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360400在2005-5-1 23:47:35的发言:
从理论上来说,一个人如果表抗阳性,几乎不可能痊愈转阴的,但在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说到如果6个月后再次检查表抗为阴性时,应同意其可以取得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因此我个人考虑间隔时间为6个月以上比较合适,不知道别人怎么掌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好像没有这一条啊?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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