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
一、总则
(一)目的
1、提高人禽流感监测的敏感性和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提高人禽流感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人禽流感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发人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有关防治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三)疫情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的原则
1、按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上报,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依法报告,依法管理”的原则。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军队、武警、铁路、交通、民航、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负其责,实施人禽流感的疫情报告及信息管理。
二、疫情报告
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实行专病报告管理,比照甲类传染病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及信息管理,已发现禽流感疫情的地区,须实行人禽流感疫情每日“零”报告制度。
(一)疫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检疫人员、疾病控制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和疾病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
责任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人禽流感的病例或疑似病例,应依法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向当地(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责任报告人在报告疫情的同时,应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疫情报告网络
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负责做好分管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和疫情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疫情报告的培训、业务指导和检查。
3、军队、武警系统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发现地方就诊的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按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报告内容
1、《传染病报告卡》,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订正和转归情况的报告。
2、《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
(四)报告要求
1、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省内首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卫生部在接到各省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派出国家级专家进行判定。
省级以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的人禽流感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需经本级卫生部门组织专家组排查、核实和确认。
2、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1)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接诊、收治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人时,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是否为本地常驻人口,应立即向医院指定部门报告,医院组织人禽流感诊断小组会诊。凡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医生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并对其采取就地隔离观察,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向当地和病人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同时寄送《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勿需再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各地在填报录入《传染病报告卡》人禽流感病人时,需按卫生部有关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卡》、主要症状与体征、有无病死禽和其它动物接触史等情况。
(2)对被各级专家组列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应做好病例逐日病程记录,包括每日体温、白细胞及淋巴细胞计数、X光胸片变化、用药及治疗效果等情况,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报告。
(3)当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痊愈出院或死亡时,应将病人的诊断、转归等情况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要求网络直报人员,必须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对原报告卡及时作订正和转归报告。
(4)病例或疑似病例转院报告
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发生转院时,网络直报人员,需将《传染病报告卡》从本院转出,并通知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在疫情直报系统中,接受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卡》。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各级审核单位可通过专线或其它方式,进入《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系统》进行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初审单位,省级为临床诊断病例终审单位。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辖区内所有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发现有缺填或明显错误的地方,应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同时应及时核对人禽流感疫情资料库,及时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并补充录入完成《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的其它信息。
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报告后,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临床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
③调查时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
④县级上报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必须经过县级专家组确定,报告内容包括:病例个案调查表;病例逐日病程记录;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县级专家组核实诊断的依据及会诊总结,专家组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经县级专家组排除的病例,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查;如排除病例已上报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上报更正报告。更正报告应有专家组排除诊断依据及会诊总结,并有专家组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2)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资料情况,提交地区级专家组会诊,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排查。
②对地区级专家组会诊排除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写出更正报告存档备查;对已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经地区级专家组排除后应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书面更正报告,提供详细的病例相关资料,地区级专家组排除诊断的依据及结论。排除病例更正报告和确诊病例报告,均应有专家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核实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资料情况,提交省级专家组会诊,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排查。
②对省级专家组会诊排除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写出更正报告反馈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存档备查;对已上报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经省级专家组排除后,应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书面更正报告,提供详细的病例相关资料,省级专家组排除诊断的依据及结论。排除病例更正报告和确诊病例报告,均应有专家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切实加强对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确保《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畅通运行。
(五)报告程序和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在接诊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六)疫情报告的种类和时限
1、新发病例报告:责任报告人在接诊时,发现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首次报告,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的发病卡寄送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网络直报可不再寄送传染病报告卡。
新发病例报告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属于原始报告,要求网络直报人员及时、快速上报;若发现录入有错,应及时进行修改。只有当报告卡从省级上报国家时,该报告卡的信息才参与统计,此后只能对传染病报告卡进行订正。
2、订正报告:责任报告人对已报告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进行动态订正的报告。包括疑似病例转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转排除、临床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转排除。要求责任报告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订正卡,并于更改诊断,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传染病报告卡》的订正卡。
通过网络直报订正可不再寄送传染病订正卡。只需修改“疾病名称”,要求完整和准确。每订正一次,收卡时间将自动改为修改订正当天时间。疑似病例转临床诊断病例,订正时直接将疾病名称改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排除,订正时直接将疾病名称改为“其他疾病”;临床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订正时直接将疾病名称改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排除,订正时直接将疾病名称改为“其他疾病”或“××传染病”。
3、转归报告:责任报告人对人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的报告,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寄送《传染病报告卡》的转归卡。转归报告在疫情直报系统中,只需在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的转归卡中,填写“出院日期”或“死亡日期和死亡收卡日期”,要求完整和准确。每订正一次,收卡时间将自动改为当天时间。
4、跨地区疫情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现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直报系统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5、几种特殊情况的报告
(1)人禽流感病例死于其它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同时发生两种以上传染病时,须分别填写两张传染病报告卡,一张为人禽流感报告卡,另一张为其它传染病的死亡报告卡。
(2)人禽流感病例死于其它疾病:
–非传染病不作为报告管理的范畴,因此人禽流感死于其它疾病可不作订正。
(3)其他疾病转为人禽流感:
按诊断为人禽流感的时间报告《传染病报告卡》。
6、疫情日报和“零”报告:指在人禽流感流行或预警期间,根据卫生部要求,每日上午10时前将过去24小时的人禽流感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包括“零”病例的报告。
7、流动人口疫情信息报告与交流:
流动人口中疫情病例的疫情报告、登记和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1)发现外地(县级辖区以外的任何地区)来本地就医的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或者发现本地病人在潜伏期(暂定为发病前7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和发病后曾居住或旅行停留过的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新发病例报告”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2)发现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协调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县级疾控机构要同时将协查通知逐级上报至省级疾控机构。并将病人乘坐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或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逐级上报,以便及时发布对有关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公告。
被要求协查的县(市、区)的疾控部门要将明确协查结果逆向反馈至发出协查通知单位;同时负责将本辖区内的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输入微机,及时上报。
(4)对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史患者在排除人禽流感或疑似人禽流感后,病例现管理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被排除人禽流感或疑似人禽流感后,应按前述报告的工作要求执行,并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七)报告方式
1、县及县级以上医院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通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登录帐号(用户ID)和密码进行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首次病例报告、订正报告和转归报告。所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由本院防保科存档备查。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单位网络直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同时负责对《传染性疫情型非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疫情型非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进行审核录入。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录入的《传染病报告卡》和《人禽流感个案调查表》、《人禽流感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进行审核与上报。
3、暂无条件进行网上直报的乡镇卫生院,应通过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传染性疫情型非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疫情型非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并通过录入网络直报,报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疾病报告卡的填写
1、采用现行的《传染病报告卡》,包括发病卡、订正卡(订正诊断)、死亡卡(转归卡)。
2、新发病例报告需填写的项目:《传染病报告卡》选发病卡(√),卡片编号、门诊号、入院日期、病历(案)号、患者姓名、14岁以下儿童填写患儿家长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年龄、发病地点、现住地址、患者单位、联系电话、职业、发病日期、初诊日期、诊断依据、报告单位、报告科室、报告人、疾病名称(在《传染病报告卡》病种栏空格处填写疑似或确诊禽流感)、收卡日期、报告日期。
3、订正报告填写的项目:《传染病报告卡》选订正卡(√),确诊日期、修改疾病名称
4、转归报告填写项目:《传染病报告卡》选订正或死亡卡(√),出院日期、死亡日期、死亡收卡日期
四、疫情报告管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
1、疫情管理组织:医疗保健机构是发现疫情和疫情报告的最主要来源。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开展疫情的发现、收集和报告工作,并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2、疫情管理制度:包括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检验室登记管理、疫情收发、自查、奖惩制度。
3、疫情管理人员职责: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预防保健科,负责每日定时收集各科室疫情报告卡,负责登记传染病登记簿,按规定时限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4、质量控制
(1)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本单位和责任区域内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定期进行疫情报告有关知识的培训,对新上岗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和实习生、进修生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报告《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有关疫情报告的条款、《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人禽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人禽流感诊疗标准》、《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求等。
(2)管理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制度制定疫情报告和检查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科室和人员的职责、疫情报告的流程、检查考核的规定以及奖惩措施等。
(3)检查和考核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医院内疫情报告管理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工作。医务人员应每日进行自查;预防保健科每周对有关科室进行检查。要加强门诊、病房、化验室各个环节的检查和核对,做好检查及处理登记。检查结果应作为相应科室考核和奖惩依据。通过建立医务人员的首诊负责和报告责任制,化验室人员传染病检验结果报告制,防保医生和疫情管理人员的检查制,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资料分析与利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禽流感疫情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评估。
1、疫情分析
对当日疫情和累计疫情进行分析,包括报告病例数、收治病例数、死亡病例数和病例转归情况、治愈出院数,以及发病率、死亡率和病死率等。2、流行病学特征分析
(1)时间分布:发病时间、就诊时间、报告时间、住院时间分布等。
(2)人群分布:
年龄、职业、性别分布,流动人口、重点职业发病特点等。
3)地区分布:不同地区分布、城乡分布、聚集性分析等。
3、专题分析
报告及时性分析,病例接触史、传染源及传播链分析,疫情波及地区情况分析,传染病流行因素和趋势分析等。
4、分析结果应及时形成报告,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单位反馈反馈。
六、通报与公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禽流感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七、信息系统的管理
(一)《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是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和报告的主要信息支持系统。
(二)系统要求
疫情报告信息系统的硬件及软件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进行配备。
(三)网络管理与维护
1、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运行、数据库维护、信息安全、技术培训及指导、对全国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安全与保密
1、信息安全
(1)信息的应用与交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
(2)对所有数据、统计分析及报告的信息应打印存档,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2、系统安全
(1)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所在省(市)的相关技术环境,选择安全、可靠高效的载体建立卫生信息通讯网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报告信息系统设置不同的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信息报告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对上报数据库进行双重备份(光盘、移动硬盘),并交专人保管。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网络直报人员,要妥善保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发的帐号和密码,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泄露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考核与督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责任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务的考核与评价,建立奖惩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卫生部网站)
飞云,谢谢你!
你的资料够完整了。不过我是想一份面向基层(含各疫情报告点)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制度,里头得包含自查、奖惩、诊疗日志管理、化验室登记查漏等方面内容。
现在有了全国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接下去就得有个象样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期待着这个制度能早日出台。
我也要~发个贴子~大家来下嘛~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在编写《网络直报工作指南》卫生部也在编写报告管理规范,马上就会给大家下发的!
疫 情 报 告 管 理 制 度
1、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必要时做订正死亡报告。 2、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理的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发现传染病例要认真做好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3、在各医疗机构防保科设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传染病报告员接到临床医生的传染病报告要进行核实诊断,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认真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对临床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和住院登记至少每旬开展一次疫情搜查,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4、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6、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7、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区卫生防疫站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防疫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0、区卫生防疫站疫情管理人员应定期编发疫情简报,对重大疫情进行预测、预报。
srb,你的这份材料不错。
只未有化验室的相关规定,你们医院是如何管理化验室这一块呢?
嗯,知道了。
那这文件是发给谁(哪些单位)执行的?
[em02]有福同享啊!哥们!
我找到了湖北省黄梅县卫生局的疫情报告制度,现贴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黄梅县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疫情报告是国家法定的制度。做好疫情报告是为了使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符合法律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疫情资料,是为制订传染病防制对策提供科学依据。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是传染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的疫情报告是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的前提,分析传染病流行趋势,为政府制定和评价传染病预防对策服务的依据和基础。灾区传染病报告管理是为适应灾区疾病流行的特点和救灾防病需要的一项特殊工作,是在常规疫情报告的基础上,建立的更快速、全面、准确的灾区疫情和病情报告系统,是救灾防病工作的基础,是分析、掌握灾区疾病流行发生规律,制定控制对策及评价防治效果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我县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确保我县疫情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上报及反馈,根据《湖北省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组织建设 县直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并协调解决人员、经费、设备等问题;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使之最有利于疫情控制工作。 乡(镇)卫生院防保股应配备2名以疫情报告管理为主,并熟悉疫情报告有关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 卫生防疫站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从事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应配备1-2名以疫情报告管理为主,并熟悉疫情报告有关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 (二)设备与经费 为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县卫生防疫站、县直医疗保健单位、乡(镇)卫生院为疫情报告工作配备专用的设备(如电话机、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及相关设备等),并为保证完成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任务投入必要的经费。 (三)资料收集管理 县直医疗保健单位、乡(镇)卫生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疫情报告收发记录、电话记录、以及资料管理档案等: 医疗站、村卫生室、私人诊所:建立《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保存3年。责任疫情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到乡(镇)卫生院防保股。 乡(镇)卫生院:建立《门诊日志》、《病房住院登记》、《化验结果登记》、《传染病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收发登记册》,保存3年。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时限报到本院防保股。 县直医疗保健单位:建立《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病房住院登记》、《化验结果登记》,保存3年。责任疫情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规定时限报到本单位保健科或疫情报告管理员。 卫生防疫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保存3年;疫情电话报告记录册保存3年:传染病月报表保存10年;传染病年报表、疫情汇编资料、传染病漏报调查的汇总资料、有流行病学重要意义的原始调查资料、流行病学调查汇总分析资料等应永久保存。 《门诊日志》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病名(诊断的)、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诊或复诊九个要求项目,14岁以下儿童须注明家长姓名。 病房住院登记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九个要求项目。14岁以下儿童须注明家长姓名。 化验室登记要用专用登记册,至少包括病人姓名、检验标本、检验结果、送检医生姓名、检验医生姓名、检验日期六个要求项目。 《传染病登记本》的项目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发病时间、诊断时间、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收卡时间、收卡人等12项。 同时,要注意收集本地的人口资料(包括流动人口)、自然因素资料(地理、气象及虫媒分布等)、社会因素资料(医疗保健机构数及分布、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等)以及病原学、血清学等有关疾病危险因子的资料。 (四)、疫情质量控制 1、乡(镇)卫生院防保股: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站、村卫生室、私人诊所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1)业务指导: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班,指导辖区内的各医疗站、村卫生室、私人诊所建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病例报告登记制度,并组织村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进行有关疫情报告知识的学习。学习内容:①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别是有关疫情报告的条款,使乡村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知道自己是责任疫情报告人,有义务履行传染病报告的职责;②学习有关传染病诊断标准,使乡村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熟悉传染病的临床诊断和疑似诊断;③学习各类传染病的报告方法和报告时限、《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 (2)督促检查:对各医疗站、村卫生室、私人诊所的门诊病例的登记情况和传染病病例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年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不建立门诊日志和不执行传染病报告的,要及时报告卫生局依法处理,并做好检查和处理记录。 2、县卫生防疫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防保股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1)业务指导:指导辖区内各医疗保健单位和乡(镇)卫生院防保股做好疫情报告的管理和培训工作。A每年召开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防保股疫情报告管理工会会议,总结本辖区内的疫情报告工作情况;通报各医疗单位的传染病报告工作质量或检查结果;交流各医疗单位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经验;布置和传达传染病报告管理的任务和要求。 B并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培训班,提高各医疗保健单位和乡(镇)卫生院防保股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2)对乡(镇)卫生院防保股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年覆盖率100%。检查乡(镇)防保股是否指导辖区内的各医疗站、村卫生室、私人诊所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病例报告登记制度,是否组织乡村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学习有关疫情报告知识,是否对辖区内的医疗站、村卫生室、私人诊所进行传染病漏报检查,并抽查其所辖医疗站、村卫生室、私人诊所1-2个。 (3)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检查:每年至少二次,每次覆盖率100%。 A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管理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各类基础资料的登记质量; B保健科工作开展情况:传染病报告率、报告及时率;位自查等制度执行情况。 C检查方法和评分标准参照《全国医院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检查方案》。 3、医疗保健单位保健科:指导本单位门诊及住院部相关科室,建立门诊日志、化验结果登记、病房住院登记及传染病病例报告登记。经常督促检查有关医务人员完整填写相关记录本、册、卡情况。 二、各级疫情报告制度 (一)各级病情报告内容 *乡(镇)卫生院防保股 1、紧急疫情报告 接到或发现以下紧急疫情或原因不明疾病流行时,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卫生防疫站报告。城镇不得超过6小时,农村不得超过12小时。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 (2)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 (3)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时; (4)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 (5)短期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的疾病时。 2、常规疫情报告 审查:收到辖区内医疗站、村卫生室、私人门诊的《传染病报告卡》时,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卡片是否有错项、漏项,诊断是否有误,如发现上述问题,及时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 上报: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直报,并将卡片报送县卫生防疫站。 *县卫生防疫站 1、紧急疫情报告:发现或接到下列紧急疫情时,应立即进行核实,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将核实后的疫情如实地报告当地政府。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发现动物间鼠疫源或血清学阳性; (3)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炭疽、狂犬病、布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在动物间流行,并对人群造成严重威胁时; (5)流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集体暴发,水源、食源性腹泻暴发; (6)发现本地罕见或历史上未曾出现过的传染病发生; (7)发现原因不明的疾病暴发、流行; (8)任何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 2、常规疫情报告 (1)审核:接到有关疫情报告时,应及时进行核实,收到《传染病报告卡》时,应随时检查卡片是否有错项、漏项,诊断是否有误。如发现上述问题,及时向报出单位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并随时剔除医疗单位间的重复卡片和经订正报告或个案调查后否定的卡片。同时审查以下各项: A审查有无零报或缺报的乡镇; B审查有无本区域罕见或未曾发生过的传染病病种出现; C审查输机的卡片上报中有无逻辑错误; D将上报中重要病种和罕见病种的发病数、死亡数与相关业务科进行核对; E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下级报出单位进行核实,需要修改的,督促下级机构立即重报。 (2)转卡:对甲、乙类传染病和实行全区域报告的丙类传染病的传染病报告卡必须按患者就诊前相对稳定的现住址(城市各市区间可按户口地址)进行转卡,即将现住址不在本县(区)的传染病报告卡转寄至现住址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监测区(点)报告丙类传染病的地区按就诊地统计,不需要转卡。对肺结核等专报系统的传染病报告卡按现住址转寄相应的防疫机构。 (3)将核实后的传染病报告卡统计汇总,实行计算机管理传报:"疫情报告系统"只统计汇总传染病新发病例,但对治愈后复发的按新发病例报告和统计。 3、流动人口的疫情统计:对现住址在本县(市),而户口不在本县(市)的传染病病例,根据户口所在地的不同,分为"本地、市流动"、"省内流动"、"省际流动"三栏。在做分乡(镇、街道)统计时,要在所属各乡(镇、街道)后增加该三栏专门统计流动人口的发病数和死亡数。 *县直医疗保健单位 1、紧急疫情报告 在发现或接到下列紧急疫情或原因不明疾病流行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卫生防疫站报告,城镇不得超过6小时,农村不得超过12小时。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 (3)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时; (4)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 (5)短期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的疾病时。 2、常规疫情报告 审查:疫情直报操作员收到本单位的《传染病报告卡》时,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卡片是否有错项、漏报,诊断是否有误,如发现上述问题,及时向报出科室或人员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 上报:本单位的传染病报告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直报,并将卡片报送县卫生防疫站。 (二)疫情报告方式 1、计算机上报、内容、格式 (1)数据报告前的准备: 各地在上传数据前要进行卡片查询和查重及审核,并生成各类原始报告表,并将"由报告卡生成"的报表数据和"由报表生成"的报表数据进行核对,直到无误才能上传;按旬、月、年上报的数据文件中必须有报告卡数据,否则视为缺报;按月、按年形成的月(年)疫情动态分析也须仔细核对无误。 (2)报告程序及内容: 报告内容:数据文件、月(年)疫情动态分析报上级疾病控制机构,月(年)疫情动态分析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卫生防疫站按病种分乡(镇)、职业、年龄、性别分类,按旬、月、年汇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进行月报同时将上月疫情个案数据库报市疾病控制机构。 a、旬、月报: 旬、月报数据可按收卡日期统计。甲、乙类传染病按卫统8表-1汇总;丙类传染病按卫统8表-2汇总。 b、年报: 必须是经过全年全面核对、订正后的准确数据,按发病日期重新整理、统计、汇总。甲、乙类传染病分别按卫统8表-1、卫统8表-3汇总;丙类传染病分别按卫统8表-2、卫统8表-4汇总。 2、报告单位 县卫生防疫站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时限 县卫生防疫站的法定传染病报表、个案数据库的报告时限如表。 县(市)级 旬报 11、21、次月1日 月报 次月3日 年报 次年1月10日前 4、订正 县卫生防疫站报告时,应利用"系统"提供的数据校验功能,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与相关业务科所进行核对,需要修改的,督促下级机构立即剔除、订正错误,给予重报。 5、存储 (1)内容 县直医疗保健单位、乡(镇)卫生院均应保存疫情个案数据库; 县卫生防疫站储存全县疫情报表。 (2)时限:永久保存。一年一个备份。 (3)安全要求:备份数据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要易地备份。 (三)灾害病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收集录入内容 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A.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范围 每年各省出现的鼠疫、霍乱和肺炭疽首发病例;连续出现2例以上的鼠疫和肺炭疽疫情;霍乱的暴发疫情。 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或在以往非流行地区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 罕见传染病; 新出现的传染病;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B.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 食源性、水源性疾病暴发; 集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 职业中毒和农药、鼠药或其它有毒化学品引起危害严重的急性中毒事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的医院内感染; 群体性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免疫接种事件; 造成危害健康的水污染、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和中毒事件;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C.传染病死亡病例的报告:发现或接到任何急性传染病的死亡,应立即报告。 Ⅱ.若发生灾害、洪涝、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受灾地区应根据灾情对急性传染病、肺结核、性病、红眼病、皮肤病、其他发病相对集中的疾病发生的影响和已发生疫情的严重程度,执行每日一报制度。 Ⅲ.灾区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区域的基本情况 A.灾害基本情况:灾情的危害程度、群众的受灾情况、防病能力、灾情隐患。 B.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发生地点、时间、主要病征、发病人数、死亡数、年龄、性别和职业、可能原因、采取措施、现状和趋势等。 2、报告 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A.报告时限要求: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实行日报制,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B.报告方式:事件发生地的县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局为责任报告人,县卫生防疫站使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报告,报告人要立即电话确认上一级疾病控制机构已收到报告信息。 使用软件报告前,县卫生防疫站应首先将收到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到卫生局,在得到卫生局的书面签报后,由县卫生防疫站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录入软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以《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系统》为主,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其它报告方式,如电话、传真等,并说明不能使用软件上报原因。 软件报告内容包括初次报告,首例病人调查表,病例个案调查表,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具体报告内容以软件必填内容为准,可通过下载软件中的空白表来了解具体需报告的项目。 Ⅱ.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A.报告时限:救灾防病的初次报告时限为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救灾防病的进程报告应根据灾情的进程变化或按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B.报告方式:事件发生地的县为基本报告单位,卫生局为责任报告人,县卫生防疫站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报告人要立即电话确认上一级疾病控制机构已收到报告信息。 使用软件报告前,县卫生防疫站首先将收到的救灾防病信息上报卫生局,在得到卫生局的书面签批后,由县卫生防疫站将救灾防病信息录入软件。 救灾防病的信息报告原则上以《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系统》为主,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如电话、传真等,并说明不能使用软件上报的原因。 使用软件报告的内容包括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具体的报告内容以软件必填内容为准,可通过下载软件的空白表来了解具体需报告的项目。 三、疫情资料的利用 (一)疫情分析与通报 1、疫情简报:县卫生防疫站每季至少出版一期,遇有重大疫情时,随时出专题简报。 2、年度疫情分析:县卫生防疫站每年要对全年疫情进行分析,重点分析疾病的人、时、地分布特征及疾病流行的特点,并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完成疫情分析。 3、流行趋势分析:县卫生防疫站针对本地重点传染病每年进行一次传染病年度流行趋势分析,并逐级上报,分析应有文字材料、统计图、表,内容应有流行特点、防治对策和效果分析等。 (二)交流与查询 1、交流:定期与相邻地区进行疫情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周边地区的疫情。 2、查询:本系统外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疫情资料,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汇编:县卫生防疫站对本地区的疫情资料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汇编,有条件的应每年进行,以利于疫情资料的查阅、利用。 黄梅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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