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卡介苗接种工作方案 5、卡介苗接种对象与接种时间
以新生儿为主要对象除禁忌症者以外,在产院、产科、妇幼保健院出生儿童应在出生后三天内接种,家庭内如有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儿童也应在三天内接种,其他不在产院、产科出生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完成接种。农村可实行免疫接种日制度有禁忌症儿童待症状消除后半个月即可接种。对其他原因没能按规定时间初种儿童,在学龄前仍可补种,但需做结核菌素试验阴性儿童方可补种。在十二周结素阳转试验时发现阴性者可加种一次。
本方案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m05][em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