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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相关] [转帖]安徽百余学生接种甲肝疫苗现异常

以下是引用lmremember在2005-6-30 20:49:46的发言:

讲这个事情之前先声明一下作者的立场和态度,我以为我的立场是客观的,态度就是实事求是。

冷不丁的今年6月就在我们国家的安徽省就冒出了个“疫苗事件”,一时之间闹得沸沸扬扬,全国上下口诛笔伐,可谓是群情振奋,眼见得这几个已被拘留的医生似乎就成了菜板上的鱼肉在劫难逃了。

当然这类问题最敏感的地方还是责任承担,这个事件中被拘留的医生并不是没有责任,但笔者以为他们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才是问题的核心,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这当然应该从事件本身出发,这个事情的在操作环节上,甲肝疫苗的冷链效果的确不能确保,疫苗经营者和部份接种实施者也确实不具备资质,也的确没有取得政府的同意就进行了群体接种,总的一句就是操作环节上发生了问题,这当然是一种过错。但具体到接种疫苗并产生反应这个事实,应该首先弄清楚儿童发生疾病与疫苗本身有没有关系,如果发病确由疫苗引起,那么操作环节上的过错就不可饶恕的,被拘留的医务人理应受到重处,相反如果与疫苗没有关系,那么这个环节过错就是次要的需要从另外的角度去找原因,那么医务人员就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理,顶多受一个行政处分。当然一切还要等卫生部的调查最终结论。

目前已有专家断言与甲肝没有直接联系,估计是“群发性臆病”或其它什么原因,那人们为什么还要盯住那几个已被吓得破胆的医务人员呢?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不理智的作法,媒体的轰炸一定程度误导了大众,并助长了不理智的民众心态,如此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事件的处理结果。我认为现在的重点有二:

1、 查清直接导致发病的原因。

2、 确定是否与疫苗有关,澄清医务人员犯的错误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

我以为这才是妥善处理这次事件的根本之所在。

其实卫生界成为社会焦点2003年的非典是一次,但那回带给百姓的是恐惧,这回带来的则是愤怒;非典使人们空前认识到卫生事业的重要性,甚至可以说迎来了卫生事业的春天,真担心“疫苗事件”会成了医学(至少是疾病预防)的一座冰山。

最不济,换个角度退一万步说即使是疫苗的问题,我觉得也很

正常,面对众多人口的事务,我们都只能严格要求尽可能少犯错误,不犯错是不可能的,你能要求汽车生产厂家、经销商或用户说不准发生车祸吗?显然不可能的,疫苗的使用面对的人群何止千万,即使偶有错误我觉得也很正常,大可不必闹到“群情激愤”地步,如此给我国卫生事业的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可怕的。

望我们的国人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宽容,也多一份理智。这才是

一个健康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心态。

说得好,高瞻远瞩,下任部长应由你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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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xpcdc在2005-7-1 16:32:16的发言:

高强严肃指出,现在可以判定,引发此次群体反应的接种行为属于严重违规,是泗县大庄防保所过分考虑了经济利益所为。一个地区对学生要不要进行大面积的免疫接种,是要依据一个地区的实际防病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且应该由家长带着孩子到有资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去接种,而不应该搞这样的大面积群体接种。预防接种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群众健康,而不是为了小团体牟利。一个防保所如果只为了赚钱,那政府要办你干什么?所有防病部门开展的预防接种工作,都必须以群众防病为目的,任何为小团体牟利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为我们科学有序开展免疫接种提供了法律保证,卫生部今后要加大《条例》的贯彻力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高部长在哪里说的,看来有不把中国卫生保健系统搞垮不行的雄心状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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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xy1971lisa在2005-7-1 19:40:52的发言:

临床医生对公共卫生医生虽然本是同根生,但确实时时相煎太急

潘火根是何许人,他有权发布关于泗县甲肝事件的重要意见吗,

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省级以上卫生管理部门的发言人才有权发布疫苗信息,

即使是疫苗接种事件,难道不要在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之内进行吗

为什么临床医生的信口雌黄就不会有人追究呢?

该次事件中,临床医生不负责任的态度与言论起了非常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

老兄,人家叫潘龙根。人家名字取得好,叫攀龙根,儿子为龙,龙根是什么,大家不就知道了吗?他专叫攀龙根!!!老师教他读书,他不认真,只剩下会看检验报告的本事!!!心肌、肝脏损害其它临床表现,他记不得了!!!这样的医师,多半98年前参加工作直接认定的医师或者虽参加考试,是舞弊得来的。不然怎么这样低的水平!!!像这类医生,高强长应考虑吊销其医师执照,参加培训一年,然后再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合格才能发,千万不能舞弊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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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xpcdc在2005-7-2 17:19:22的发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 13:52 中国经营报

作者:孙晨

  安徽省泗县的疫苗大案,源自大庄镇卫生防疫保健所既未经申报和批准就搞集体接种,又从非法途径购进疫苗,该所人员所犯的可谓全是致命错误。然而这个轰动了全国的“致命错误”恰恰又是在国务院6月1日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后的第17天发生的。新《条例》刚刚开始打破原有“疾控中心渠道”对疫苗的垄断局面,就遭到了泗县疫苗事件的挑战。在这场挑战中,原本在垄断式的“疾控中心渠道”链条中的上下游管理者之间,以及企业与新规则之间都悄然爆发了激烈的冲突。

  省市与基层管理者之间的博弈

  “这次出事后,省市级防疫部门的态度不同以往”,一位生物制药企业的资深业内人士直言记者,“疫苗行业过去要是出了这样的事,按照以往的‘潜规则’,因为疫苗是垄断性经营,又缺乏相应的法规,高层防疫系统一般会出于自身利益或声誉的考虑,主动出面帮助基层和企业协调解决问题,尽量不把事情闹大。毕竟自己的孩子要自己护着,敲敲打打就完了,只要肯吸取教训、回到原有的管理轨道上来就不再追究了。

  现在不同了,疫苗的流通领域放开,按照新的《条例》,所有的疫苗接种点都有权直接购进疫苗,而不必经过省市疾控中心固有的渠道,基层接种点可以自主地向正规疫苗厂家、有资质的医药公司等多种渠道购买。换句话说,省市级防疫部门对疫苗的控制管理权被大大削弱,基层单位有了自主权力。面对被削弱了的对疫苗的选择、分配、调拨、储运等一系列权力,省市级防疫部门只能表示无奈。

  这次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卫生防疫保健所发生的重大疫苗事故显然不应该被掩蔽,省市级防疫部门抓到了一个重大的典型案例。而这个典型恰恰是在省市级防疫部门被削权后发生的,所以,是否应该在短暂的放开后接着“由乱到治”,把流通经营的管理权再次收归省市级单位?这或许应该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关部门讨论的焦点了。该人士分析。从自身的企业利益出发,这位人士也直言,“通过这次事件也让企业看出,如果不让省市级防疫部门重新深度介入流通领域,“我们心里也是很不踏实的。”

  事实上,就在安徽泗县案发后,几乎全国各省的CDC(疾病控制中心)都紧急组织各地专家和企业负责人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讨论会或应急方案讨论会。而江苏省疾控中心的专家在此间就公开透露,发生泗县事件后,“提醒了大家,疫苗的放开必须有一个规范化的管理”,其结果就是江苏省可能会采取“集体招标形式”。或许,省级集体招标采购的开始恰恰意味着省市级防疫部门重掌大权的开始。

  企业与市场新规则之间的博弈

  “过渡时期肯定是会比较混乱的”,该人士认为,“此前我们已经习惯了过去的管理模式,毕竟中国几十年来固有的防疫管理体系不能一概否定,有其合理的地方。新《条例》下来后,过去的管理模式逐渐被全面废止,但是新条例的实施细则至今却还没有出台,所以现在新的管理模式是什么?大家都不清楚。”

  他认为,从技术角度看,把疫苗接种的任务全部下放到基层接种单位是有很大隐患的,“首先,中国基层单位的接种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地方水平确实很差,相关的伦理、法律等配套规定也都不到位。其次,基层单位的人员远远达不到学术权威水平,对选择疫苗之类需要由大批专家开会讨论的重大事情根本没法正确处理,如果出现闪失,后果更将不堪设想。”

  对于企业而言,他们还是比较喜欢已经“走惯了的路”,因为这么多年,他们已经跟各个省市的CDC领导、专家们搞熟了关系,“刚刚看到《条例》时,我们曾经短暂地欢欣鼓舞了一阵,但很快我们就发现,我们将要直接面对全国数万家小的基层客户,这种猛增的工作量让我们大吃一惊。原来我们只需对不到200家的大客户公关就可以了,他们都是各个省的CDC领导和专家们,其学术力量一般都很强,交流很容易。现在要突然为大量的、没有什么学术能力的基层客户服务,我们还真是应付不过来了。因为这样做的成本比以前实在涨高了许多。”企业人士说。

  据了解,疫苗行业的利润率一般要比传统制药行业低,全球情况皆是如此。有数据显示,全球疫苗的利润份额只占总的医药行业份额的5%,在中国,年利润能超过2个亿的企业几乎就一二家。

  “尽管疫苗是企业自主定价的,但各地方都在进行招标采购,价格报高了就进不去这个地区市场,所以,利润还是被挤压着涨不上来。如果按照现在的新模式发展,市场开发和服务支持的成本又在大幅上升,疫苗企业的利润怎么保证?更进一步想想,长久这样下去能不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吗?”这位人士担忧地说。

  “如果不尽快从新条例的实施细则上去落实解决,那么泗县事件的悲剧才是刚刚开始。”

泗水事件,确也成为各省级疾控中心捞权的机会。但是这样,与WTO的开放规则不相符,处理这样的事确实考验高层!!!但我想开放规则带来潜在益处,是中华民族受益。这一点,是我要提醒各位同仁。该不会又成为世界模式在中国又行不通的一个事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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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my_cexopl在2005-7-1 16:06:16的发言:

鄙人认为泗水事件应这样定性比较科学,敬请各位发表意见。

主标题:泗水事件是一起发生在疫苗集体接种后,由于或主要由于各方面处置欠妥,所致大面积的群体性心性反应

副标题:应对疫苗接种后发事件策略:加强临床与预防医学两领域沟通,普及科学知识和科学素养,提高行政领导行政处置能力和公众心理承受能力

这是我7月1日发的贴。看来有点道理,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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