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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HIV初筛阳性,是否上报?

[讨论]HIV初筛阳性,是否上报?

事件起因:3月18日我院一病例HIV初筛阳性,标本送上级实验室进行确证。在送诊的同时,我对这一病例进行了疑似病例的上报。

病人所在地(河北某市)cdc对此的回应:3月18日报告河北**的HIV为疑似诊断,HIV只有实验室诊断,没有疑似诊断,请核实清楚。

我回复:此病人在我院初筛HIV为阳性,但未经过确证实验室确诊,故不能以实验室诊断报告。但为可疑HIV病人,传染病法未明确说明疑似病例是否上报,但在传染病法中有提: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此条例,是应该上报的,故我依法上报。另,我院已经送标本到省确证实验室,待结果回报我们是要订正。因此认为,我上报无不当之处。

重庆市某医院同行:多句嘴。这种现象是传染病防治法与上层行政干预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给基层工作带来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麻烦。

我再予回复:同意上一位同行的说法。没错,我也和洋子讨论过这件事,传染病法里的内容有些没有旧的明确。 旧法有提,不管是确诊或疑似都要上报,可在新法里却没有明说;新的传染病法完全靠个人理解。而且,上层为了防止被追责,往往要求一些特殊病例没有确诊前不能上报,可这违反了传染病法的精髓:上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防止传染病的流行,但有时候确诊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我这hiv的确诊要用近一个月,这时候,如果是恶性传染病,已经可以发生大流行了!疑似的上报是为了引起注意,如果按照确诊才能上报的标准,万一由于时间的拖延而导致传染病的流行,这个责任又由谁来负?还不是我们!

因为我们有了共同的语言,因此我们有了相互的关爱;因为我们有了相互的关爱,因此我们有了这个家--疾控家园,我们疾控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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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全文) 第9页示:

6.1 替代策略Ⅰ(HIV感染疫情报告检测策略)

6.1.1 适用范围

全国HIV 感染疫情报告。

6.1.2 检测程序及结果报告

6.1.2.1 先用一种筛查试剂检测,出现阴性反应则报告“HIV抗体阴性(-)”。出现阳性反应则用两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的试剂复测(其中包括进口第三代ELISA试剂)。

6.1.2.2 两种试剂复测均为阳性,且其中第三代ELISA试剂复测样品OD值与临界值(Cutoff)的比值(S/CO)≥6.0者可作阳性考虑,上报疫情(附表4)。两种试剂复测结果均为阳性,但第三代ELISA试剂复测S/CO比值在1.0~5.9之间,或两种试剂复测结果呈一阴一阳,应进一步作确认试验,按照确认试验的标准判断结果(图3)。

因为我们有了共同的语言,因此我们有了相互的关爱;因为我们有了相互的关爱,因此我们有了这个家--疾控家园,我们疾控人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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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是传染病防治法与上层行政干预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给基层工作带来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麻烦。重庆市某医院同行说的这句话就是我们要说的.我们是夹在传染病防治法与上层行政干预之间的受害者,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的

6.1.2.2 两种试剂复测均为阳性,且其中第三代ELISA试剂复测样品OD值与临界值(Cutoff)的比值(S/CO)≥6.0者可作阳性考虑,上报疫情(附表4)。两种试剂复测结果均为阳性,但第三代ELISA试剂复测S/CO比值在1.0~5.9之间,或两种试剂复测结果呈一阴一阳,应进一步作确认试验,按照确认试验的标准判断结果(图3)。为此我也向市疾控中心咨询过.对这两种情况我认为是第一种马上作确诊病例疫报,第二种作实验室疑似病例来先疫报,而不是等其确证结果回来再报,待确证结果回来后再做订正.这样做的话一旦说起责任我们都没那么被动.我院我是这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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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楼主所在的单位具备HIV初筛资格的话,楼主从新的传防法第31条角度和网络直报的基本要求出发,这例HIV疑似阳性应该是报得非常正确,而患者所在地的CDC的回应也不无道理,因为从HIV实验室确认这方面来说,他们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即未经确认室验室确认的HIV或AIDS初筛阳性者是不能向外报告的,否则违法,这可能是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及防止打官司而规定的,也是正确的,比如我们说一个人是流感疑似和说一个人是HIV的效果完全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初筛实验室发现的阳性病例是不会告诉单位直报员的。所以这必定会造成两者在具体操作执行上的矛盾,我们也多次向上级和同行进行了反映交流,但目前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我个人感觉比较正确的操作是在获得这类卡片时,应谨慎再谨慎些,多请示一下上级CDC的管理员,让他们决定报不报疑似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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