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生儿破伤风监测方案(试行) 一、背景
新生儿破伤风是严重威胁儿童健康的疾病,建国前,我国新生儿死亡率估计高达200‰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则是造成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新生儿破伤风的防治工作,从五十年代起,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消毒接生和住院分娩,新生儿破伤风发病大幅度下降。为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对儿童健康的危害,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1990年9月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正式向世界承诺在我国实现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标。1992年3月国务院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将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做为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目标。为促进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开展,卫生部于1995年下发了《全国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行动计划》,提出了提高住院分娩率,普及消毒接生;在高危地区开展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加强新生儿破伤风监测等策略。
(一)、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现状
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一些边远贫困、交通不便地区,住院分娩和消毒接生普及率低,新生儿破伤风仍然是部分地区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1995年卫生部根据掌握的资料公布了542个新生儿破伤风发病超过1‰的高危县名单。根据全国传染病疫情报告,1996年644个县报告新生儿破伤风3675例,随监测质量的改进,1997年全国840个县报告新生儿破伤风3962例。
(二)、新生儿破伤风监测现状
由于新生儿破伤风这一疾病本身的特点和发病报告存在的问题,我国始终缺乏完整的新生儿破伤风监测资料,不能适应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要求。由于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地区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情况,难以了解和评价各地区乃至全国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现状和进展,影响了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策略与措施的制订、调整、推广与落实。为适应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要求,加强对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的规定,1995年9月,卫生部决定将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对新生儿破伤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监督等方面的要求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乙类传染病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监测系统建立时间较短,新生儿破伤风的漏报与误报情况比较严重,同时由于监测工作以被动监测为主,对于无新生儿破伤风报告的地区,难以判定是无病例还是漏报。其监测现状难以满足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工作的需要,需要进一步改善。
(三)、监测在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中的作用
任何一个有效的疾病控制项目都离不开监测。新生儿破伤风作为一种要消除的疾病,对监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测水平必须满足以下需求:评价各项策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进展;衡量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死亡水平;确认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为消除新生儿破伤风行动计划与措施的调整提供依据。 二、监测目的
建立新生儿破伤风监测系统的目的是:
* 掌握新生儿破伤风发病与死亡情况;
* 确认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
* 评估消除活动的进展情况,为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策略与措施的调整提供依据。 三、监测策略与措施
(一)、标准病例定义
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实现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目标,监测系统采用以下标准病例定义。
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
* 任何经过培训的卫生人员报告的新生儿破伤风的病例(未调查);或
* 任何出生后吸吮及哭闹正常,第2-28天发生的病因不明的死亡病例和出现吸吮困难的病例。
新生儿破伤风确诊病例:
* 出生后正常吸吮及哭闹; 和
* 生后第2—28天发病; 和
* 发病后不能吸吮或进食困难,随后发生肌肉强直和/或痉挛。
新生儿破伤风排除病例:
* 可疑病例经调查后不符合确诊病例诊断标准可被排除,排除病例应有明确诊断;
未进行调查的疑似病例分类为确诊病例。 (二)、病例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破伤风病例的疫情报告管理。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人员发新生儿破伤风疹疑似病例后,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区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发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时,卫生人员要按要求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要按报告卡要求项目和内容完整填写。各医疗单位的防保科要注意核实各报告卡是否按要求填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村级医疗单位可直接向乡卫生院报告。乡卫生院防保科接到新生儿破伤风报告后按照乙类传染病报告要求,每10天将资料进行汇总,报告县级卫生防疫站。
县级卫生防疫站每月将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人员报告的新生儿破伤风病例进行整理,报地级卫生防疫站;地级卫生防疫站汇总、整理各县资料报告省卫生防疫站;省级卫生防疫站将全部资料输入计算机,每月一次传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同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系统。
县级卫生防疫站或乡卫生院接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报告时,应进行病例调查。 (三)、病例调查
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只有通过调查才能被确诊或排除。新生儿破伤风漏报比较严重,一例报告病例周围可能存在着许多漏报病例,通过调查时的主动搜寻有可能发现更多的病例。同时,通过调查开展宣传,使人们认识到新生儿破伤风是可以预防的,提高妇女接受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和消毒接生服务的主动性。
1. 病例调查的目的:
* 确诊或排除病例
* 确定病例发生原因
* 指导预防措施的制定
2. 调查表及调查内容:
新生儿破伤风病例调查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调查表(附件1),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母亲免疫及产前保健情况、儿童出生、发病史等内容。病例调查表应及时上报给上级卫生防疫站,复印件存县级卫生防疫站。
3. 调查人员: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组织对病例调查,有条件地区,病例调查可委托的乡级卫生人员进行,调查人员必须经过合格培训,以保证调查质量。
4. 调查时间:
应于接到报告后1周内开展病例调查。越早开展病例调查工作,患儿母亲对新生儿发病情况等记忆的越清楚,可获得的信息也越多。
5. 调查后续活动:
调查后续活动是指病例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并采取的以避免更多病例发生为目的一系列预防活动。任何一例新生儿破伤风报告病例都是一个信号,它提示这一地区消毒接生或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可能存在问题;也可能有其它更多的类似的病例存在。一旦有新生儿破伤风确诊病例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活动以预防更多病例的发生:
* 对病例母亲进行全程破伤风类毒素免疫;
* 对病例所在村(居委会)中所有育龄妇女查漏补种;
* 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查看医院记录、访问村民或逐户搜寻等);
* 针对找到的引起发病的原因开展诸如提供常规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服务、培训接生员等活动。
在采取预防措施时,应将重点放在高危的乡村和人群。高危乡村是指有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发生,消毒接生普及率低和/或育龄期妇女破伤风类毒素接种率低的乡村。高危人群之一是新生儿破伤风病例的母亲,她们以后生育的孩子还有可能患这种病。此外,流动人口、边远贫困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人口也应考虑为高危人群。培训接生员等也是预防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
由于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就诊率低,漏报率高,为提高监测系统的灵敏性,保证监测工作质量,要加强对新生儿破伤风的主动监测和“零”病例报告。各地必须将主动监测与“零”病例报告完整性与及时性纳入监测质量评价系统。
新生儿破伤风主动监测是指各监测单位加强对新生儿破伤风病例的主动搜索,实行“零”病例报告制度。鉴于新生儿破伤风发病与就诊特点,要特别注意发挥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作用,主动搜索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加强对新生儿破伤风和原因不明的新生儿死亡的报告。各级卫生防疫站要每月到辖区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院、综合医院检查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报告情况,搜索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同时要加强对社区内新生儿破伤风发病情况的了解与资料收集,医院或社区调查AFP时,注意收集新生儿破伤风病例资料。主动监测要有记录,发现病例要及时报告和调查。那些漏报严重或根本无病例报告,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覆盖率和/或消毒接生率普及率较低地区是开展主动监测的重点地区。
在高危地区,新生儿破伤风监测要求实行“零”病例报告制度,在无新生儿破伤风病例时,乡级卫生单位及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每旬向县级卫生防疫站报告“零”病例;辖区内无新生儿破伤风时,在开展主动监测基础上,县级卫生防疫站每月向上级卫生防疫站提交“零”病例报告。新生儿破伤风“零”病例报告按传染病旬报要求进行。 (五)、监测资料管理
县级卫生防疫站收集各医疗卫生单位和人员报告的《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按乙类传染病疫情管理要求汇总整理,逐级上报。
新生儿破伤风病例调查表应于调查结束后1周内寄达县级卫生防疫站,县级卫生防疫站每10天一次将调查表寄地级卫生防疫站;地级卫生防疫站收集、审核各县调查表格,并报省级卫生防疫站。省级卫生防疫站对各地报告调查的新生儿破伤风病例实行计算机个案管理,每月一次将资料联网通讯传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各级卫生防疫站按要求将资料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应对资料进行分析,包括对报告完整性与及时性进行分析,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