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9日电新华社19日受权播发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未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接种单位,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条例还规定,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同时,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也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条例同时规定了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的三大条件:一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是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是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