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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能提供一份较完整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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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

一、总则

  (一)目的

  1、提高人禽流感监测的敏感性和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提高人禽流感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人禽流感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发人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有关防治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三)疫情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的原则

  1、按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上报,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依法报告,依法管理”的原则。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军队、武警、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负其责,实施人禽流感的疫情报告及信息管理。

  二、疫情报告

  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实行专病报告管理,比照甲类传染病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及信息管理,已发现禽流感疫情的地区,须实行人禽流感疫情每日“零”报告制度。

  (一)疫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检疫人员、疾病控制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和疾病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

  责任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人禽流感的病例或疑似病例,应依法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向当地(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责任报告人在报告疫情的同时,应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疫情报告网络

  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负责做好分管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和疫情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疫情报告的培训、业务指导和检查。

  3、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发现地方就诊的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按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报告内容

  1、《传染病报告卡》,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订正和转归情况的报告。

  2、《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

  (四)报告要求

  1、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卫生部在接到各省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专家进行判定。

  省级以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的人禽流感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需经本级卫生部门组织专家组排查、核实和确认。

  2、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1)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接诊、收治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人时,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为本地常驻人口,应立即向医院指定部门报告,医院组织人禽流感诊断小组会诊。凡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医生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并对其采取就地隔离观察,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向当地和病人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同时寄送《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勿需再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各地在填报录入《传染病报告卡》人禽流感病人时,需按卫生部有关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卡》、主要症状与体征、有无病死禽和其它动物接触史等情况。

  (2)对被各级专家组列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应做好病例逐日病程记录,包括每日体温、白细胞及淋巴细胞计数、X光胸片变化、用药及治疗效果等情况,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报告。

  (3)当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痊愈出院或死亡时,应将病人的诊断、转归等情况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要求网络直报人员,必须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对原报告卡及时作订正和转归报告。

  (4)病例或疑似病例转院报告

  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发生转院时,网络直报人员,需将《传染病报告卡》从本院转出,并通知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在疫情直报系统中,接受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卡》。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各级审核单位可通过专线或其它方式,进入《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系统》进行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初审单位,省级为临床诊断病例终审单位。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辖区内所有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有缺填或明显错误的地方,应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同时应及时核对人禽流感疫情资料库,及时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并补充录入完成《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的其它信息。

  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报告后,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临床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

  ③调查时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

  ④县级上报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必须经过县级专家组确定,报告内容包括:病例个案调查表;病例逐日病程记录;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县级专家组核实诊断的依据及会诊总结,专家组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经县级专家组排除的病例,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查;如排除病例已上报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上报更正报告。更正报告应有专家组排除诊断依据及会诊总结,并有专家组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2)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资料情况,提交地区级专家组会诊,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排查。

  ②对地区级专家组会诊排除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写出更正报告存档备查;对已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经地区级专家组排除后应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书面更正报告,提供详细的病例相关资料,地区级专家组排除诊断的依据及结论。排除病例更正报告和确诊病例报告,均应有专家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核实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资料情况,提交省级专家组会诊,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排查。

  ②对省级专家组会诊排除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写出更正报告反馈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存档备查;对已上报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经省级专家组排除后,应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书面更正报告,提供详细的病例相关资料,省级专家组排除诊断的依据及结论。排除病例更正报告和确诊病例报告,均应有专家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切实加强对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确保《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畅通运行。

  (五)报告程序和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接诊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六)疫情报告的种类和时限

  1、新发病例报告:责任报告人在接诊时,发现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首次报告,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的发病卡寄送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网络直报可不再寄送传染病报告卡。

  新发病例报告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属于原始报告,要求网络直报人员及时、快速上报;若发现录入有错,应及时进行修改。只有当报告卡从省级上报国家时,该报告卡的信息才参与统计,此后只能对传染病报告卡进行订正。

  2、订正报告:责任报告人对已报告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进行动态订正的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转排除、临床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转排除。要求责任报告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订正卡,并于更改诊断,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传染病报告卡》的订正卡。

  通过网络直报订正可不再寄送传染病订正卡。只需修改“疾病名称”,要求完整和准确。每订正一次,收卡时间将自动改为修改订正当天时间。疑似病例转临床诊断病例,订正时直接将疾病名称改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排除,订正时直接将疾病名称改为“其他疾病”;临床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订正时直接将疾病名称改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排除,订正时直接将疾病名称改为“其他疾病”或“××传染病”。

  3、转归报告:责任报告人对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的报告,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传染病报告卡》的转归卡。转归报告在疫情直报系统中,只需在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的转归卡中,填写“出院日期”或“死亡日期和死亡收卡日期”,要求完整和准确。每订正一次,收卡时间将自动改为当天时间。

  4、跨地区疫情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现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直报系统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5、几种特殊情况的报告

  (1)人禽流感病例死于其它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同时发生两种以上传染病时,须分别填写两张传染病报告卡,一张为人禽流感报告卡,另一张为其它传染病的死亡报告卡。

  (2)人禽流感病例死于其它疾病:

  –非传染病不作为报告管理的范畴,因此人禽流感死于其它疾病可不作订正。

  (3)其他疾病转为人禽流感:

  按诊断为人禽流感的时间报告《传染病报告卡》。

  6、疫情日报和“零”报告:指在人禽流感流行或预警期间,根据卫生部要求,每日上午10时前将过去24小时的人禽流感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包括“零”病例的报告。

  7、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

  流动人口中疫情病例的疫情报告、登记和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1)发现外地(县级辖区以外的任何地区)来本地就医的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或者发现本地病人在潜伏期(暂定为发病前7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或旅行停留过的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新发病例报告”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2)发现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协调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县级疾控机构要同时将协查通知逐级上报至省级疾控机构。并将病人乘坐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或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逐级上报,以便及时发布对有关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公告。

  被要求协查的县(市、区)的疾控部门要将明确协查结果逆向反馈至发出协查通知单位;同时负责将本辖区内的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输入微机,及时上报。

  (4)对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史患者在排除人禽流感或疑似人禽流感后,病例现管理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被排除人禽流感或疑似人禽流感后,应按前述报告的工作要求执行,并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七)报告方式

  1、县及县级以上医院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通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登录帐号(用户ID)和密码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首次病例报告、订正报告和转归报告。所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由本院防保科存档备查。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单位网络直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同时负责对《传染性疫情型非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疫情型非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进行审核录入。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录入的《传染病报告卡》和《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进行审核与上报。

  3、暂无条件进行网上直报的乡镇卫生院,应通过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传染性疫情型非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疫情型非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并通过录入网络直报,报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疾病报告卡的填写

  1、采用现行的《传染病报告卡》,包括发病卡、订正卡(订正诊断)、死亡卡(转归卡)。

  2、新发病例报告需填写的项目:《传染病报告卡》选发病卡(√),卡片编号、门诊号、入院日期、病历(案)号、患者姓名、14岁以下儿童填写患儿家长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年龄、发病地点、现住地址、患者单位、联系电话、职业、发病日期、初诊日期、诊断依据、报告单位、报告科室、报告人、疾病名称(在《传染病报告卡》病种栏空格处填写疑似或确诊禽流感)、收卡日期、报告日期。

  3、订正报告填写的项目:《传染病报告卡》选订正卡(√),确诊日期、修改疾病名称

  4、转归报告填写项目:《传染病报告卡》选订正或死亡卡(√),出院日期、死亡日期、死亡收卡日期

  四、疫情报告管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

  1、疫情管理组织:医疗保健机构是发现疫情和疫情报告的最主要来源。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开展疫情的发现、收集和报告工作,并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2、疫情管理制度:包括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检验室登记管理、疫情收发、自查、奖惩制度。

  3、疫情管理人员职责: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预防保健科,负责每日定时收集各科室疫情报告卡,负责登记传染病登记簿,按规定时限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4、质量控制

  (1)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本单位和责任区域内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定期进行疫情报告有关知识的培训,对新上岗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和实习生、进修生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报告《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有关疫情报告的条款、《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人禽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人禽流感诊疗标准》、《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等。

  (2)管理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制度制定疫情报告和检查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科室和人员的职责、疫情报告的流程、检查考核的规定以及奖惩措施等。

  (3)检查和考核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医院内疫情报告管理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工作。医务人员应每日进行自查;预防保健科每周对有关科室进行检查。要加强门诊、病房、化验室各个环节的检查和核对,做好检查及处理登记。检查结果应作为相应科室考核和奖惩依据。通过建立医务人员的首诊负责和报告责任制,化验室人员传染病检验结果报告制,防保医生和疫情管理人员的检查制,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资料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禽流感疫情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评估。

  1、疫情分析

  对当日疫情和累计疫情进行分析,包括报告病例数、收治病例数、死亡病例数和病例转归情况、治愈出院数,以及发病率、死亡率和病死率等。2、流行病学特征分析

  (1)时间分布:发病时间、就诊时间、报告时间、住院时间分布等。

  (2)人群分布:

  年龄、职业、性别分布,流动人口、重点职业发病特点等。

  3)地区分布:不同地区分布、城乡分布、聚集性分析等。

  3、专题分析

  报告及时性分析,病例接触史、传染源及传播链分析,疫情波及地区情况分析,传染病流行因素和趋势分析等。

  4、分析结果应及时形成报告,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单位反馈反馈。

  六、通报与公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禽流感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七、信息系统的管理

  (一)《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是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和报告的主要信息支持系统。

  (二)系统要求

  疫情报告信息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三)网络管理与维护

  1、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对全国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安全与保密

  1、信息安全

  (1)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2)对所有数据、统计分析及报告的信息应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2、系统安全

  (1)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报告信息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对上报数据库进行双重备份(光盘、移动硬盘),并交专人保管。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网络直报人员,要妥善保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发的帐号和密码,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泄露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考核与督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务的考核与评价,建立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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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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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云,谢谢你!

你的资料够完整了。不过我是想一份面向基层(含各疫情报告点)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里头得包含自查、奖惩、诊疗日志管理、化验室登记查漏等方面内容。

现在有了全国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接下去就得有个象样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期待着这个制度能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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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洋子的意见,我也很想要一份,不知道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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