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蒸汽压力灭菌器是否该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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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蒸汽压力灭菌器是否该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
我是一名CDC检验小头目,最近,当地质监部门到我单位要求检测压力灭菌器检、办理使用登记证,并且要收取数额较大的费用。他们的依据是2009年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即《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但我检索后发现,国家质监总局2007年1月24日颁布,2007年7月1日实施的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条是这样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符合本规程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我个人意见是不理采他们,并要和他们做殊死的斗争!!!
请问各位同仁是否有类似的经验,并跪求招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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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7-12 11:25
| 只看该作者
最好还是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强检和培训吧。搞好关系很重要,以后您有很多机会要有求于他们,例如计量认证以及计量认证时的仪器设备检定,甚至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组校验等等。
当然,按照培训锅炉工的方式培训我们的检验人员并不合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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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7-14 23:06
| 只看该作者
搞过计量认证都知道,压力表要检验合格证,操作人员要经培训,要有上岗合格证,还是配合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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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闲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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