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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XX县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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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太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县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宣传普及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城乡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密切监测疫情。 1.2.2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依法管理 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为应急处理提供科学的技术保障。加强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引进国际应对突发事件的先进技术和方法。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2.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县、乡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对医疗卫生及其它有关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同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1.2.4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2.5坚持平战结合,整合现有资源。 1.2.6坚持从实际出发,借鉴县内外经验。 1.3编制依据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颁布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对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和成立太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施。 太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址设在县卫生局,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常设机构,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建和管理专家评估委员会,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3)组建监测、预警系统; (4)指导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及有关培训、演练工作; (5)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 (6)事件发生后,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7)对事件进行资料归档、评价,并总结经验和教训。 XX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督查组、疫情监控组、医疗救治组、信息统计组、治安保卫组、物资保障组。启动二级预警时,指挥部集中办公。各组职能如下: (1)综合组:办公地址设在卫生局,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工作,向指挥部提出工作建议、收集信息、编写工作简报,负责综合材料的草拟以及文档的管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督查组:办公地址设在监察局,负责督查各乡镇各部门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误的领导和干部职工给予纪律处分。 (3)宣传组:办公地址设在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宣传工作和有关通告、通知、公告的拟定、发布工作。 (4)疫情监控组:办公地址设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流调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流调队、消毒队做好重大疫情的调查,收集汇总上报疫情信息和防控预警信息。 (5)医疗救治组:办公地址设在县人民医院,负责制订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确定定点与后备医院,组建医疗专家组指导做好病例诊断、救治和防护工作,协调全县医疗技术力量和救急设备,组织临床救治师资培训。 (6)信息统计组:办公地址设在县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各种报表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告工作,为指挥部及新闻媒体提供有关数据和防治信息。 (7)治安保卫组:办公地址设在公安局,负责协调流调对象、指导群体留观对象的治安管理,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警力调度,处理治安事件、内保安全工作,收集上报内保信息。 (8)物资保障组:办公地址设在卫生局,负责收集、统计、评估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储备;保证充足的物资供应和及时转运;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经费的开支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医疗设备的计划、采购、调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各乡镇和各部门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辖区和部门内的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下设相应的职能机构。 2.2组织体系框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在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我县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县卫生局制定突发事件报告规范。 3.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1)县疾病控制中心;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县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3.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 3.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5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县卫生局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接到本地或其他地区有关突发事件情况报告或通报后,县卫生局应当视情况及时通报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 (4)县属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 3.6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3.7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潜在公共危机等将突发事件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3.7.1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省内其他地区动物间或人间发生鼠疫流行;发现鼠疫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动物输入或本地鼠血清监测发现阳性; (2)本市及相邻地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本县发生1-5例,本市内1周内发生霍乱1-30例,或相邻地市有疫情,发病总计15-50例; (4)本县1周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疫情时:(1)暴发病毒性肝炎30例以上;(2)伤寒、副伤寒30例以上;(3)痢疾100例以上;(4)流行性出血热5例以上;(5)狂犬病3例以上;(6)流脑、乙型脑炎两种疾病之一发生10例以上;(7)钩端螺旋体病、麻疹、疟疾三种疾病之一发生20例以上;(8)肺结核发生聚集性病例20例以上; (5)本县发生5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30-100人发病,无死亡;或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发生一起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事件,无死亡; (8)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癔病或异常反应;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重度急性职业中毒3-10例,无死亡; (11)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3.7.2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有扩散趋势,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现输入性1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或发现本地动物间鼠疫流行; (2)本县发生1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本市及相邻地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3)本县1周内发生6-10例霍乱,或本市内1周内发生30例及以上,或相邻地市有疫情,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疫情在相邻地市有流行趋势,本县在1周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疫情:(1)暴发病毒性肝炎50例以上;(2)伤寒、副伤寒30例以上;(3)痢疾100例以上;(4)流行性出血热5例以上;(5)狂犬病3例以上;(6)流脑10例以上;(7)乙脑10例以上;(8)钩端螺旋体病、麻疹、疟疾三种疾病之一发生20例以上;(9)肺结核发生聚集性病例20例以上; (5)本县发生2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扩散到其它地区; (6)发生从未出现过的传染病疫情;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一起食物中毒事故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 (9)一起医院感染事件20例以上,或导致死亡的事件; (10)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1)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Q)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3)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等菌种、毒种丢失,可能对我县构成威胁的; (14)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3.7.3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1)本地发生鼠疫,肺炭疽2例以上者; (2)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 (3)本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本市及相邻地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我县相邻县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4)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本市其他多个县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5)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6)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4.应急反应 4.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反应 4.1.1县卫生局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时向县政府、市卫生局报告调查情况。必要时可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使各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处理准备;向市卫生局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4.1.2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接到卫生局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控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和防护、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中毒场所和物资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4.2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4.2.1县卫生局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情况。 (2)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对易感人群和其他身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开展突发事件病因查找和确证工作。 (3)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4)请求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支援与协助,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我县制定或修订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原因查找工作。 (5)及时对突发事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4.2.2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在省、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做好人员的隔离和防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经上级政府决定,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封锁;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4)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 4.2.3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县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保证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作经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储备基金。 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经费用于应急处理设备的购置;保证市场物价稳定。 县委宣传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指导。 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县监察局:制定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国家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使用,灾民的安置、救助;协调红十字会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县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提供必要的律师、公证等方面的法律援助服务。 县人事局:制定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和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突发事件医疗费用的政策;做好下岗职工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县建设局:落实建筑物及建筑工人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城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做好辖区城市道路的清扫、公共卫生间保洁、居民生活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清除卫生死角,保证城市环境干净整洁卫生。 县交通局:负责实施车辆等交通工具突发事件控制措施;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交通检疫机制,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和运输物资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 县农委:组织做好家禽家畜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农药管理。 县计生委:提供流动人口有关信息。 县工商局: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县环保局:做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处理;对核设施安全和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对泄露化学毒物实施控制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县药监局:加强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保证质量;做好有关药械、防护用品的组织和供应工作。 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发动、指导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除害防病工作,检查、督促并考核各单位、各乡镇爱卫工作。 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整治街头乱摆乱卖、无牌摊贩和乱吐痰工作。 各居委会、社区委:负责做好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4.3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3.1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启动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和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组织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在市、省和国家突发事件指挥部指挥下采取应急措施; (4)调动和调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5)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根据需要对环境、水源、食物及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7)根据需要对人群进行疏散或者隔离; (8)经上级政府决定,宣布和划定疫点、疫区,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实行紧急措施或者封锁; (9)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10)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其它应急措施; (11)开展群防群治,普及卫生知识; (12)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 (13)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4.3.2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4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的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县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向省级实验室送检,尽快查找致病原因,研究治疗药物、治疗方法和消毒方法。确定传染病类别,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市政府宣布疫区;省政府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县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镇以上政府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现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交通局和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县卫生局和铁路、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6)加强旅游部门管理。包括旅行社、饭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7)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8)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9)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10)督察与指导。县级指挥部对全县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11)发布信息与通报。传染病疫情由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食物中毒疫情由县卫生局发布。 (12)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13)组织对外宣传。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14)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责任机构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5)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4.5监测报告 由县卫生局指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迅速进行核实。县卫生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4.6评估 县卫生局组织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确定危害程度,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专家评估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4.7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县卫生局向县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 终止的条件为: (1)重大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地区宣布解除,在我县范围内未发生流行终息的。 (6)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露、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后期处置 6.工作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 成立县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社会科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卫生局组建和管理。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县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3)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 (4)参与突发事件后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6.1.2应急处理医疗卫生队伍 建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6.1.3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局应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人才建设,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按照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安排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演练的形式包括:单一突发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伤害事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核事故和化学事故等)的演练,对单一的突发事件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的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保障系统和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演练;综合演练,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多发事件的全过程演练。 6.1.4常规监测 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监测资源和有关疾病报告体系,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事件相关疾病报告和资料汇总要求,提升我县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建立本县范围内统一的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社区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群众突发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系统。 6.1.5医疗救治网络 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综合医院、卫生院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6.1.6信息系统 建立太湖县医疗急救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平台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县领导进行应急决策和指挥的办公场所,包括下列功能:指挥功能;信息采集、展示功能;视频会议功能;通讯功能。 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的技术平台基础上,由县卫生局有关部门承担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数据库的建设、信息收集、协调、分析、发布、数据访问接口技术和应急反应工作。 县卫生局和县疾病控制中心应加强现有网络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卫生信息收集等各个环节能力建设。在村级建立专人报告制度。保证信息收集、报告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6.2后勤保障 6.2.1医药器械供应 县有关部门根据卫生局提供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医药器械应急物品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质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6.2.2经费保障 县财政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6.3社会宣传教育 以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知识专门教育,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6.4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5制定各类具体工作预案和方案 (一)各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预案。 (三)因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专业性很强,为了使其具有操作性,由县卫生局制定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短时间内,某个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群体性癔症: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后出现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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