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有点不知所措吧,而新的《传染病防治法》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我的理解是应以《传染病防治法》为基本原则,对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疫情,要立即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在上报之前一定会有一个调查核实和资料搜集的过程,不能乱报。待核实确认后,有直报条件的当然要在直报系统里录入,考虑到录入的过程,给2个小时时限,比较合理。如果没有直报条件,那你们省CDC《关于加强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中规定的“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城镇2小时,农村6小时;乙类城镇6小时,农村12小时;丙类24小时”,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电话或传真甚至派人送报告的过程相对要长一些,你们省CDC所规定的虽然是按老《传染病防治法》时限要求,但也包括了有直报条件的时限,可能没有注明或没有考虑到这个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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