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 1.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管理法》规定:实行药品分类管理 处方药 *处方药含义:经药监部门批准、经注册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的处方才可调剂、购买和使用的药品病人,不准自购选用,以保证用药安全。 *下列情况可列为处方药:①属特殊管理的药品;毒副作用大或使用时需医务人员参与如注射剂、造影剂、非肠道给药制剂、抗肿瘤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 ②新药 除非有研究资料证实适用于0TC自选药;③疫苗、菌苗、类毒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类药品;④传染病、结核病及精神病、青光眼、恶性肿瘤用药品。 自2007年5月1日起废止《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10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药品,按处方药管理:
(一)注射剂、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二)易造成滥用的;
(三)处方中的包含成份,其有效性或安全性需进一步观察的;
(四)没有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危险的。
(五)经常使用或不正确使用,有可能会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危害的;
(六)由新的活性成份组成的新药,上市不满五年;由新处方组成的药品,上市不满三年的。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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