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确实是这样的,《执业医师法》虽没有明确公卫医师有无处方权,但执业类别明确了是公共卫生,所能从事的只是传染病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教育等工作。目前,大多地方公卫医师是没有处方权的,但也有一部分地区允许有处方权,这要看当地省卫生厅是如何规定的了。
现在,大多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是从原卫生防疫站改革出来的,而在当时实行执业医师转换时,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都只能获得公卫医师资格。到现在表现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近几年来结核病项目工作预防和治疗工作都是指定当地疾控机构,而100%从事几十年结核病诊治的原防疫站业务人员,他们所取得的执业资格是公卫,他们从事诊治和开具处方就是违法,一但出现医疗事故必败无疑,按照现在的四项追究制原则,如果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监督、追究当地疾控部门改正,那当地卫生监督所就是不作为,其必会受到追究的。 [em01][em01][em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