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见健康报2005年7月5日第四版)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于6月1日起实施,人们关注的多是第二类疫苗市场的放开。一个月过去了,除了垄断经营疫苗的局面被打破,批发企业争相经营外,《条例》中关于第一类疫苗即计划免疫疫苗的许多规定都未能得到实施。
计划免疫会不会落空?
何华先
2005.07.05 4版 医药导刊:市场广角 编辑:王苏平
现状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至今这最关键的一条仍是纸上谈兵。就目前市县财政状况,要全部承担起辖区内适龄儿童接种第一类
疫苗的所有费用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今年的财政预算早已结束,即使安排经费,也要等到明年。而《条例》规定,6月1日起“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就使在
基层工作的乡村医生左右为难:如何保证接种率?如何保证自身的生存?现在强调不准收费,但是具体的问题又无人解决。
目前一类疫苗的接种呈现三种局面:一是为了不致使预防接种中断,一类疫苗全部免费,包括注射器材消耗,接种人员劳务补贴等先予以登记,等到政府经费到位后给予补偿。但非典时期就有教训,很多地方乡村医生对这种承诺是否能兑现普遍执怀疑态度,一些地方表示如果两个月后仍不能兑现,则停止接种,因为至今谁也没有做出书面承诺何时能兑现;二是在政府经费到位前继续按以往办法实行收费接种;三是暂停接种,待政府经费到位后再开展接种。显然,第三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问题
在《条例》颁布前,有关部门应该进行了大量的可行性调查,然而实际工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恐怕是当初始料不及的:
一、一类疫苗的所有经费补助都由当地政府负责,当地政府能否负责?即使能,也只能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每年出生的儿童数来估计经费。但在城区,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儿童的补助经费由谁负责?
如果当地政府不能保证流动人口中一类疫苗经费,这部分儿童将成为免疫空白。
二、在我国,烟草和食盐一直实行专营,而对温度十分敏感的生物制品一旦放开经营后,疫苗效价能否保证,安徽泗县事件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除劣质疫苗外,效价降低或失效的疫苗接种后不会立即出
现反应,而潜在危害是相应传染病的发生,众多单位经销疫苗,要求控机构对相关疾病发病率负责,是否合理?
三、《条例》规定,各级疾控机构要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人员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体检、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根本无法保证计划免疫专项经费到位,此前开展
上述工作的经费来源于疫苗经销中的部分差价及预防接种收费,现在接种单位可以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二类疫苗,各级疾控中心原有的经销渠道将不复存在,收入也将急剧减少。对于财政拨款每年人均
不到4000元的疾控机构如何能保证上述各项工作的开展呢?
《条例》还规定,县级政府应当保证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长期以来,类似这种号召性的条文司空见惯,但从来就没有落实过,
即使将“应当”换成“必须”,也只是纸上谈兵。“适当补助”概念含糊,何谓适当,理解不一,应有一个明确的时间和数量上的界定。乡村医生在实施一类疫苗接种整个过程中,承担有登记、造册、统计
报表、检查、培训、异常反应处理等无经济效益的工作,没有合理的报酬,侵犯了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多少年来辛勤努力换来的计划免疫成果难以巩固。 办法
为认真执行《条例》,当前应迅速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1、各级政府是执行《条例》的主体,省市县三级政府要率先学习并执行《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的政府职责,首先要敦促财政落实好一类疫苗接种工作经费,含乡村医生劳务费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经费。如果这一条不落实,整个《条例》的执行将是一句空话。
2、在经费短期内难以到位的情况下,为保证接种照常进行,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参照浙江淳安县的做法,根据辖区0~7岁儿童(包括流动人口)所需接种的一类疫苗次数和劳务费,由政府印制“公
共卫生服务卷”,定人定量发到家长手中,小孩家长根据乡村(街道办事处)医生服务次数支付服务卷,乡村(办事处)医生年底凭服务卷到服务卷发放单位指定的地点兑付现金;二是继续收费接种,待政
府补助经费到位后,退还所收费用,以消除基层医生后顾之忧。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要对二类疫苗批发企业实行严格审批,制定明确的标准如冷库、冷藏运输车等,对疫苗经销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
4、省人民政府应该尽快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
《条例》颁布的初衷是使贫困人口受益,计划免疫得到巩固,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其结果将会适得其反。
湖南省岳阳市疾控中心何华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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