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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学的几个误区

预防医学的几个误区

预防医学板块人气稀少,所探讨的问题又仅限于复习资料、工作是否舒心等,比其他板块相比而言,是差别很大。在学术上差别大,在讨论问题的深度上差别也大。不论是在工作的还是在高校的学生、教师,在许多预防医学的问题上均无所建树。 一、首先谈一下预防医学的教育 “ 在医学院里,我们不折不扣属于“后娘养的”,从我们这个预防医学专业毕业后大多数人不会成为白衣天使或者白衣战士,而是进入各级防疫部门,穿上制服,有条件了还可以招摇撞骗混饭局。当年的招生简章煽动我们说,在美国,这是个学完医学专业后才有资格进入的研究生级专业,而我们只需要花五年就能拿到这么一个高级文凭,岂不是捡着个特大的便宜?而且二十一世纪就是预防医学的世纪,我们这一代一定会成为某个级别的弄潮儿。然而水性好的毕竟是少数,人民的眼睛也毕竟雪亮而短浅,填志愿时我们一个个还是首选读临床医学这个毕业后真正能成为大夫的专业,只是因为高三早恋、高考怯场等等主客观原因,才被刷到这个不情愿学的专业。   后来进了学校,又有人来教导我们说这专业有什么不好?防疫站当时是权力部门,就和公安、工商等一样,到时候吃香的喝辣的,工作又轻松,钱也不少拿,用不着值夜班,遭那个罪做医生干吗呀?我们先是沾沾自喜了几天,但很快发现,当你向一个本校女孩子自我介绍说是“卫生系的”,她会立刻用鼻腔传来的声音和你进行对话而让人无地自容。” 预防医学教育开展以来,为我国预防医学行业贡献过西多的人才。但即使在沿海发达地区,一位在现代化办公大楼上班的cdc的同志直截了当的说,即使现在有许多的电脑,实际上,他从事这个疾病控制工作三十多年了,工作模式还是三十年前一样,他没多看一本专业书。请注意,是沿海发达地区都如此,更不要讲内地。而内地的大部分监督所还要告创收,才能养活卫监所。 是教育影响了工作模式,还是工作模式主导了预防医学的教育? 学校稀里糊涂教育,工作上稀里糊涂的照老规矩做,三十年未变。 就食品的食物中毒的概念而言,专家很多,但学校的教育就没有将定义讲清楚,如此教育,到工作上,是只有跟三十年前的模式一样。是社会问题?教育问题

"在医学院里,我们不折不扣属于“后娘养的”,...... ......但很快发现,当你向一个本校女孩子自我介绍说是“卫生系的”,她会立刻用鼻腔传来的声音和你进行对话而让人无地自容。”
( 这一段是引自原上海医科大学预防医学专业毕业很久的一位老同志写的纪实小说《桃花岛》的开篇。转贴时,未表明出处,现补上,并向其本人表示歉意。)

一件事情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预防医学发展也是如此,还继续先回到预防医学教育的主题上。
实际上我们的预防医学走了两个方向,这两个方向恰巧是没有很好地结合。下面先讨论这两个方向:
预防医学教育第一个方向,叫学院方向,教育注重于实验室工作,注重对外国资料翻译的搬运工作,注重重复课题的工作。学院教授称之为“科研”。有科研的成份在内。还有有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数理统计学和流行病学。其实公共卫生的强项就在于统计和流行病学方法学,同样的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教授主要的工作是在于统计和流行病学的研究专项领域内的工作。
但实际上,我国著名的流行病学方法学苏德隆教授(国家一级教授)就是采用流行病学方法研究水体藻类与肝炎的关系,可惜他突然死后,竟三十年了没有人将其研究推前进一个台阶。可怜现在的全国人民还不知道这么多肝炎肝癌的更进一步的原因,还躺在苏教授的思路的老本上继续研究。
目前,曾有司法届的人士咨询高校一个问题:苯是否会产生对染色体的损害,要求出具报告。可惜高校中竟无一人能出具一份有说服力的报告。法院只能通过科技查新,看是否有人做过的目录来判断因果关系的大前提是否存在。我们的教科书没有写,或写得很模糊,但谁也不敢下个有说服力得结论,哪怕做一个象李昌钰对陈水扁枪伤做的鉴定报告也行,但没有,为什么?
原因肯定有多样的。对学生而言,没有看到将预防医学的方法论用之于实践的系统的分析。没有,只是重复了方法论的教育。
学院做的分析,高校扪心自问:做出来的结果拿到世界上同行评论,心虚否。
那对学生学到的是什么:纸面的教育。要么是实验室的操作技术,要么是纸面的理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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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 看预防医学教育的第二个方向:与实践密切相关的职业健康、学校健康、环境健康、食品卫生与营养健康。预防医学届又称之为:五大卫生。他们有实验室基础,国外称为”健康相关“(HEALTH),国内笼统称为”卫生“(HYGIENE)。因为我国的词语在丰富的同时又非常贫乏,有一语多义,又有多义一语。难免出现原《桃花岛》的作者描述的戴红袖章的居委老太管卫生的类比。 就举以往的一个帖子:关于食物中毒的定义探讨来说(见同版的另一讨论帖子)。国内三十年从来没有人对预防医学的控制疾病模式提过疑问,所以在在这样的框架下,学生只要到CDC或健康管理政府部门,要么做科研或实验,一旦涉及到实践工作只能是操作工,按这模式操作再操作三十年也没问题,等着下一个”非典“再提高预防医学的地位吧。 再可以提问:口香糖是食品吗?《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的同志可能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了。 再倒回去看其他”卫生“类雷打不动的所谓”原理“和”原则“,几十年前的原则,是苏联的模式。但是在七十年代末,苏联开始重新审视他们原来一贯而下的科研、历史法律上的原则,改变了他们的教科书。非常非常遗憾的是,自从我国学习了苏联模式后,称苏联为”苏休“后,已不大和他们来往,自然对其七十年代末的各门学科的改变未曾注意。 所以,世界上还有两个国家是自上而下的控制疾病模式的国家:中国和朝鲜。非典一来,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控制住,不是cdc的力量啊。在伟大的朝鲜,连非典的影子都给控制住了,他比我们更加”自上而下“的模式。 是什么束缚了预防医学的学生,使他们不相信预防医学的知识,转而相信”社会学“的知识。 怪社会不重视?把几十年前的教科书翻开一看就会觉得还很有用,是什么?:”党八股“、”教条“ 当律师查看预防医学的教科书(非统计、流行病学)时,很诧异,这就是教科书还是”十万个为什么“健康版,并且还很枯燥。(话有点极端)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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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定义有错误:
1.“摄入”具体涵义未明确,并未特指“食入”或“吃入”消化道进入人体的食物。
2.“食物”的定义和“食品”是两种概念。食品概念偏重于可计量、可数的状态,表明其为可数物品;食物概念偏重于特定物的概念,表明与其他种类相区别,是不可替代物的概念,食品是可计量物品,种类物,法律上可以替代。因而食物中毒是讲究的证据因食用食物已被消费不可替代,所以法律上推定食物中毒并不一定要看到被“摄入”的食物。但“食品”摄入的概念,食品可以替代属于必须提供同类食品缺陷的证据的。无此证据是不能判定食物中毒的。
因为该定义混淆了概念,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思考这条定义,法庭往往套用“产品质量”来处理食物中毒的问题,而使卫生部门首尾不能自圆其说。
问题还不止这些,在“食品卫生法”食品的定义也有不足,因而《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了食品的定义。(可上网参阅食品安全法或参阅美国FDA网站)

主要的命题错误了,再谈怎么“判定或处理”只能致标但不能治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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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学中的流行病学和数里统计学是有发展的学科。并不否认这两们学科方法论的强项,但实际上,流行病学方法和树理统计。社会上(非医学类)予以较多人认可的称呼为:疫病学分析和盖然性分析。但目前在科学认证和定性上,只起到参谋作用。这也是现代疫病学分析和盖然性分析的缺点所在。
在后面谈预防工作模式的误区中,再做部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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