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疫苗免疫门诊工作规范 一、免疫门诊应由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具备执业医师、护士资格的人员接诊,诊疗人员应熟练掌握伤口处理、狂犬疫苗使用方法、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应用指征等技术处理规范。
二、应指定一所医院负责抗狂犬病血清的注射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抗狂犬血清的注射方法、部位、剂量、过敏试验的观察、副反应的急救处理技术,并配备足够的抢救药品、器械。
三、免疫门诊应严格按照狂犬疫苗、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使用说明书要求,对被动物咬(抓)伤者进行伤口清洗消毒,全程足量接种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四、对被动物咬(抓)伤接种疫苗者,应详细登记其编号、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咬伤时间、疫苗接种时间、接种量、疫苗批号、厂家、效期和接种者签名,疫苗注射过程中如有反应应详细登记。对注射抗狂犬血清(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者,应注明接种量、日期。因故未注射抗狂犬血清(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者,必须在登记表上注明原因。
五、免疫门诊医护人员对接种狂犬疫苗者应详细交代疫苗接种期间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反应及免疫失败等情况。
六、免疫门诊医护人员应挂牌上岗,实行首诊负责制。
七、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创造条件开展狂犬病抗体检测,对抗体检测阴性者,应于获知检测结果的当天,第7天分别加强注射一针狂犬疫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县、区狂犬抗体检测每年进行质控。
八、免疫门诊必须使用正规渠道正规厂家生产的有效期内的狂犬疫苗,对每批疫苗应索取产品检查合格证。
九、免疫门诊必须有完好的冷藏设施,并常年保持正常运转,每天有测温记录。
十、免疫门诊一律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三证齐全的一次性注射器。
十一、严格执行价格标准。疫苗及各项服务价格应公示上墙。
十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免疫门诊医护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十三、各免疫门诊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狂犬疫苗全程接种人数、抗体检测数、阳性数至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本县、区汇总数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四、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或随时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门诊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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