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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相关] 关于一起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致相关疾病法律纠纷

楼主介绍的VAPP案例,很幸慰!案例审判胜诉。据我所知在2003年前后安微曾发生过二起VAPP病例,其中铜陵案例审判是胜诉!而某市则因标本送检不及时,判“不作为”,后庭下双方协调介决。关于VAPP案例值得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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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补偿让各地各吹各的号吗?恐怕不行”或“现在的情况就是各自为政的局面,让基层受罪”的问题!现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暂有规定即: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规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办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建立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讨论和鉴定。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该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诊断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其补偿仍按照所辖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2005年6月1日之后诊断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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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条例》规定以及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讨论稿),十条第(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经济补偿:判定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按以下原则给予受种者经济补偿。1、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给予一次性补偿。2、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给予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3、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给予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关于具体的补偿办法,由省级以上制订。随着工作规范、相关法制的健全,对于处理接种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的经济补偿问题,也会逐渐规范和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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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四季歌,说的很好!对于“各唱各的调”?随着情况的发展,大家总会有一个基本的共识,但最终的认识与操作还是要统一到规范及法规上(如以上所介绍的案例)。至于在目前情况下,如何处理,确较棘手!处理此类问题,要有领导重视、操手经验与工作方法等都是重要前提。望各位同仁,多交流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好经验及好做法,以求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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