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开始征求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讨论稿)》的意见。
讨论稿提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处理申请。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收到受种方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面申请后,应当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鉴定。
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讨论稿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分成四级:一级为死亡、严重残疾;二级为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为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为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及其他后果的。
(转载自《健康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