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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相关] “糖丸事件”的理解与建议

[疫苗相关] “糖丸事件”的理解与建议

“糖丸事件”的理解与建议

“糖丸”是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的俗称,其致命弱点是有少量的服苗者异常反应以及接触者感染病例(统称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发生,并导致部分受种儿童终生残疾甚至死亡,由此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我们称之为“糖丸事件”。

1988年全球根除脊髓灰质炎计划启动,这是一项永载史册的公益事业,我们衷心拥护坚决执行,但是,该项目在中国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弊端,我们以患儿家长的身份谈一谈对“糖丸事件”的理解和建议:

1、决策错误:没有制订科学合理的相关病例处理机制,这是发生“糖丸事件”的根源。事件的初期,安徽铜陵的一患家经过四年多艰难困苦的司法诉讼,终审判决时仅获赔1500元,患家痛不欲生,舆论一片诧异,法院表露“无奈”。之后全国各地一些患家的诉讼之路也是异常坎坷,现还在继续上诉中的福建福清患家已在超级马拉松式诉讼中苦苦挣扎了十个年头。决策的失误,造成了一个政策的缺失,让饱受苦难的患家们再遭重创、雪上加霜!

2、没有明确的处置预案,出现了相关病例该怎么办?这棘手又敏感的问题同样摆在地方卫生机构面前,如实告诉患家吧,明白着是自找麻烦,何况卫生部明文规定不能将相关信息透露给患家,于是大多数地方卫生部门在处理该问题时,第一步是隐瞒,(瞒、骗、推、赖是许多相关部门处理该问题的四步曲)因此产生普遍的瞒报、“漏报”“漏检”甚至拒绝法定检测等。首诊报告率极低,其结果不但干扰了决策层对疫苗安全性的判断(可能影响了疫苗母种的选择和替换),也耽误了患儿的诊治,彻底断送了患儿们减轻残度甚至完全康复的可能性。

3、瞒,有时也没能瞒过相对精明的家长,于是就进入第二步,骗。骗的方法五花八门,无法尽述,但比较普遍的、卫生部门认为有把握的骗法是给你个“患儿的粪检是阴性,缺乏病毒源依据”诊断。服苗后发病的孩子咋就这么多都“阴性”?家长虽然疑惑,但人家是唯一的检测机构,你能有啥办法?若干年后,有家长突然清醒:这疫苗异常反应唯一的病毒源不正是疫苗吗?你们亲手将疫苗(活病毒)喂入孩子的体内,怎么能说缺乏病毒源依据呢?于是部分要求鉴定或从新鉴定的患家,以及拿到确诊鉴定要求赔偿的患家们就踏上了漫漫艰辛的讨说法旅途,随即陷入了第三、四步“推、赖”阶段。

4、众所周知,推委(俗称踢皮球)对于许多官员而言水平是相当高的,同僚间、科室间、部门间、上下级间、行政与专业之间全方位立体式地传踢“皮球”,偶有实在推不掉的问题时就赖,赖完了就再踢。最常用的语录是“我很同情你们,但这事我不知道,上级定的”。家长们欲告无门,欲哭无泪!

5、十多年来 家长们不断地诉求、呼吁、上访、诉讼,官方也不断地接访、截访和应诉,不知浪费了多少社会、行政和司法资源。解决问题的成本和难度也逐步提升。2006年夏,全国各地十多家来京求医的患家在北京儿童医院不期而遇,并集体上访卫生部,此事经京华时报报道,特别是次日卫生部就出面紧急“避谣”而引发了社会关注(之前有关糖丸致残事件在许多地方媒体、电视台都零星报道过),随后有家长制作了专门网站,使家长们能通过该网站互通信息、相互安慰和交流康复治疗经验。同病相怜的家长们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一个松散型群体。时有部分家长相约上访并多次在和平上访中集体遭受非法拘捕关押。网站也遭到多次封杀而报废。矛盾进一步加剧。

6、虽然国家规定全免费接种,但实际上“糖丸事件”曝光前,各地卫生机构普遍都是以各种名义收取几十到一百多的“统筹款”,十几年下来,这是一笔非常庞大的数字。简单地说,按官方报道的数据,异常反应发生率是几百万分之一,那么这几百万份“统筹款”的利息应该就足够补偿那“之一”受害者吧,“糖丸事件”曝光后,全国全面禁收“统筹款”,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对于我们这些患家而言,我们倒希望再收几时,建立个基金会什么的来对我们进行真正的“统筹”,所以我们认为这所谓“统筹款”是不该收的时候收了,不该停的时候却停了。

7、近期,我们欣慰地看到少部分家长与当地政府达成谅解,签约解决。矛盾得以局部缓解,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又开始了新一轮懈怠,随着时间推移,家长们的情绪和心态将遭受更大的冲击和考验,新病例的不断加入也将可能导致“糖丸事件”进一步扩大、恶化!

以上是我们对“糖丸事件”的理解。以下再谈谈对“糖丸事件”处理建议:

百度了很多久,对于糖丸事件,未能发现有权威论述给予详细的报告。作为基层的我来说,很是幸运,在工作中未碰到实例。实际操作也就仅按要求检查肛周,发现脓肿不予以服用或建议使用灭活疫苗。是否有人有文章对全国目前所知病例的综述,对病例的详细分析,服苗时间、出现症状时间、出现症状后相应的处置。为什么肛周脓肿是服用糖丸的绝对禁忌症(不要就因为现有病例有肛周脓肿就作为绝对禁忌症)的病理、生理依据。如果谁有发一份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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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书 ( 注:该建议书经全国大部分脊灰疫苗异常反应患儿家长签名后,已于征求意见期内,发到北京卫生局和国家卫生部)



关于对《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建议

首先对北京市卫生局公开征求意见的行为表示敬意和感谢!

我们是全国各地脊灰疫苗相关病例致残儿家长,以我们的亲身经历及对《办法》的理解,真诚地向你们提出建议,期待这次《办法》切实可行,愿我中华和谐进步!

一、医疗费问题:

1、实际情况是,绝大部份患家前期医疗花费非常大,但,真正能作为报销单据的数额却非常少,原因是,儿麻这病,许多家长更倾向于到民间老中医及退休老专家那儿做康复治疗,而一些正规的康复机构也有不开发票就诊会更方便、更便宜的潜规则。如果参照医疗事故,包括交通费、旅差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等等,那么,正规的医疗报销单据可能仅有总费用的几十分之一。这一项与患家的付出相差悬殊,可能出现新的矛盾。

2、后期康复治疗费问题:众所周知,儿麻孩子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及多次矫形手术,并后期综合症(PPS)的发生率极高,需要防治,其费用远远大于前期,《办法》未提及,显然是遗漏了,请添补。

二、《办法》第七条(二)误工费,指的是“有固定收入者”?脊灰疫苗异常反应患者100%是儿童,当然没有固定收入,与成年致残者相比,我们的孩子多承受了前半生苦难,美好的童年、正确的人生观和正常心态性格的形成、十几年的学习生活、成家立业等等,在这人生最重要的前半段,孩子们将失去很多原本属于他们的乐趣、爱好与机会。其损失何止大于“有固定收入者”几十倍?显然,该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其结果将是旧矛盾未了,又添新矛盾。建议添加,无固定收入者,按上年人均工资计算,并适当延长儿童的计算年限。

三、《办法》第七条(三)、(四)护理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按20年计算。脊灰疫苗异常反应患者都是出生几个月后就终生残疾(不可逆转),孩子们要比成年致残者多受几十年的罪。如果和成年人一样的时间标准,那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四、《办法》第七条(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需更换的按4次计算”,儿麻孩子一般都用矫形器,随着孩子的成长,矫形器很快就不合脚,一般半年就要更换,一辈子的事,按4次计算,的确是说不过去的啊。

五、《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受种方要在90天和60天之内提出申请,如果因为家长不知道有这样的时间限定而超时了,该算谁的错?建议添加职能部门告知义务。

六、《办法》第十九条,“最终结论为不除外(不排除)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适合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该条款存在矛盾隐患,1、基层疾控诊断结论可能避开“不排除”字眼,作出诸如“缺乏实验室依据”等等,模棱两可的结论,然后在处理时做为障碍。2、“适合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这句话可能被解释为只给一次性补偿,患家将可能被拒绝其他方面照顾。为避免出现新矛盾,建议该条改为:“诊断结论没有被直接排除疫苗相关病例者,适合本办法。”

七、孩子们终生残疾了,这是我们几代人都要终生承受的苦难与屈辱,所造成的精神损失是巨大的,我们认为,无论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还是《国家赔偿法》,都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于是,我们建议增添精神损害抚慰金,让《办法》更合情,更合法。

八、《办法》第四条,关于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的条款。这一点是所有家长最为关注的,期待着政府能及早出台相关条例,。虽然该问题似乎不属于这次征求意见的范畴,但,显然它是前期补偿的补充,是《办法》能够得以顺利实行的保障,也是政府人性化执政的体现。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我们报告以下事实与建议:

1、一次性补偿,在扣除前期各种花费、持续的康复治疗、手术费用以及孩子今后学习生活护理等费用,随着物价飞涨,能够坚持多久?事实是,许多早期补偿的患家已经“弹尽粮绝”。矛盾的实质并未根除,后续保障凸显重要。

2、我们认为,我国早已根除脊灰野病毒,孩子们不是为了自身防病,而是在替国家承担国际义务,没有安全的灭活疫苗,强制接种的是廉价的活疫苗,事实上,孩子完全符合因公致残条件,纳入民政抚恤对象是最合情合法,简单有效的做法。

3、残联方面:首先是残疾评级问题,现行残疾证为肢残四级制,我们这批孩子大多都在2-3级之间。也就是说,往上抬就2级,往下压就3级。虽有八部委文件照顾条例,但因文件内容未具体化,加上疫苗相关病例关系到补偿等敏感性,于是,更多的孩子非但没有得到照顾,反而被压至3级。由于2级与3级的社会福利待遇有所不同,虽损失不大,但家长们特感憋屈窝囊,建议将这批孩子列为特殊残疾人,规定在相关政策内予以优先特殊照顾。

4、民政、人保和教育方面:将孩子们纳入低保,或做为特殊残疾人,享受低保标准的全额经济补助。这是后续保障的重要构件,八部委文件虽有相关内容,但因各地解释不同,部分孩子还被拒之门外。人保部门应给予家长及今后孩子就业或自营业予以政策性优先照顾与扶持。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的情况,将孩子们纳入中、高考照顾对象予以加分。

5、红十字方面:据报道,红十字有个“奔跑天使基金会”专门救助下肢残疾儿童,最高救助款5万元,但,前提是,须在指定医院治疗,而该医院的高消费让家长们望而却步,家长们只能放弃救助,选择了廉价的,并被认为技术更好的秦泗河教授那儿做手术,有家长与红十字联系,希望得到救助,答复是:“我们只与政府机构联系,不与个人发生关系。”于是,被认为最有资格享用该善款的这批孩子,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得到该基金救助。为此,我们恳求卫生部门出面协调,希望特事特办,直接救助我们。

6、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还是有许多应该肯定、需要感恩并值得推广的做法:如:通过卫生部的努力,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适龄麻痹症患儿入园、入学工作的紧急通知》,使得孩子们入园、入学得到照顾。部分地方卫生局在诊断鉴定问题上不忽悠、政府在处理解决时不推诿,大大降低了折腾费用并减轻了上访压力,为和谐社会增添了光彩!许多举措都不增加政府额外负担,却给了受害家庭以莫大抚慰,使矛盾得以及时化解,比如,给住房困难的家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给在职家长调动工作和岗位(便于更好照顾孩子)并优先考虑调职加薪,有个地方经政府的协调,慈善机构给予每病例十万元善款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只要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脊灰疫苗接种是关乎全人类健康发展的国家行为,妥善处理无辜致残儿童问题是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行为。问题必将迎刃而解。鉴于,各部门分别出台相关条例的麻烦性和不太实用性,我们请求卫生部门出面协调,由省级政府办公厅统一出台一份切实可行的照顾条例,以利于矛盾早日全面化解。

尊敬的制定《办法》决策者们:虽然我们大多数不是北京患家,但,北京是祖国的心脏,你们所制定的《办法》将顺理成章地被其他省市所效仿。做为“乙方”,我们期待着,这真诚务实的建议能被采纳,以避免该《办法》被疑似单方面、强制性、有损对方利益的霸王条款。也许我们卑微的呼声,冒犯了高贵的尊严,请务必理解与宽恕!谢谢大家!

主送:北京市卫生局。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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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书 ( 注:该建议书经全国大部分脊灰疫苗异常反应患儿家长签名后,已于征求意见期内,发到北京卫生局和国家卫生部)



关于对《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建议

首先对北京市卫生局公开征求意见的行为表示敬意和感谢!

我们是全国各地脊灰疫苗相关病例致残儿家长,以我们的亲身经历及对《办法》的理解,真诚地向你们提出建议,期待这次《办法》切实可行,愿我中华和谐进步!

一、医疗费问题:

1、实际情况是,绝大部份患家前期医疗花费非常大,但,真正能作为报销单据的数额却非常少,原因是,儿麻这病,许多家长更倾向于到民间老中医及退休老专家那儿做康复治疗,而一些正规的康复机构也有不开发票就诊会更方便、更便宜的潜规则。如果参照医疗事故,包括交通费、旅差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等等,那么,正规的医疗报销单据可能仅有总费用的几十分之一。这一项与患家的付出相差悬殊,可能出现新的矛盾。

2、后期康复治疗费问题:众所周知,儿麻孩子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及多次矫形手术,并后期综合症(PPS)的发生率极高,需要防治,其费用远远大于前期,《办法》未提及,显然是遗漏了,请添补。

二、《办法》第七条(二)误工费,指的是“有固定收入者”?脊灰疫苗异常反应患者100%是儿童,当然没有固定收入,与成年致残者相比,我们的孩子多承受了前半生苦难,美好的童年、正确的人生观和正常心态性格的形成、十几年的学习生活、成家立业等等,在这人生最重要的前半段,孩子们将失去很多原本属于他们的乐趣、爱好与机会。其损失何止大于“有固定收入者”几十倍?显然,该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其结果将是旧矛盾未了,又添新矛盾。建议添加,无固定收入者,按上年人均工资计算,并适当延长儿童的计算年限。

三、《办法》第七条(三)、(四)护理费和残疾生活补助费,按20年计算。脊灰疫苗异常反应患者都是出生几个月后就终生残疾(不可逆转),孩子们要比成年致残者多受几十年的罪。如果和成年人一样的时间标准,那显然违背了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四、《办法》第七条(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需更换的按4次计算”,儿麻孩子一般都用矫形器,随着孩子的成长,矫形器很快就不合脚,一般半年就要更换,一辈子的事,按4次计算,的确是说不过去的啊。

五、《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受种方要在90天和60天之内提出申请,如果因为家长不知道有这样的时间限定而超时了,该算谁的错?建议添加职能部门告知义务。

六、《办法》第十九条,“最终结论为不除外(不排除)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适合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该条款存在矛盾隐患,1、基层疾控诊断结论可能避开“不排除”字眼,作出诸如“缺乏实验室依据”等等,模棱两可的结论,然后在处理时做为障碍。2、“适合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这句话可能被解释为只给一次性补偿,患家将可能被拒绝其他方面照顾。为避免出现新矛盾,建议该条改为:“诊断结论没有被直接排除疫苗相关病例者,适合本办法。”

七、孩子们终生残疾了,这是我们几代人都要终生承受的苦难与屈辱,所造成的精神损失是巨大的,我们认为,无论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还是《国家赔偿法》,都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于是,我们建议增添精神损害抚慰金,让《办法》更合情,更合法。

八、《办法》第四条,关于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的条款。这一点是所有家长最为关注的,期待着政府能及早出台相关条例,。虽然该问题似乎不属于这次征求意见的范畴,但,显然它是前期补偿的补充,是《办法》能够得以顺利实行的保障,也是政府人性化执政的体现。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我们报告以下事实与建议:

1、一次性补偿,在扣除前期各种花费、持续的康复治疗、手术费用以及孩子今后学习生活护理等费用,随着物价飞涨,能够坚持多久?事实是,许多早期补偿的患家已经“弹尽粮绝”。矛盾的实质并未根除,后续保障凸显重要。

2、我们认为,我国早已根除脊灰野病毒,孩子们不是为了自身防病,而是在替国家承担国际义务,没有安全的灭活疫苗,强制接种的是廉价的活疫苗,事实上,孩子完全符合因公致残条件,纳入民政抚恤对象是最合情合法,简单有效的做法。

3、残联方面:首先是残疾评级问题,现行残疾证为肢残四级制,我们这批孩子大多都在2-3级之间。也就是说,往上抬就2级,往下压就3级。虽有八部委文件照顾条例,但因文件内容未具体化,加上疫苗相关病例关系到补偿等敏感性,于是,更多的孩子非但没有得到照顾,反而被压至3级。由于2级与3级的社会福利待遇有所不同,虽损失不大,但家长们特感憋屈窝囊,建议将这批孩子列为特殊残疾人,规定在相关政策内予以优先特殊照顾。

4、民政、人保和教育方面:将孩子们纳入低保,或做为特殊残疾人,享受低保标准的全额经济补助。这是后续保障的重要构件,八部委文件虽有相关内容,但因各地解释不同,部分孩子还被拒之门外。人保部门应给予家长及今后孩子就业或自营业予以政策性优先照顾与扶持。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的情况,将孩子们纳入中、高考照顾对象予以加分。

5、红十字方面:据报道,红十字有个“奔跑天使基金会”专门救助下肢残疾儿童,最高救助款5万元,但,前提是,须在指定医院治疗,而该医院的高消费让家长们望而却步,家长们只能放弃救助,选择了廉价的,并被认为技术更好的秦泗河教授那儿做手术,有家长与红十字联系,希望得到救助,答复是:“我们只与政府机构联系,不与个人发生关系。”于是,被认为最有资格享用该善款的这批孩子,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得到该基金救助。为此,我们恳求卫生部门出面协调,希望特事特办,直接救助我们。

6、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还是有许多应该肯定、需要感恩并值得推广的做法:如:通过卫生部的努力,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适龄麻痹症患儿入园、入学工作的紧急通知》,使得孩子们入园、入学得到照顾。部分地方卫生局在诊断鉴定问题上不忽悠、政府在处理解决时不推诿,大大降低了折腾费用并减轻了上访压力,为和谐社会增添了光彩!许多举措都不增加政府额外负担,却给了受害家庭以莫大抚慰,使矛盾得以及时化解,比如,给住房困难的家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给在职家长调动工作和岗位(便于更好照顾孩子)并优先考虑调职加薪,有个地方经政府的协调,慈善机构给予每病例十万元善款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只要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脊灰疫苗接种是关乎全人类健康发展的国家行为,妥善处理无辜致残儿童问题是人类社会最起码的行为。问题必将迎刃而解。鉴于,各部门分别出台相关条例的麻烦性和不太实用性,我们请求卫生部门出面协调,由省级政府办公厅统一出台一份切实可行的照顾条例,以利于矛盾早日全面化解。

尊敬的制定《办法》决策者们:虽然我们大多数不是北京患家,但,北京是祖国的心脏,你们所制定的《办法》将顺理成章地被其他省市所效仿。做为“乙方”,我们期待着,这真诚务实的建议能被采纳,以避免该《办法》被疑似单方面、强制性、有损对方利益的霸王条款。也许我们卑微的呼声,冒犯了高贵的尊严,请务必理解与宽恕!谢谢大家!

主送:北京市卫生局。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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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因预防接种引起异常反应的接种者权益,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申请一次性补偿。
第一类疫苗是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三条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指导、监督、审核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具体实施。
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政策。
第五条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的受益人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以下简称受种方)。
第七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以前两年内,受种者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凭可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或新农合费用报销审批单支付。
(二)误工费:受种者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受种者的实际误工时间,按照申请补偿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给予补偿,最长不超过20年。
(三)护理费: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申请补偿时北京市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计算,最多1人陪护,最长不超过20年。
(四)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受种者损害程度等级(一至十级损害程度等级补偿系数分别为100%-10%),按照申请补偿时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确定之日起,补偿20年。
(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受种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中的医疗护理建议,按国产普通适用型器具配置,需更换的按4次计算。
(六)其他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有关的检查检验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损害程度等级评定费凭据支付。
第八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死亡补偿金按照申请补偿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
(二)丧葬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三)尸检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凭据支付。
(四)受种者死亡前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参照第七条中的规定计算。
第九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受种者:没有损害程度分级结论的,由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对受种者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进行评定;有异常反应鉴定结论的,其损害程度分级以鉴定结论为准。
第十条 受种方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受种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有权提出申请。受种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有权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是指各方均无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或者区县医学会、市医学会做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申请补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的最终结论;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结论。
受种者本人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项材料。受种者委托监护人以外其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接受补偿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审核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补偿款。
第十五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人申请领取补偿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报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补偿款。
第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补偿款应当签署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材料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八条 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发放补偿款的,或者***、挪用补偿款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虚报、冒领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接种一类疫苗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最终结论为不除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适用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类疫苗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计算补偿金额,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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