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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XX县,《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 2010年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5元,2011年人均不低于20元,以后年度筹集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2010年,中央财政按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的60%给予补助;省市县级财政承担常住人口人均15元筹资标准40%的部分,由省与市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问题一、市县根本没配套经费。
问题二、县财政在问题一的基础上还克扣经费用于村卫生室人员药品零差率补助。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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