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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草案)2005年1月5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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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规划]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草案)2005年1月5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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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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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第一类疫苗实行免费接种。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相条例的规定
必须
接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与医疗卫生机构相互配合,
必须
保证受种者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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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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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儿童入托、入学,托幼机构、学校
必须
(应当)
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儿童,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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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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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应增加一条,对监护人未能保证 受种者及时接种第一类疫苗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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