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重庆网8月1日电 据重庆时报报道 垫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医生们怎么也没有想到,该县杨氏孪生姐妹在该中心同时接种甲肝疫苗后,在承诺期内同时查出患上了甲肝。日前,垫江法院作出判决,由垫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赔偿两姐妹各3000元。
厂家:接种疫苗患病赔3000
2003年9月,垫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了全县甲肝疫苗和腮腺炎疫苗的接种工作。为了确保疫苗质量,疫苗由该疾控中心统一向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购后,向各乡镇卫生院逐级供应。
当时只有7岁的杨氏孪生姐妹,于同月29日在垫江县高安中心卫生院接种了甲肝疫苗。
在接种过程中,医生给她们各一份由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的《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产品质量承诺卡》,在该承诺书中写到,厂家承诺自接种起第60天零时至1885天零时止,如果接种者患上甲肝,厂家赔偿人民币3000元。同时厂家要求,如果接种者患上甲肝,应在确认发病的48小时内,向当地负责接种的卫生防疫站申报,防疫站应及时抽取病人血清标本三份。
孪生姐妹同时查出患甲肝
就在这对孪生姐妹注射甲肝疫苗后,2005年9月7日,经被垫江县高安中心卫生院确诊,姐妹俩患上甲肝。第二天,她们到垫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申报,垫江县疾控中心医生为她们抽血进行了检验,但并未将她们患上甲肝的相关资料,向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送。
姐妹俩得不到厂家承诺的赔偿,遂向垫江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疾控中心服务有瑕疵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垫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这次疫苗接种的组织者和受益者,也是接种甲肝疫苗的服务者。
杨氏两姐妹接种甲肝疫苗后,在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期限内患甲肝,说明其服务有瑕疵。
正是由于垫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向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相关资料,使杨氏姐妹没有获得疫苗生产厂家的赔偿。因此垫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而垫江县高安中心卫生院,只是按垫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给接种者接种疫苗,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垫江县疾控中心赔偿杨氏姐妹各3000元。(记者 宜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