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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意]当国家和省CDC在网络直报报告时限要求有冲突时 [打印本页]

作者: wolf    时间: 2006-6-5 17:46     标题: [注意]当国家和省CDC在网络直报报告时限要求有冲突时

前几天卫生部发布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报告时限”要求: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病种的直报时限是2小时,乙、丙类是24小时。而同日收到转发的省CDC《关于加强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中明确的报告时限为: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城镇2小时,农村6小时;乙类城镇6小时,农村12小时;丙类24小时。遇到这样的情况,下去督导、检查时可真的不好办了,以谁的作为依据呢?
作者: 360400    时间: 2006-6-10 06:13

的确有点不知所措吧,而新的《传染病防治法》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我的理解是应以《传染病防治法》为基本原则,对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疫情,要立即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在上报之前一定会有一个调查核实和资料搜集的过程,不能乱报。待核实确认后,有直报条件的当然要在直报系统里录入,考虑到录入的过程,给2个小时时限,比较合理。如果没有直报条件,那你们省CDC《关于加强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中规定的“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城镇2小时,农村6小时;乙类城镇6小时,农村12小时;丙类24小时”,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电话或传真甚至派人送报告的过程相对要长一些,你们省CDC所规定的虽然是按老《传染病防治法》时限要求,但也包括了有直报条件的时限,可能没有注明或没有考虑到这个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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