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疾控中心与各直销点签定的书面销售协议内容。
人用狂犬疫苗授权销售协议
狂犬疫苗销售授权单位:黄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狂犬疫苗销售服务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防止假劣狂犬疫苗泛滥,规范狂犬疫苗接种行为,保证狂犬疫苗预防效果,黄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完善黄骅市狂犬病预防控制体系,方便群众购买和使用狂犬疫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授权乙方在黄骅市疾控中心业务指导和管理下,有计划的开展狂犬疫苗的接种工作。
为规范狂犬疫苗接种行为,乙方必须做到:
一、设专人负责狂犬疫苗的购买、运输、保管等工作,并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狂犬病咨询、狂犬疫苗注射及保偿单的填写。
二、制订有关疫苗接种、人员管理等制度并连同狂犬疫苗价格进行公示。
三、应配备普通冰箱一台、冷藏背包一个及冰排若干,用于疫苗的贮藏及运输。
四、必须按全市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狂犬疫苗,不得擅自更改售价。
五、在为患者注射狂犬疫苗时,必须严格按黄骅市疾病控制中心下发的“黄骅市狂犬疫苗接种点狂犬疫苗接种规程”进行处理和操作。
六、承诺只从甲方单一渠道购进狂犬疫苗,不得再从其它任何渠道自行购进狂犬疫苗。不得为其它人代购、贮藏和注射不带“黄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伪标志的狂犬疫苗。
七、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及街头小广告的形式对狂犬疫苗或狂犬疫苗接种资格进行宣传,如在户外设立用于宣传狂犬疫苗接种的灯箱或布标广告,其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M2,且必须同时标有“黄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授权”字样。
为加强狂犬疫苗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甲方特做如下承诺:
一、提供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疫苗。
1、每支狂犬疫苗上都贴有“黄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字样的激光防伪标志。
2、为每一份狂犬疫苗提供一份贴有“黄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字样的保偿单。
3、免费为每一份狂犬疫苗提供5支2毫升注射器。
4、为每一份疫苗提供一枚信封及邮票,用于保偿单上联的邮寄。
二、甲方为全程接种狂犬疫苗的人员提供一次免费血清抗体监测,并报销10元路费。对上缴5只药瓶的狂犬疫苗注射者奖励人民币10元。
三:甲方为降低乙方经营风险,对临近三个月即将失效的狂犬疫苗提供免费退换保障。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甲方在一定区域内只授权乙方销售狂犬疫苗,不再该区域内另外授权其它医疗机构销售狂犬疫苗。
四、甲方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因注射由甲方提供的狂犬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或因免疫失败造成患者死亡,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在疫苗运输、保存、接种、保单填写、使用等环节不规范或不及时,以至造成相应损害或纠纷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甲方承担次要责任。接种其它渠道购进的狂犬疫苗造成的任何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甲方每半年对各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考核一次,对狂犬疫苗接种成绩突出的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给予适当价格优惠并授予一定管理权限。
七、乙方必须无条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款规定,经警告无效,甲方有权终止授权,并在该区域内另选其它医疗机构签定授权销售协议。
本授权销售协议由甲方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甲方择机另行发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黄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章):
甲方签署人: 乙方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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