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3月18日我院一病例HIV初筛阳性,标本送上级实验室进行确证。在送诊的同时,我对这一病例进行了疑似病例的上报。
病人所在地(河北某市)cdc对此的回应:3月18日报告河北**的HIV为疑似诊断,HIV只有实验室诊断,没有疑似诊断,请核实清楚。
我回复:此病人在我院初筛HIV为阳性,但未经过确证实验室确诊,故不能以实验室诊断报告。但为可疑HIV病人,传染病法未明确说明疑似病例是否上报,但在传染病法中有提: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此条例,是应该上报的,故我依法上报。另,我院已经送标本到省确证实验室,待结果回报我们是要订正。因此认为,我上报无不当之处。
重庆市某医院同行:多句嘴。这种现象是传染病防治法与上层行政干预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给基层工作带来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麻烦。
我再予回复:同意上一位同行的说法。没错,我也和洋子讨论过这件事,传染病法里的内容有些没有旧的明确。 旧法有提,不管是确诊或疑似都要上报,可在新法里却没有明说;新的传染病法完全靠个人理解。而且,上层为了防止被追责,往往要求一些特殊病例没有确诊前不能上报,可这违反了传染病法的精髓:上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防止传染病的流行,但有时候确诊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我这hiv的确诊要用近一个月,这时候,如果是恶性传染病,已经可以发生大流行了!疑似的上报是为了引起注意,如果按照确诊才能上报的标准,万一由于时间的拖延而导致传染病的流行,这个责任又由谁来负?还不是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