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县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1、疫情报告是国家的法定制度,必须依法进行管理。 2、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 3、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对疑似病例确诊后和死亡病例应及时作订正报告和死亡报告;性传播传染病还应填报性病专报卡。 4、医务人员发现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后,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及通报至相关科室做好防范措施;并尽快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协助县疾控中心流调人员开展现场调查。 5、传染病疫情实行网络直报和日报、零报;疫情管理员每日必须及时收集、核对本单位的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时限内在“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每日登陆“江西省疾病监测零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日报、零报。 6、系统操作员应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发现帐号和密码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上级疾控机构报告;疫情报告电脑必须专用。 7、疫情管理员应定期对本单位相关科室及辖区内乡村(个体)医生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8、疫情报告管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好本单位医务人员及辖区内乡村(个体)医生的疫情报告相关知识培训。 9、建立健全各种登记制度,如门诊日志、住院登记、化验室登记、放射科登记、传染病登记、报告卡收发登记、疫情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记录等;做好疫情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并注意保密。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