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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学学教育系统才对,法律规定待遇,再看看我们的执业医师法,全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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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多,做的少,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到现实。国家医药合了分,分了合,现在又说什么医药分家,难道枪弹分离还能打仗吗?只要高层领导们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问题,一切都好说,不然都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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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要量化、制度化,目标考核同样如此,否则,讲一大堆理论结果还是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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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

如何体现!!!到目前依然不能作到以农村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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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加强监督,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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