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儿童预防接种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防止托幼机构和学校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大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的宣传力度及监护人对计划免疫的认知程度。 (三)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没有全程接种或没有接种登记的儿童提供相应的免疫接种机会。 二、查验对象和时间 (一)全省托幼机构、小学所有儿童。包括外省流动儿童或外籍儿童在本省借托借读生,适用本方案。 (二)从2006年起,每年秋季入学时,对新入托、入学或转托、转学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期20天,漏种儿童的补种一直持续到次年3月。 三、查验疫苗种类及免疫判断标准 (一)儿童入托入学必须查验的疫苗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白破二联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 (二)儿童入托、入学时完成免疫接种的判断标准为: 入托:卡介苗=1次,百白破≥4剂次,脊灰≥3剂次,麻疹≥2剂次,乙肝=3次。 入学:百白破≥4剂次,脊灰≥4剂次,麻疹≥2剂次,白破≥1剂次,乙肝=3次。 四、目标 (一)以县为单位,新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率≥95%; (二)以县为单位,新入托、入学儿童中应补证儿童的补证率≥98%; (三)以县为单位,新入托、入学儿童应补种儿童完成全程补种率≥90%。 五、查验接种证工作程序 (一)托幼机构和学校必须在秋季入学时,设置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宣传标牌,并在报名须知上要求儿童监护人提供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接受查验(见附1),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儿童接种证遗失的,请其到户籍所在地的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预防接种单位补办接种证。 (二)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按要求查验预防接种证,将其接种信息录入《江西省入学、入托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一览表》(见附2,学校保存备查),将儿童免疫状况填写入一览表相应栏目,查对各疫苗免疫剂次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判断是否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见附3)。对已全程完成接种的儿童将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查验完毕《预防接种证》应交还儿童监护人保存。 (三)托幼机构和学校发现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将其接种信息录入《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儿童登记表》(见附4,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于30日内送达当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填写统一印刷的《补种通知书》(见附5),在补种通知单中“查验后需补种的疫苗”栏目相应的疫苗位置标记符号“√”,并督促监护人携带儿童持通知书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预防接种单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与原接种单位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对漏种儿童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补种(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见附6)。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准备好儿童卡册以备需补证儿童进行查卡补证。 (五)预防接种单位根据“补种通知书”中需补种的疫苗种类填写预约日期,补种完成后嘱其保存好自己的接种证及补种记录,并将补种记录汇总到《补种汇总表》(附7)逐级上报。接种单位应当根据托幼机构和学校提供的《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儿童登记表》,及时将补种学生名单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和学校。 (六)托幼机构、学校于每年5月30前回收所有补种儿童的疫苗补种记录,并将疫苗补种记录填写入免疫状况一览表中,同时将已完成全程接种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 (七)各基层接种单位逐级汇总上报补种儿童补种登记表,县级疾控机构每年5月30日前将补种汇总表报送市级疾控中心,同时报送本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市级疾控中心每年6月30日前将补种汇总表报送省级疾控中心,同时报送至本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省级疾控中心每年7月30日前将补种汇总表报送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 六、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做好对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宣传工作,督促指导各类托幼机构、学校认真做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将查验预防接种证列入经常性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领导和管理,将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凭预防接种证入托、入学工作列入评估考核内容并开展定期检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培训。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托幼机构、学校开展查验工作督导检查。 (四)托幼机构、学校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将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常规业务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督促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查验接种证工作。负责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档案并纳入学籍管理。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包括接种人员培训,冷链、接种器材、疫苗准备;负责提前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报表和补种(补证)通知单提供给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 (六)各接种单位要派业务人员指导、协助幼托机构、学校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负责儿童补种、补证工作,并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幼托机构和学校。 七、工作督导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的实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督导。督导时间将分别在秋季入学查验活动开始时和次年3月份补种工作完成后。 主要督导内容包括: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落实情况、查验接种证制度是否得到了加强;查验接种证率、补证率、补种儿童完成全程补种率;补证、补种工作开展情况;免疫服务质量、资料填写质量和上报情况等。各级在督导工作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导完成后,要写出督导报告,分别报上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 附:1、告家长通知书 2、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一览表 3、如何判断儿童是否完成免疫及需补种针次 4、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5、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儿童登记表 6、补种通知书 7、补种汇总表 附1: 告家长通知书 各位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证制度。《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目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卡介苗和乙肝疫苗五种疫苗,通过有计划的预防接种以预防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结核和乙型肝炎七种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传染病。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怀儿童的健康,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是家长和医务人员的共同职责。 孩子出生后或从外地迁入后,要与户口所在地段负责预防接种的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的计划免疫门诊(村卫生室)联系建卡、建证,并按照国家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各位家长,为了您孩子和他人的健康,省卫生厅、教育厅共同决定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按照国家规定对儿童进行查验预防接种证,给从未免疫或未完成免疫的儿童提供再次免疫的机会。同时预防接种证将纳入学籍管理,如果您的小孩已完成全程免疫接种,请将预防接种证原件和复印在入学时交给所在托幼机构、学校查验。如果您的小孩预防接种证没有办理或遗失,请您到小孩户籍所在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预防接种单位补办。 为每名适龄儿童办理接种证、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既是您的权利也是您的义务,谢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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