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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CDC的职责职能? [打印本页]

作者: pcshijie    时间: 2006-8-16 11:20     标题: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CDC的职责职能?

新的《食品安全法》即将颁布,最近浏览阅读了其讨论稿(2006年6月版),没有发现明确卫生监督所和CDC的具体职能,取消了卫生许可证,取而代之为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餐饮服务三种许可证,在检测方面,只要是取得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都能开展。

看来,CDC要……完了。个人之见,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syt    时间: 2006-8-16 13:36

不但取消了监测(监督)检验,还取消了健康检查制度,以后CDC比现在要更难过了
作者: 鄂洪    时间: 2006-8-21 10:36

哪里可以看到这个讨论稿呀?


作者: pcshijie    时间: 2006-8-23 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6年6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的检验检测

第五章 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

第六章 食品的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原文出处: http://www.txwjs.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77

或则: http://www.wlsfda.gov.cn/show.asp?id=1109


作者: yg1999    时间: 2006-8-24 00:04

CDC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食品检验与健康机构实行资质认证.
作者: syt    时间: 2006-8-24 00:40

有钱的都拿走了,没钱的叫CDC做,嘿嘿
作者: ylem    时间: 2006-8-31 16:33

既然有钱的都拿走了,那我们CDC就应该转为公务员,对吧![em05]
作者: zhcl6231    时间: 2006-8-31 22:26

讨论稿: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只要你能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还是有饭吃得。


作者: 鄂洪    时间: 2006-9-1 10:49

这个版本的食品安全法的确不怎么样,执法主题不明确,检测机构不明确,法律怎么可以这样含糊其词呀?
作者: lyzengbao    时间: 2006-9-3 17:22

主要还是原来卫生部门没有把工作做好的缘故,国家历来就是你做不好的事情就让别人来做,别人再做不好就让他独立出来自己做。《食品安全法》对此这样规定没有什么奇怪的。
作者: 敏儿    时间: 2006-10-10 10:05

我是出于为人民负责的态度说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一个部门利益瓜分法,把原属于卫生部门的都给分光了.可你看的怎么去管食品了?不就是发过证收点钱吗?也难怪,他们那会管呀,在市县一级质监的.工商没有卫生专业人员,没有卫生检验人员,怎么管嘛.


作者: 若缘    时间: 2006-10-20 15:55

可以从中看出CDC的定位的改变,
作者: lsl79    时间: 2006-10-21 09:53

cdc只是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作调查处理,平常工作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难的事又在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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