,而100%从事几十年结核病诊治的原防疫站业务人员,他们所取得的执业资格是公卫,他们从事诊治和开具处方就是违法,一但出现医疗事故必败无疑,按照现在的四项追究制原则,如果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监督、追究当地疾控部门改正,那当地卫生监督所就是不作为,其必会受到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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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就是不懂法!你那些什么口腔、中医都是属于医疗方面的医师!你是一个猪!不懂就别乱说。我就是卫生局医政法监股的!经我手注册的执业医师近2000人。你有医师执业证吗?你看看证里是如何写的:执业类别“公共卫生”、执业范围“预防医学专业”!执业类别“医疗”、执业范围“内科”!……你懂个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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