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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9721811    时间: 2006-9-8 10:32     标题: 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zFI9R632.doc (59 KB)

附件: [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zFI9R632.doc (2006-9-8 10:32, 59 KB) / 下载次数 526
http://cdcman.cn/attachment.php?aid=1321&k=9b32aa94985350757510ad6919bc43ff&t=1734873144&sid=yLsK0l
作者: 一生何求    时间: 2006-9-8 13:31

好东西,收下了,学习学习,谢谢了哈。
作者: 疾控人    时间: 2006-9-8 14:48

9721811执业医师:您好!您的《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江苏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两件预案内容很好!可供《冢园》同仁们参考!但不知是您的大作吧?还是转贴江苏省疾控网或江苏省卫生厅网内容?此两件预案的制订有很多人的!!
作者: aloof    时间: 2006-9-8 17:37

[em02]估计是自己写的啊,还没有经过讨论呢.[em02][em04] 13
作者: 9721811    时间: 2006-9-11 09:03

对不起,是我忘了加上<zt>的标记.


作者: 9721811    时间: 2006-9-11 09:12

其实,网络上可以搜索到好多东西,我就查到了(无意中发现的)深圳市禽流感监测方案以及流感监测工作年度总结,非常好的东东,(以前起草流感行动计划,要这方面的资料,只找到一个监测方案的讨论稿,所以有留意),可惜不知道是公开的还是保密的,同时考虑到疫情信息等敏感问题,没有在这里上传.

  大家用工具可以查到很多你想要的,和意外发现,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发上来给方面大家,因为不是每个人的电脑都有36个省直辖市的网络联结,(我有5个,其中2个直辖市,一个江苏,一个本省,还有卫生部,呵呵,另外还有15个各地同行的卫生网页),我个人体会,什么工作都要创新,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但是只要我门的各项工作始终排在全行业排第二名,并能有自己的特色,总体能不达到一流吗.


作者: 9721811    时间: 2006-9-11 09:14

哦,还有艾滋病条例释义,查了只有湖南省卫生厅有,就是在他的网络也需要搜索才能找到,呵呵!
作者: tianjht    时间: 2006-12-20 10:10

关于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存在很多缺陷:

首先,食物中毒事故的确认主体模糊: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不仅仅是一个学术上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并未对食物中毒事故的核实诊断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先入为主的说明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改怎么怎么...。那么这里就出现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将引用什么证据来对食物中毒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食物中毒事故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规定:食物中毒事故的确认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总则确认。

在目前的体制下,无论是监督还是疾控所出具的技术性调查报告均不能作为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的证据。

食物中毒事故的确认主体遭遇法律上的空白。


作者: tianjht    时间: 2006-12-20 10:30

“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表”也很莫名其妙: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有时候很难区分,发生这类事故,在没有核实诊断前,我们调查人员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表”进行调查,被调查人员就认为这就是食物中毒,这给我们的调查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反过来说,调查人员使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就说明调查人员也已经认定这就是“食物中毒事故”了,调查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找出原因并对事故进行确认,那么还有调查的必要吗?如果用“个案调查表”调查发现这不是一起食物中毒,而是肠道传染病,我们调查人员该如何向被调查人员解释?

这是典型的“先下结论再调查”的错误程序。


作者: dyjklzr    时间: 2006-12-20 10:37

确实是这样
作者: tianjht    时间: 2006-12-20 10:44

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在法律上无“事故责任划分认定”的规定。

如,某某在超市购买某食品品,回去食用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那么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购买者购买后二次污染、未按照产品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导致食品变质等等


作者: 9721811    时间: 2006-12-21 10:13

强烈同意9楼观念,我们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许多都是这样,比如肠道传染病发生,往往会用到霍乱调查表,在程序上有先入为主的观念,这是极其不科学的。在一些工作规范可以这样不考虑工作实际,但工作流程却完全不是这么个回事。请上级有关“专家”认真考虑工作实际,制定规范是一回事,执行起来往往是另外一回事。简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2小时上报就是这样,你是知道发生2小时报告,可是问题是发生之初谁知道他是公共卫生事件呢,谁来确认呢,再举例食物中毒,一个医院陆续就诊29人,假定已经确认了,那么不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在来一个同样的就要报告了,卫生行政官员就要到现场了,就要启动什么应急预案,要上报市政府,个不是扯淡是什么,难道是儿戏!!! 绝对拜托卫生部老爷们好好的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认真下文件,不要牛头不对马嘴,谢谢。


作者: tianjht    时间: 2006-12-22 08:54

1、《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让cdc来做调查,cdc哪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的人员)依法进行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疾控和监督分家后,在《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进行修改到位的情况下,省卫生厅一纸文件将原本是卫生监督法定职责之一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权”划分给cdc,个人认为是不合法的。

省厅下此文件的本意是想在分家后,理顺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混乱局面,却不曾想,会造成更大的混乱。而且是执法违法。


作者: tianjht    时间: 2006-12-22 09:25

[原创]目前在食物中毒事故认定上有两个缺陷:其一是资质缺陷;其二是诊断缺陷 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中毒事故认定资质: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认定,《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 94规定:“4.7 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目前的体制下,无此机构,因此建议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所或者是cdc一个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资质,并发给资质证书。给市级以上监督所或cdc食物中毒事故争议鉴定资质。并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对于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GB14938- 94》4.6规定“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根据目前情况,单凭“任职资格证书”,无法断定是否具有诊断食物中毒患者的资格。建议对于取得卫生医师以上(含卫生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员或cdc相应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食物中毒患者诊断的资格认定,发给证书。 三、专家资格证明:对于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标准,确立其食品卫生专家专业技术资格,授予“食物中毒诊断专家资格”并发证。(象职业病诊断一样) 四、人才库建立:对于获得食品卫生专家资格的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便于下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cdc就近距离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尽快判定相应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等。 五、完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尽快修改GB14938—94,使其更利于对不明原因食物中毒事故(包括现有的十几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以外的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另外增加新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健全食物中毒诊断体系。 另外在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可参照交警的做法,把“两证”作为事故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若事故发生单位无“两证”,即使致病原因未查明,也即认定为食物中毒事故。而且事故发生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这需要法律上的支持!需要对《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的修改!


作者: 刘二    时间: 2006-12-27 12:07

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只要是因食物引起的所有问题,按照本预案的定义,都是食物中毒了.

其实我们卫生部以食物中毒对事件进行分类和定性是有重大问题的。造成基层人员老是进入判断是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怪圈。强烈要求或建议大家以后不使用食物中毒这一名称。


作者: cdcstone    时间: 2006-12-27 20:23

[em07]的确好东西。
作者: 雨天    时间: 2007-3-20 10:39

说的不错,确实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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