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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桐油引起的食物中毒调查(附上:桐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一起由桐油引起的食物中毒调查(附上:桐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一起由桐油引起的食物中毒调查

林薇薇1,张翔2

1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185002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监督所)

关键词 桐油;食物中毒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号:R155.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1257(2003)11-0081-01

2002517日下午3 时,路桥区疾控中心接到本区第一人民医院的通知有数名民工发生食物中毒,我们当即赶到现场,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流行病学调查

1.1 中毒经过及临床表现 517日中午,有外地来我区做工的4名建筑(泥水工)工人,在同一家小吃店就餐,就餐30min 后就陆续发病,本次食物中毒,潜伏期在30~180min4人均为男性,年龄在22~38岁,平均年龄为29岁,临床表现头昏、胸闷、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经问诊,患者自诉,就是中午吃了该小吃店的饭菜后,感到不舒服,继而就出现了一系列全身症状,经医院对症治疗后,患者全部康复出院。

1.2 现场卫生学调查参加就餐的4人全部发病,主要症状基本相同。经食谱调查,中毒者均吃了炒青菜,炒芹菜,炒螺丝,红烧猪头肉,汤面条,因此判断这些食物均为可疑食物,立即对该小吃店的加工供应场所进行取证,调查,由于剩下的饭菜几乎没有,后来检查人员发现,有半瓶可乐瓶装的脏兮兮的油看上去很可疑,没有标签,更没品牌,甚至连盖子都没有,经追问小吃店店主,原来她购进的是廉价的工业油,卫生监督人员将可疑的油带回了实验室分析。

2 实验室检查

2.1 取病人的呕吐物1份,(将呕吐物置于盛有15ml环己烷的封闭容器中浸泡30min,过滤后备用)。炒菜用的剩油1份(约有200ml)。

2.2 检查方法 依据GB/T 5009.37中的检查(硫酸法):在白瓷板上加样品数滴,加浓H2SO41~2滴,剩余油呈黑色(强阳性),呕吐物提取液呈棕红色,2min后出现少量碳化(阳性)。由于此方法是定性试验。我们参照有关资料,也作了不同百分含量桐油的对照试验,见表一。

H2SO4法检测不同样品的反应情况

呈色情况

2min后碳化情况

空白

无色无网状

0.1%桐油

淡黄色网状

0.3%桐油

桔黄色网状

0.6%桐油

褐红色网状

少量

1.2%桐油

黑褐色网状

呕吐物

棕红色网状

少量

可疑剩油

黑色网状

通过以上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对照WS/T 6 -1996《桐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确定本次中毒为桐油所致,

3 讨论

桐油是一种工业用油,因其含有的桐子酸(9.11.13 十八碳三烯酸)甘油酯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所以桐油绝对不准食用。否则就会引起严重中毒。轻者为头昏,胸闷,一般为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严重者呼吸困难,抽搐,甚至死亡,但是由于桐油干燥,无异味,色泽好,价格低,且与食用植物油(豆油,花生油)的感官性状极其相似,就有一些个体小贩以此来代替食用油,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业油不能食用,同时加强食用植物油的管理以免此类事件的继续发生。

(收稿:2003-05-22)

(本文编辑:张兵)

转载自:《职业与健康》

http://www.meinet.com.cn/fbl/gxy/sqj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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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桐油引起的食物中毒调查(附上:桐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桐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准编号】WS/T 6—1996

【代替编号】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时间】1996-10-14

【实施时间】1997-05-01

 

【内容】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源性桐油中毒的诊断标准、判定原则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误食用了桐油和混有桐油的食用油及其制作的食品引起的急性食物中毒。   2 引用标准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4938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3 诊断标准   3.1 流行病学特点   有误食桐油或桐油制作的食品的历史;或有误食混有桐油的食用油或其制品的历史。   3.2 临床表现   潜伏期一般为0.5~4.0h。   轻者仅表现为胸闷、头晕。   一般者出现恶心、呕吐、腹泻、腹痛。   严重者有肾脏损害,尿中可出现蛋白、管型及红细胞;出汗、血便、全身无力、呼吸困难、抽搐,可因心脏麻痹而死亡。   3.3 实验室诊断   按GB/T 5009.37中2.9.1条进行检验阳性。   4 判定原则   4.1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表现,即可诊断。有条件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可作参考。   4.2 无误食桐油(混有桐油的食用油)及其制品的历史,诊断不能成立。   5 处理原则   5.1 催吐、温水洗胃、导泻。洗胃后给予粘膜保护剂。输液并纠正电解质紊乱。   5.2 对症治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吉林省人民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柱、李思庸、刘长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http://www.zjphis.com/standard/show.asp?laws_id=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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