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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规划] [求助] 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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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规划基础

(学校)

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是指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通过适当的途径进入机体后,使机体获得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免疫力,以提高个体或群体的免疫水平,从而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三环节 两因素

历史:长期实践证明,利用相应疫苗进行免疫接种是预防针对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简单的方法。十八世纪利用种牛痘预防天花,效果显著,上世纪八十年代天花在全世界彻底消灭,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种通过预防接种消灭的烈性传染病。我国于1961年(比全球提前17年)消灭了天花。目前,美洲区已通过免疫接种和监测消灭了脊髓灰质炎,世界卫生组织已经确定了在全球消灭脊灰的目标,我国政府也做出了承诺。2000年实现无脊灰。

计划免疫和免疫规划

计划免疫是根据疫情监测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乃至最终消灭针对传染病的目的。儿童计划免疫是一项世界性儿童预防保健项目,国际上称为“全球扩大免疫规划”,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制约、管理和资助,具有明显的福利性和公益性,影响具有国际性和荣誉性,它以控制和消灭对儿童健康和生命危害严重的如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病、乙肝等传染病为目的。计划免疫的范畴远远超过预防接种,内容更广泛、目的更明确、管理更科学。预防接种和计划免疫的目的是一致的,但计划免疫对免疫接种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等方面要求更高。具备以下要素:疫苗、接种率、接种质量、最理想的免疫程序、疫情报告制度、流调、考核、监测等等。

我国自1978年,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倡导,在全国推行儿童计划免疫,八十年代全面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将预防接种工作拓展为计划免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并确定每年的425日为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全国、省计划免疫条例。

先后实现了儿童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以省、县、乡为单位均达到85%的目标,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顺利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目标。

我县从一九八二年起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建立了预防接种登记卡制度,对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制剂、卡介苗等疫苗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和操作规程有计划地在适龄儿童中进行推广接种,一九八七年以后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预防接种的无序状态。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免疫各项政策、措施,我县政府在1986年就成立了县儿童计划免协调疫领导小组,并多次调整,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卫生、电力、交通、公安、财政、商业、教育、民政、妇联、工会、广电等部门领导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定工作计划、决策重大事宜,成为计划免疫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免疫规划是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针对疾病:

1、卡介苗(BCG

用于预防严重结核病。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结核杆菌主要空气飞沫传播,人对其普遍易感,肺结核的可疑症状为咳嗽、咳痰2-3周或有血痰咳血、发热、胸痛等。我国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实行儿童预防接种可以大大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减少结核性脑膜炎、栗粒性肺结核

2、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OPV

用于预防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脊灰病人和隐性感染者均可成为传染源,残疾,死亡。主要经粪—口途径进行传播,未服过小儿麻痹糖丸疫苗者,5岁以内儿童普通易感,但应用疫苗完成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后或感染后,可获得终身免疫。

3、百白破三联制剂(DPT

用于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破伤风是由破伤风杆菌毒素所致急性传染病。破伤风杆菌广泛存在于土壤、污泥、尘埃等。各种大小创伤。阵发性肌强直、肌痉挛、角弓反张,咽肌和膈肌痉挛导致吞咽困难、饮水呛咳、喉头阻塞和发绀等。重型病人病死率达70%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在接生消毒不严格或护理不注意清洁,使破伤风芽孢梭菌侵入脐部,而引起发病,现应用百白破疫苗对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

百日咳 初病时类似普遍感冒,有低热、咳嗽、流涕、喷嚏等症状,随着这些症状的减轻唯咳嗽加重尤以夜间更重,发展成阵发性痉挛性咳嗽,产生鸡鸣样吸气性吼声。病人是唯一传染源,主要通过空气飞沫传播。人对本病普遍易感,但多发生于婴幼儿。百日咳的病程不一定是100天,短的几天,长的两个月,一般46周。

白喉 根据病变部位可分为咽白喉、喉白喉、鼻白喉。患者和带菌者为本病传染源,经呼吸道飞沫传播,人对本病普通易感,但多发生于婴幼儿。重型咽白喉可产生严重中毒性症状,多在病后第23周出现中毒性心肌炎,是白喉的主要死因。喉白喉可引起窒息。

4、麻疹疫苗(MV

用于预防麻疹。麻疹病人是唯一的传染源,麻疹病毒通过空气飞沫传播,未接种麻疹疫苗或未得过此病的人,无论年龄大小,都能感染麻疹,通过注射麻疹疫苗可获得持久的免疫力。发热、出疹

5、乙肝疫苗(HBV

用于预防传染性乙型肝炎。据调查我国人群中有60%的人感染过乙肝病毒,10%的人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目前慢性乙肝现患病人约2000万例。河北省从2002121日开始,将乙肝疫苗免疫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传播途径有母婴传播、、医源性传播、接触传播。人对乙肝病毒普通易感,主要是新生儿及未受乙肝病毒感染的人群。接种乙肝疫苗可有效预防乙型肝炎。

免疫程序

为充分发挥疫苗的免疫效果,国家对不同月(年)龄儿童接种何种疫苗作了统一规定,要求每个适龄儿童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到当地预防接种点及时接种相应的疫苗。免疫程序包括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基础免疫是每个儿童出生后必须接种的,要求儿童在12个月出生之内完成。随时间的推移体内抗体水平会逐渐下降,达不到预防效果,因此必须适时加强免疫,只有经过抗原的多次刺激才能使机体形成牢固的免疫力。

2005年以前河北省“五苗”免疫程序

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疫苗

年(月)龄

出生时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8月

18~24月

4岁*

6岁

乙肝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卡介苗

1剂

脊灰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百白破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白破疫苗

1剂*

麻疹疫苗

第1剂

第2剂**

注:* 加强免疫; ** 复种

免疫程序的要求

1、各种疫苗一定要严格按照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是考虑了疫苗特性、人体免疫应答及其他影响因素以后,制定的最能保证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免疫保护的时间、针次、间隔程序。

2、免疫起始月龄:起始月龄是在尽可能地减少了比如机体免疫系统发育状况和母体胎传抗体等影响因素的同时,又能在儿童受相应疾病危胁之前就能产生理想免疫应答的月龄或年龄。

4、接种次数:有些疫苗接种一次不能产生达到保护水平的抗体,必须接种足够的次数,才能提高抗体阳转率和使机体产产生牢固的免疫力。有的疫苗在基础完成后需要一次或多次加强免疫。

5、接种间隔时间:一种疫苗两次接种间隔的长短对免疫反应有较大影响。相对而言,长间隔时间可产生一定的免疫反应,但 延迟了产生保护性抗体时间;短于规定间隔时间接种将减弱抗体应答。因此,因为特殊原因间隔时间较长,不需要重新开始接种或增加接种次数,但是短于规定的最小间隔时间接种的疫苗不应作为一次有效接种,应在此次接种之后满一个月再次补种该疫苗。同一种疫苗的两次免疫间隔时间要不少于28天。

预防接种证的意义和作用

由于托儿所、幼儿园、小学都是儿童集中的场所,儿童对疾病的抵抗力较差,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儿童健康,必须有群体免疫力。因此,儿童要凭有效的免疫接种证才能入托、入园和入学。儿童的免疫接种证,是证明儿童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了预防接种,对一些传染病已有了免疫力,即使这类传染病出现了,也不易被传染,因为形成了群体免疫屏障,不会造成传染病的流行。

1、预防接种证制度是法定制度。1984年,卫生部、教育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要求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准入托、入学。1989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实行凭证接种和凭证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原始记录凭证,是评价免疫接种率的依据,是计划免疫管理的基础工作。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

3、防止错种、漏种、重复接种,保证接种对象能够准确、及时接种疫苗。

4、发生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时调查处理的原始资料,发生纠纷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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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未经整理,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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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入托入学儿童

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省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工作目的

一、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提高卫生、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儿童及家长/监护人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

二、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通过实施“查漏补种”等工作及时加以接种。

三、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性。

四、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的发生、暴发和流行。

儿童分类及要求

根据入托、入学时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有无和接种情况,将入托、入学儿童分为四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全程接种儿童:指有预防接种证且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剂次均符合免疫程序,不需要接种和补证;

二、未全程接种儿童:指有预防接种证但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不全,需要到指定地点补种疫苗;

三、未接种儿童:指没有预防接种证也没有接种过疫苗或接种史“不详”的儿童,需要到指定地点补种疫苗和补办预防接种证;

四、接种过全部疫苗但无接种证儿童:指确实接种过全部疫苗,但预防接种证丢失的儿童,需要到原接种单位开具证明和补办预防接种证。

工作程序

一、预防接种证的初验和登记

(一)托幼机构或学校在儿童家长/监护人申请儿童入托、入学或转学报名时,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免疫程序(附表一),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二)家长在为儿童办理入托、入学或转学报名时,必须携带该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否则视为手续不全。

(三)托幼机构或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或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报名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进行登记(附表二),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底用作复检和备查,一份于学生入学后10日内报当地乡镇卫生办公室。

(四)对没有预防接种证的,或有预防接种证但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不符合免疫程序的,托幼机构或学校要发给儿童家长/监护人“河北省入托、入学(转学)儿童补种/补证通知单”(附表三),并告知其到指定接种单位或原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和/或补办接种证。

二、免疫程序不合格或(和)无证儿童的补种、补证

(一)免疫程序不合格或(和)无证儿童家长/监护人携带“补种/补证通知单”,有接种证的同时携带接种证,到原接种单位或指定接种单位进行补种/补证。

(二)接种单位对前来补种/补证的儿童根据接种记录卡片核对疫苗接种情况,同时回收“补种/补证通知单”:

1、如果没有预防接种证,但预防卡片有接种登记,根据卡片进行补证,如果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不符合要求,则需同时进行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见(附表四);

2、如果没有预防接种证,而且接种卡片没有登记或既往未在本地接种且无法返回原地进行核对,儿童家长/监护人又无法确认接种过相应疫苗的视为未种,按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进行补种、补证、上卡,同时登记;

3、如果儿童没有接种证又无接种卡片,但儿童法定监护人确认儿童已接种过相应疫苗,则由监护人签字证明后,可以认为儿童已接种过相应疫苗,不需要补种,只进行补证。

4、有预防接种证但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剂次不符合要求,以预防接种证登记为准进行补种,并上证、上卡,同时登记。

(三)各种补种疫苗的接种必须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进行。

三、接种证复验和补种/补证结果的反馈、沟通、上报

(一)漏种、接种程序不合格或(和)无证儿童在完成补种/补证后,携带合格的预防接种证交由学校或托幼机构复验。

(二)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并将复验结果及时记录在登记表的复验栏中,存入档案备查。及时将查验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教育局。

(三)接种单位要及时将补种/补证登记和回收的“补种/补证通知单”整理上报所属乡镇卫生院,同时将补种数据记入当月的常规免疫接种率报表中,逐级上报。

(四)乡镇卫生院根据辖区接种单位上报的补种/补证登记和回收的“补种/补证通知单”,将补种/补证结果填写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报来的登记表(附表二)中的复验栏,存入档案备查。同时进行核对,发现未进行补种/补证儿童及时通知所属学校。及时将补种/补证工作完成情况和有关资料上报疾控中心。及时将补种数据记入当月的常规免疫接种率报表中,年终汇总到当年的免疫规划统计年报表中,逐级上报

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

无论幼儿园或学校类别或级别,凡在本县境内,其接种证查验和补种/补证工作一律纳入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

二、人员培训

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县内托幼机构和学校及接种单位数量、人员及分布情况,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对辖区内所有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小学)管理人员和校医生,以及接种单位等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培训。

三、实施要求

县卫生局将漏种儿童补种/补证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补证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补证情况并逐级上报。

漏种儿童补种所需疫苗从常规免疫供应疫苗中列支,每年由省统一安排。漏种儿童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不许收取任何费用。

四、监督管理

卫生局、教育局对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条例》第6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部门或单位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和学校

(一)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

(三)在新生入托、入学时或新接收转学儿童时查验其预防接种证;

(四)对丢失接种证、未接种或接种不全的儿童要督促其补种/补证,直到全部补种/补证完成为止;

(五)积极向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有关知识。

二、教育局

(一)协助卫生局组织和实施有关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控制管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三)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接种单位

(一)及时对漏种、漏证儿童进行补种、补证;

(二)将补种/补证登记及时汇总、上报。

四、乡镇卫生院

(一)与托幼机构或学校进行沟通。核对辖区接种单位上报的补种/补证登记与托幼机构或学校报来的登记表,及时汇总、上报完成情况和有关资料;

(二)及时将补种数据记入常规接种报表和年报表中,逐级汇总、上报;

(三)对辖区接种单位开展的补种/补证情况进行督导。

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制订培训计划,对接种人员和托幼机构或学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

(三)对辖区接种单位开展的补种/补证情况进行督导;

(四)负责补种所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分配与使用管理;

六、卫生局 

(一)负责对全县儿童补种/补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对全县儿童补种/补证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三)负责实施补种/补证工作的接种单位指定。

附表

附表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及常规免疫程序

附表二:    月入托、(入学、转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登记表(式样)

附表三:入托(入学、转学)儿童补种/补证通知单(式样)

附表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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