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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媒体关于脊髓灰质炎疫苗报道严重失实 [打印本页]

作者: 三十而立    时间: 2006-7-6 15:34     标题: 媒体关于脊髓灰质炎疫苗报道严重失实

国家卫生部新闻办公室7月5日发表声明,称北京一家日报今天刊出的《婴儿服用糖丸疫苗后患病》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广大群众”。

声明说,“经了解,该报记者对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知识和中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政策没有丝毫的了解,也未对此提出采访要求,而是混夹在上访人员之中,根据道听途说的内容写出相关报道,且事后未与卫生部的接待人员进行任何核实”。

针对该报道涉及的问题,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官员说,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开始使用脊灰减毒活疫苗,并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通过监测证实:一九九四年十月以来,全国未再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二000年实现了无脊灰目标,避免了一百万以上的儿童因感染脊灰野病毒造成的肢体残疾。

这位官员强调,多年实践证明,中国目前使用的脊灰减毒活疫苗是安全有效的,中国将继续开展疫苗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作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儿童接受预防接种。

他指出,由于是减毒活疫苗,加上受种者个体差异和免疫功能缺陷等原因,儿童在服用后有可能发生疫苗相关麻痹病例,但其发生率极低。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每二百五十至一千万接种者中可能发生一例疫苗相关病例,且主要发生在首次服苗的儿童中。如果怀疑患儿麻痹与服用疫苗有关,应及时向接种单位反映。

这位官员说,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其鉴定应按卫生部《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反应诊断小组进行。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消息来源:http://news.sina.com.cn/c/h/2006-07-05/193610341514.shtml


作者: wh我来了    时间: 2006-7-6 16:22

是药三分毒吗,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对于这个儿童却是百分百的灾难,不会因为是多少分之一而减轻任何病痛,所以要做好家属的工作。必竟人家是受害者
作者: 十年    时间: 2006-7-6 16:56

我看了报纸,但我感觉卫生部的申辩有些无力,当然我不是学公卫专业的。

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每二百五十至一千万接种者中可能发生一例疫苗相关病例,且主要发生在首次服苗的儿童中。

一次性出现那么多问题,肯定是有原因的。


作者: 敲敲    时间: 2006-7-6 17:44

辖区里遇到了两例疫苗株病例,看到聪明可爱的患儿,感到痛心!这千万的比例对于一个家庭就是100%的灾难,怎么才能减少和避免呢?期待有好的预防措施,也期待有好的治疗康复办法~~~~~~~
作者: XUXUE7212    时间: 2006-7-7 09:09

没有绝对安全、有效的疫苗吗?
作者: 江户    时间: 2006-7-7 09:32

患儿得这种病令人痛心。但媒体这样一宣染,我们基层的计免工作又要费一番口舌。到底是不是服疫苗引起?
作者: lsc6559    时间: 2006-7-7 09:36

全国每年出生一千多万人,按比例出现4-5个病例也是正常的!这不是卫生部门的事,药厂的情况呢?药监部门呢?


作者: 将军牛牛    时间: 2006-7-7 09:56

本人接待过本地肢体行走不便的幼儿和家长,有三年的工作经历涉及疫苗相关病例的上报工作.我分有三种情况加以处理1)疑似病例按要求上报,同时粪便标本送检;(2)自认为与疫苗无关,但儿童肢残程度较重,建议其赴神经专科医院确诊.(3)有相当的儿童有近期臀部肌肉注射史,肯定与疫苗无关,即便如此,也得细致耐心,要求随诊,通知当地防保人员随访.

我不同意卫生部这位官员的谈话,也不赞同用外交辞令去应对这样的问题.理由是:

1 不同地区的相同病例齐聚首都,既不可能不谋而合,也不可能蓄谋已久,是事实的存在.

2 疫苗相关病例权威诊断机构__CDC__病者家庭三者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互动反馈机制,这是事实.任何一个环节短路,受害的是病人,很容易衍生出上访问题.希望这位官员要换位思考,你如果是病人,你还会妙语连珠吗?

3 我相信,接诊这样病例的综合医院特别是神经专科医院医生们不是白痴,难道他们不知道牵涉此事下诊断的分量?卫生部打板子值得吗?老子鉴定儿子的做法舆论早有非议,老子否定儿子的做法只能是自乱阵脚.

报道失实与否已经不重要,可以肯定的是,持续了十几年的强化服糖丸还得一轮一轮又一轮的持续下去.

可怜CDC人的腿, 可怜上亿小朋友们的胃.

[em03][em03][em06][em06]
作者: xpcdc    时间: 2006-7-7 10:27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

(2006年6月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工作,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中华医学会指导和参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第五条 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成四级。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临床、流行病、疫苗、免疫等与预防接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并依据相关学科设置专业组。异常反应专家库相关学科名录,由相关学科专家意见确定。

中华医学会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国家级专家库。

医学会可以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实际情况,对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库人选: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医药卫生机构或医药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鉴定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疑似预防接种反应情况,由本级组织进行诊断,或提请上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诊断。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收到完整提交诊断的材料后30个工作日做出诊断。

第十二条 受种方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有争议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第十三条 受种方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处理申请。

第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收到受种方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面申请后,应当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鉴定。

交由医学会时,提交委托书,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材料。提交的有关预防接种异常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相关疫苗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进口疫苗还应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与诊断治疗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同批号、相关的标本和疫苗等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四)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五)相关检验、鉴定报告;

(六)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一)当事人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或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应向申请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可终止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应当按规定由申请当事人缴纳鉴定费。

第四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独立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应当根据受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

  第二十四条 现有专家组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省级地方医学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明,经同意,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专家库中选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应当自收齐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材料之日起,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90天完成鉴定,并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可以向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应当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关人员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应当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1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医学会应从相同专业的专家中及时进行更换。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致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的,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中资深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工作,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受种方,后接种单位;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被提问者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种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由鉴定专家签名,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应当及时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委托部门。

第三十三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受理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接种、诊治经过;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及依据;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经鉴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理由。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对鉴定过程应如实记录。

第三十五条 在鉴定过程中,如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鉴定的,可终止本次鉴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告知受理单位和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等原件退还受理部门或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发现鉴定过程有失公正,报告受理部门,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重新组织鉴定,不得再次收取鉴定费。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应当将鉴定的文书档案和有关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条 在当事人委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后,受理部门提出停止鉴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应当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作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1月22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附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分类

一、疾病诊断

(一)含破伤风类毒素的疫苗(如DTaPDTPDTDd,或TT

1、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

2、臂神经炎

3在所列时限内出现的疾病、残疾、伤害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急性并发症或后遗症(包括死亡)

(二)含百日咳菌提取的部分百日咳菌成分,或特异性百日咳抗原的疫苗 (DTaPDTPPDTP-HiB)

1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

2、脑病(或脑炎)

3在所列时限内出现的疾病、残疾、伤害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急性并发症或后遗症(包括死亡)

(三)麻疹、腮腺炎以及风疹疫苗或含有前述任何组分的疫苗(如MMRMRMR

1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

2脑病(或脑炎)

(四)含风疹病毒的疫苗(如MMRMRR

1、慢性关节炎

2在所列时限内出现的疾病、残疾、伤害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急性并发症或后遗症(包括死亡)

(五)含麻疹病毒的疫苗(如MMRMRM

1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有免疫缺陷的疫苗接受者中疫苗株麻疹病毒感染

3在所列时限内出现的疾病、残疾、伤害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急性并发症或后遗症(包括死亡)

(六)含脊髓灰质炎活毒的疫苗(OPV

1、麻痹性脊髓灰质炎

2疫苗株脊灰病毒感染

3在所列时限内出现的疾病、残疾、伤害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急性并发症或后遗症(包括死亡)

(七)含脊髓灰质炎灭活病毒的疫苗(如IPV

1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

2在所列时限内出现的疾病、残疾、伤害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急性并发症或后遗症(包括死亡)

(八)乙型肝炎疫苗

1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

2在所列时限内出现的疾病、残疾、伤害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急性并发症或后遗症(包括死亡)

二、因果关系判定

三、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一)一级:死亡,严重残疾

1、甲等:死亡

2、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甲等:器官功能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丙等: 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甲等: 存在较重器官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乙等: 存在中度器官功能障碍, 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及其他后果的

注:请将意见反馈以下邮箱和地址

免疫规划处邮箱: epiddc@moh.gov.cn

联系电话:010-68792354 传真:010-68792357

具体赔偿方法还未出来,按250—1000万可能出现1例的概率,我国每年出生的儿童在2000万以上。这么多年积累下来病例肯定是有的,但放在中国怎么大的地方就看不出什么,集中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觉的很多了。我们免疫规划是面向群体的,不能因为这么小的概率就说苗不好,主要是相应规范尽快出台,做好第一步的解释、赔偿工作。


作者: 十年    时间: 2006-7-7 10:33

以下是引用将军牛牛在2006-7-7 9:56:30的发言:

本人接待过本地肢体行走不便的幼儿和家长,有三年的工作经历涉及疫苗相关病例的上报工作.我分有三种情况加以处理1)疑似病例按要求上报,同时粪便标本送检;(2)自认为与疫苗无关,但儿童肢残程度较重,建议其赴神经专科医院确诊.(3)有相当的儿童有近期臀部肌肉注射史,肯定与疫苗无关,即便如此,也得细致耐心,要求随诊,通知当地防保人员随访.

我不同意卫生部这位官员的谈话,也不赞同用外交辞令去应对这样的问题.理由是:

1 不同地区的相同病例齐聚首都,既不可能不谋而合,也不可能蓄谋已久,是事实的存在.

2 疫苗相关病例权威诊断机构__CDC__病者家庭三者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互动反馈机制,这是事实.任何一个环节短路,受害的是病人,很容易衍生出上访问题.希望这位官员要换位思考,你如果是病人,你还会妙语连珠吗?

3 我相信,接诊这样病例的综合医院特别是神经专科医院医生们不是白痴,难道他们不知道牵涉此事下诊断的分量?卫生部打板子值得吗?老子鉴定儿子的做法舆论早有非议,老子否定儿子的做法只能是自乱阵脚.

报道失实与否已经不重要,可以肯定的是,持续了十几年的强化服糖丸还得一轮一轮又一轮的持续下去.

说的很好,不管是疫苗的问题也好,药监局的问题也好,卫生部是难辞其咎的。

老子鉴定儿子的做法舆论早有非议,

看了这句话后,我说句题外话,最近讨论很激烈的监督和疾控是否该分家的事情。同理,如果监督和疾控不分,难道在执法的时候,由疾控机构自己来判定自己有没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扯远了。


作者: 9721811    时间: 2006-7-19 15:53

其实大家有没有想过,按照意见稿中的鉴定程序,作为市级会做如何鉴定,省级鉴定会有什么倾向,备注:预防接种反应的费用有省财政在免疫规划经费中给予解决啊,呵呵.
作者: lyzengbao    时间: 2006-7-20 16:06

如果一个儿童患病治疗已经花费了30多万元了,你只补偿几万元,你认为合理吗?我正在处理一个其中的上访人员
作者: ksflier    时间: 2006-7-21 16:06

我仍然是这样认为:不可能这么多人全是疫苗相关病例,很多都是与疫苗无关的AFP病例,其他AFP病例数与疫苗相关病例数的比例在50:1左右.
作者: 将军牛牛    时间: 2006-7-26 22:08

以下是引用ksflier在2006-7-21 16:06:01的发言: 我仍然是这样认为:不可能这么多人全是疫苗相关病例,很多都是与疫苗无关的AFP病例,其他AFP病例数与疫苗相关病例数的比例在50:1左右.

你知道这次事件牵涉的确切家庭(儿童)数吗?

现在不是讲以人为本,提高透明度吗?卫生部应该拿出勇气,就此次事件发一份内部通报。

如果就像什么事也没发生,对发回原籍的儿童家庭一丁点的承诺也没有,那咱也别认那份真了。


作者: shanhuapan    时间: 2006-8-2 15:23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脊灰减毒活疫苗安全有效

本报讯(记者钱峰)75的《京华时报》以《婴儿服用糖丸疫苗后患病》为题报道了一起发生在卫生部的群体上访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和广大家长对服用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安全性的高度关注。据卫生部新闻办公室介绍,经该办公室了解,报道此事件的记者对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知识和我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政策没有丝毫的了解,也未对此提出采访要求,而是混夹在上访人员之中,根据道听途说的内容写出相关报道,且事后未与卫生部的接待人员进行任何核实。该报道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误导了广大群众。

针对该篇报道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的有关负责人作出了明确解答,并对进一步做好脊灰减毒活疫苗预防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监测证实,1994年10月以来,我国未再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2000年我国实现了无脊灰目标   ■为防止重新发生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我国一直持续开展OPV接种   该负责人介绍,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俗称小儿麻痹症)是由脊灰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儿童感染后可以导致肢体麻痹,并留下终生残疾。我国历史上脊灰曾经严重流行,极大地威胁着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给患儿和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负担。   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使用脊灰减毒活疫苗(以下简称OPV),并逐步在全国各地推广。随着预防接种工作的深入开展OPV接种率不断提高,脊灰的流行得到有效控制,发病人数逐年下降。 1988年我国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消灭脊灰活动,通过加强OPV常规免疫和开展强化免疫活动,迅速提高了人群免疫水平,使脊灰野病毒传播范围逐年缩小。监测证实,1994年10月以来,我国未再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2000年我国实现了无脊灰目标。在控制和消灭脊灰的进程中,OPV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据初步统计,我国在使用OPV后,避免了100万以上的儿童因感染脊灰野病毒造成的肢体残疾。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了防止无脊灰国家重新发生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继续开展OPV接种。据介绍,虽然我国所在的西太平洋地区已经实现了无脊灰的目标,但非洲、东南亚的部分国家仍然存在本土脊灰野病毒流行,其中一些国家与我国接壤。另外,近年全球有近20个国家还发生了因脊灰野病毒输入造成的脊灰病例发生和流行。尼日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因某种原因停止OPV接种和强化免疫后,均再次发生了脊灰大流行。 多年实践证明,我国目前使用的OPV是安全有效的   ■OPV服用后疫苗相关麻痹病例发生率极低,主要发生在首次服苗的儿童中,该负责人强调,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目前使用的OPV是安全有效的,我国将继续开展OPV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以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 OPV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儿童接受OPV的预防接种。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由于OPV是减毒活疫苗,加上受种者个体差异和免疫功能缺陷等原因,儿童在服用后有可能发生疫苗相关麻痹病例,但其发生率极低。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每服用250万~1000万剂OPV,可能发生1例疫苗相关病例,且主要发生在首次服苗的儿童中。对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诊断,国家有明确的标准(GB16394-1996),这类患者的诊断应符合一些条件,如病前有近期OPV服苗史,临床表现符合脊灰诊断,大便标本分离到脊灰疫苗株病毒。有很多疾病也可以导致儿童肢体麻痹,比如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脊髓炎等。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按规定进行讨论鉴定,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

■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

■如果怀疑患儿麻痹与服用OPV有关,应及时向接种单位反映。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规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办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建立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讨论和鉴定。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该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诊断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其补偿仍按照所辖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2005年6月1日之后诊断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新闻背景   《京华时报》75日刊登了《婴儿服用糖丸疫苗后患病》的报道。该文说,来自不同省区的数位家长带着肢体异常的孩子到北京儿童医院求医,这些家长发现,他们的孩子有个共同点:出生后均服用了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疫苗(俗称糖丸)。部分家长提到,他们的孩子生病后曾找当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小组”做鉴定。个别病例鉴定结论为:所患急性迟缓性麻痹疾病为脊髓灰质炎,可以诊断为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同时鉴定认为,“疫苗质量合格,接种程序和接种方法正确,可以排除接种事故”。
作者: 三十而立    时间: 2006-8-31 08:47

[毛群安]:

  关于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的问题我做个简单的介绍。脊髓灰质炎就是小儿麻痹症,这个事情前一段一家媒体报道,有家长因为孩子接种小儿麻痹疫苗而到卫生部上访的事情。我介绍三个情况,第一,我们国家使用的脊髓灰质炎疫苗是安全有效的。我们国家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了对小儿麻痹通过疫苗接种的方式进行预防。到1994年,我们国家就没有新发的小儿麻痹症。到2000年,我们国家所在的西太区基本实现了消灭小儿麻痹症的目标。计划免疫是我们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就是通过疫苗接种可以预防一些传染病。

  据专家测算,我们国家通过服用小儿麻痹糖丸这种疫苗接种方法,按照过去的发病率计算,我们等于使一百多万人免于发病。应该说,小儿麻痹症通过疫苗接种的方式预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世界卫生组织也准备把脊髓灰质炎,就是小儿麻痹通过疫苗在全球消灭。大家知道,天花是通过疫苗消灭的第一个案例,脊髓灰质炎将是第二个通过疫苗接种的方式在全球消灭。

  大家不难理解,在我们国家要坚持继续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工作的重要性。为什么?因为在我们周边国家仍然还没有完全消除小儿麻痹症。所以,我们国家还必须坚持做好脊髓灰质炎的疫苗接种工作。这是第一,就是我们现在所用的疫苗是安全有效的。

  那么,根据国内和国际的实际预防接种中情况看,有发生疫苗相关病例的情况,疫苗相关的病例是怎么回事?在疫苗非常安全有效的情况下,由于个体的原因而发生接种疫苗之后出现了和疫苗接种相关的病症,在疫苗安全有效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接种以后的相关病。小儿麻痹症疫苗接种发生的比例是什么样的概念?根据国际国内的监测调查,大约在250万到1000万人的接种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例。应该说,比例是非常低的。为什么我要在这个地方强调这件事情?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方面的工作,如果不恰当地报道疫苗接种相关病例的情况,会导致计划免疫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在国际国内不乏这样的事例。刚才说了计划疫苗是重要的手段,在全国形成了免疫屏障,使儿童免受传染病的威胁,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如果由于我们的媒体不了解这个情况,而发生了对一些个案的误读,通过报道,公众可能对计划免疫工作产生误解,产生误解的直接结果就是我们计划免疫接种率下降。去年安徽泗县疫苗事件,对我们国家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恢复到事件发生前的水平。所以,我想提醒大家,做这方面的报道要非常慎重,及时和我们沟通,把信息搞准。因为像前几天的报道,里面讲的这个人,我们经过查找,在卫生部上访的记录没有这个人的登记资料。这样报道会产生误导。所以,我想提醒媒体的朋友,计划免疫工作非常重要,如果由于不恰当的报道,可能会导致我们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的大幅下降。

  我刚才举了泗县的事,当时媒体定性叫“毒疫苗”,但是经过国家的全面检测,这个疫苗是合格的,只不过接种过程中由于组织的不好,而发生了群体性心因反应,但是媒体解读成为由于“毒疫苗”造成的不良反应,这样全国很多地方停止了疫苗接种,直到现在这种情况也没有恢复。

  去年国务院出台了疫苗流通和免疫接种的条例,其中对我们国家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由于对计划免疫中发生的相关病例,如何鉴定和进行补偿,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希望大家在报道这方面的消息的时候,一要了解国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了解我们国家免疫计划的总体情况,第三,对个案的信息进行认真的核实。因为疫苗接种病例的相关诊断,不是患者家属认为是疫苗接种问题或者相关问题,或者某一个医务人员他认为是相关的病例就是有问题,而是国家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相关的程序来进行检查和最后的鉴定。所以,在这里,我提醒大家在关于计划免疫宣传方面,应该意识到,也可能一篇正面的报道不一定能起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不恰当的对病例进行解读,可能对一个地方甚至整个国家的计划免疫起到负面作用。


作者: lagtwsy2    时间: 2006-9-11 10:51

人家记者不是学医的,但我们是所以没有100%有效的疫苗这个你们不会不知道吧
作者: stxlbz    时间: 2006-9-12 16:32

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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