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列如下法规供大家参考。 (一)卫生部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定位。 根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有关规定,疾控中心的主要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见附件1)。 (二)具体法规赋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实施免疫规划、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其他预防、控制工作。还承担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城市和农村开展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另外,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的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评价(附件3)。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人大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预警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调查、控制、现场处置、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工作。 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分发第一类疫苗、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附件4)。 4.《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条款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技术指导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采取防治措施(附件5)。 5.《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卫生部《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粤府办〔2005〕91号)等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碘盐、碘缺乏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8.《食品卫生法》、省政府颁发的《广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9.《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部分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负责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和首次进口化妆品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产品卫生质量检验。 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①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②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③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④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1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参与实验室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