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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5年6月征求意见稿)

本来是不该收费的,不合格才可加倍收费,但国家和地方财政根本无力承担检测费用,所以根本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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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有科室提到:

第39条,原文“进口食品。。。。”,应增加“进口批准文号”

第79条,原文“并。。。的抽查方法”,建议改为减少

第81条,原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能确定一个部门。。。。。。对食品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对此疑问:各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对食品经营的监督检查部门如果不一样,在各省和全国由于不统一,是否会引发混乱?另: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应在法律中明显,否则多头管理只会引起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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