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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1、《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让cdc来做调查,cdc哪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的人员)依法进行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疾控和监督分家后,在《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进行修改到位的情况下,省卫生厅一纸文件将原本是卫生监督法定职责之一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权”划分给cdc,个人认为是不合法的。

省厅下此文件的本意是想在分家后,理顺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混乱局面,却不曾想,会造成更大的混乱。而且是执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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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同意9楼观念,我们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许多都是这样,比如肠道传染病发生,往往会用到霍乱调查表,在程序上有先入为主的观念,这是极其不科学的。在一些工作规范可以这样不考虑工作实际,但工作流程却完全不是这么个回事。请上级有关“专家”认真考虑工作实际,制定规范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往往是另外一回事。简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2小时上报就是这样,你是知道发生2小时报告,可是问题是发生之初谁知道他是公共卫生事件呢,谁来确认呢,再举例食物中毒,一个医院陆续就诊29人,假定已经确认了,那么不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在来一个同样的就要报告了,卫生行政官员就要到现场了,就要启动什么应急预案,要上报市政府,个不是扯淡是什么,难道是儿戏!!! 绝对拜托卫生部老爷们好好的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认真下文件,不要牛头不对马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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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在法律上无“事故责任划分认定”的规定。

如,某某在超市购买某食品品,回去食用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那么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购买者购买后二次污染、未按照产品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导致食品变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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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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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表”也很莫名其妙: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有时候很难区分,发生这类事故,在没有核实诊断前,我们调查人员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表”进行调查,被调查人员就认为这就是食物中毒,这给我们的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反过来说,调查人员使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就说明调查人员也已经认定这就是“食物中毒事故”了,调查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找出原因并对事故进行确认,那么还有调查的必要吗?如果用“个案调查表”调查发现这不是一起食物中毒,而是肠道传染病,我们调查人员该如何向被调查人员解释?

这是典型的“先下结论再调查”的错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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