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发生及处理经过
陈某某 男 2000年3月16日出生。于2000年5月14日到某区卫生防疫站预防接种门诊要求进行预防接种(此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预防接种证,并接种了一针卡介苗),防疫站门诊工作人员在其父告之患儿健康无禁忌症的情况下领取一份三价脊髓灰质炎疫苗(简称“糖丸”),并按照门诊工作人员告诉的服用方法服用了疫苗,服用疫苗后患儿一直无任何不良反应。2000年5月31日陈某某因患肛周脓肿到市人民医院小儿外科手术治疗,6月1日发现其右下肢自主活动减少,被诊断为急性弛缓性麻痹。根据区卫生防疫站的调查和省卫生防疫站检验结果报告,区卫生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于2002年6月17日做出鉴定;认为卫生防疫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患儿实施预防接种,所用疫苗质量合格,接种程序与方法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患儿发病后区卫生防疫站及时进行了报告、调查、采集大便标本和送检,为诊断该病提供了最重要的依据,最后诊断陈奕伸患有的急性迟缓性麻痹是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引起的一种异常反应,即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同时认为由于全世界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导致疫苗相关病例的发病率为几百万分之一,山东省的发病率略高为150—200万分之一,发病机理至今是一个世界医学难题,对某一个体来说具有不可预测性。鉴定意见送达后,患儿父母对鉴定结论未提出任何异议。患儿父母依此为据分别于2002年7月10日、8月27日口头提出赔偿要求、8月28日书面提出索赔50多万元的要求,区卫生防疫站经过向区卫生局汇报请示和充分讨论后认为,区卫生防疫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和《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患儿实施的预防接种,所用疫苗质量合格,接种程序与方法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疾病发生后防疫站业务人员及时提出了正确的指导性治疗和康复建议,无任何过错,其所提赔偿要求于法无据,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于8月27日和9月10日答复患儿父母不予赔偿。同时向其告知可根据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从县级卫生事业费中给予一次性医药费补偿”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医药费补偿,要求患儿父亲提供患儿就诊时的医药费清单,但患儿父亲一直未能提供。2002年10月14日患儿父亲以患儿监护人的身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区卫生防疫站赔偿各种费用共计72多万元人民币。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诉讼可能产生的后果
我们在对患儿患病深表同情的同时也对成为被告深感不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施计划免疫是一种政府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这一实施行为的主体,而卫生防疫站是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执行操作任务的操作者,他不是行为主体,即不应成为该行为的被告,即使成为被告也是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畴,而不适用民事诉讼。众说周知,小儿麻痹症是一种可防不可治的急性病毒性传染病,在麻痹发生前很难做出诊断,而一旦发生麻痹又没有特效的治疗,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是其唯一的预防措施。我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就向世界卫生组织做出了庄严的政治承诺,到2000年消灭脊髓灰质炎,我们通过给儿童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已成功地实现了这个目标,这是继消灭“天花”后疾病防治工作取得的又一重大成就。虽然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唯一最安全、最有效的消灭脊髓灰质炎疫苗,但疫苗本身存在百万分之一的几率导致服用疫苗者发生异常反应,但在具体实施预防接种中不可能预测到这百万分之一的几率会发生在哪一个儿童身上。因此为了绝大多数人免于患上小儿麻痹症,我们不得不面对在百万服用疫苗者中有一人要承担发生异常反应的风险和痛苦的客观现实。目前我国对发生计划免疫异常反应的经济保险、保障制度还很不健全,这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让像防疫站这样一个具体的从事国家指令性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来承担风险。2000年4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因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导致异常反应而引发的一起行政、民事诉讼案件做出卫生防疫站不予赔偿的终审判决,这充分说明了卫生防疫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中发生的异常反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目前我们实行的计划免疫保偿制度是对儿童基础免疫而言,如果按规定完成基础免疫后又发生真对性疾病,也即接种无效而发病者,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规定。这样既可增加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又可促使家长能按时带儿童接种疫苗,应特别要注意的是保偿不是保险。我区发生的这起诉讼案件虽然正在审理当中,但给计划免疫工作已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是法律法规规定卫生防疫站必须要做的工作,而正常工作中发生的无过错的不可预测的异常反应又要由防疫站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使防疫站处于了两难境地。其一,接种任何疫苗都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异常反应,如若一有异常反应发生就诉诸法律解决,不但于法无据,而且将浪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受到极大地挫伤,不论谁从事这项工作都将顾虑重重,甚至为了避免这百万之一的异常反应的发生,而不再去做这项工作。其二,因服用“糖丸”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件在全国只有几起,在山东省则属首例,并且是公对私的局面,很容易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其三,原告诉讼要求赔偿数额之大,在我区卫生系统各类纠纷中是前所未有的,虽然这是一个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的纠纷,但由于在案件审理中从原、被告当事人到主审法官各自对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很可能存在有理解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很难预料判决结果。防疫站如若败诉,一方面经济负担难以承受,另一方面也将会产生十分严重和深远的影响,这样既不利于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疾病控制措施的落实,也不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法庭审理和辩护
2002年10月14日我们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出庭应诉通知后,深感事态的严重性和时间的紧迫性,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疫站和市卫生局的领导作了汇报,同时成立了由4名同志组成的应诉小组,并在区卫生局领导协调下,聘请了律师,积极准备应诉工作。虽然如此,但这并不是我们认为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因此我们向建议各级党委、人大、司法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建议能够认真关注此事,协调有关部门使纠纷能够解决于法庭之外。这样不论从经济、还是社会舆论方面,将其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在患儿尽可能得到人道主义关爱的同时,也使卫生防疫站尽快摆脱这种尴尬无奈的局面,把我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正常进行下去。这样不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庭外调解不成,也希望各级领导对可能出现的长时间诉讼给予充分理解。
在法庭审理中我们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辩护:从原告提交的诉状看,原告提出民事赔偿,基于两点事实,一是原告所患急性驰缓性麻痹是由于接种我站的脊髓矿质炎三价活疫苗;二是原告交纳了20元的保偿费。针对这两点,我们有以下两点不同观点:
(一)、我站对原告所得急性驰缓性麻痹是属于服用疫苗而引起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事实不能作为我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
首先,我站给原告接种疫苗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因此,和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众所周知,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有二个。第一个条件是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第七条和国务院对该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六条均规定卫生防疫部门从事传染病的预防和计划免疫工作,即卫生防疫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下从事预防、计划免疫工作的,是行政法上的主体。第二个条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首先,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这一点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民事主体都可以行为。而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前提下才能行为。我站接种疫苗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下实施的计划免疫行为,具有法律从属性。其次,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一方面,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的义务,接种疫苗是我站必须履行的职责,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我站的行政不作为,也即失职;另一方面,作为行政相对方必须接种疫苗。《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脊髓灰质炎是乙类传染病。该法第七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该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了预防接种工作。国务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1、12条重申了该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了拒绝执行预防的法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计划免疫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这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实施、选择、放弃行为。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可能导致异常反应,其概率为几百万分之一,发病机理至今是一个世界医学难题,对某一个体来说具有不可预测性。我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就向世界卫生组织做出了庄严的政治承诺,到2000年消灭脊髓灰质炎,我们通过给儿童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已成功地实现了这个目标,这是继消灭“天花”后疾病防治工作取得的又一重大成就。虽然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唯一最安全、最有效的消灭脊髓灰质炎疫苗,但疫苗本身存在百万分之一的几率导致服用疫苗者发生异常反应,但在具体实施预防接种中不可能预测到这百万分之一的几率会发生在哪一个儿童身上。因此为了绝大多数人免于患上小儿麻痹症,我们不得不面对在百万服用疫苗者中有一人要承担发生异常反应的风险和痛苦的客观现实。目前我国对发生计划免疫异常反应的经济保险、保障制度还很不健全,这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让像防疫站这样一个具体的从事国家指令性工作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来承担风险。从上可以看出,我站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我站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解决,而不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二、退一步讲,假设我站与原告之间是民事关系,我站也不应承担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从法理和法律规定上讲,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的情形,不是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首先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我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了合格的疫苗,对原告实施预防接种。我站的接种行为根本不存在违法性。其次,行为人必须有过错,我站在接种时,已尽到了各种注意义务,在事后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主观和客观上均没有任何过失,不存在过错,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意见对此已有肯定,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也已证明,所以我站的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违法行为,所以不应承担《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同时预防接种是一种法定的保护性工作,也不存在精神赔偿的问题。
(二)、关于保偿费问题,原告只在事实中提及此事,并没有把此作为赔偿的事实依据。但后来在庭审中原告律师和原告均又对此提出了要求据此赔偿的要求,我们在法庭辩论和后来的向法庭提交的说明中都作了详尽的解释,并提供了省疾病控制部门出具的权威说明。对于计划免疫保偿的问题,在此作简要说明:
所谓计划免疫保偿制度,根据卫生部1991年10月7日卫防发(1991)第21号文件《关于加强计划免疫保偿制管理工作的意见》,是在我国经济不发达,国家对计划免疫工作的投入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国情下,实施的以提供免疫接种服务和咨询为手段,依靠群众集资开展预防保健服务的一种形式。目前国家提倡、山东省推行和兰山区执行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是对儿童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性脑膜炎、乙型脑炎等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的一种保障偿付制度,只要儿童家长交付保偿费,保偿期内按规定的接种程序全程接种完预防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的疫苗,万一儿童发生计划免疫针对疾病,也即如若接种无效而又得了相应的传染病(国家对此也有明确的诊断标准),经确诊后给予一次性医药费补偿,原告所持有的儿童预防接种证上有明确的解释。保偿金的用途,卫生部《关于加强计划免疫保偿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1)基层卫生工作人员的计划免疫劳务补偿。(2)免疫接种材料的消耗及补充、冷链设备运转、维修、更新费用。(3)对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4)支付赔偿费用。(5)计划免疫保偿发展基金。其中支付赔偿费是指接种疫苗后,万一发生计划免疫针对疾病,给予一次性的补偿。所谓计划免疫针对疾病,是指疫苗预防的传染病。换句话说,接种的疫苗没有起到免疫效果,而又被传染上了相应的传染病。原告恰恰是服用疫苗有效才发生了异常反应,不属于计划免疫针对疾病,不在保偿规定中需要进行一次性医药费补偿的范围,因此他不是计划免疫保偿所界定的应进行经济补偿的对象。
计划免疫保偿制度是国家提倡的,1991年4月15日卫生部卫防发(91)第9号文件《关于下发国务院、卫生部有关领导同志在中国计划免疫审评总结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中卫生部何界生副部长的讲话:继续完善和推行多种形式的计划免疫保偿制,调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计划免疫工作。防疫站收取的20元保偿费是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的,也仅仅能够补充接种器材的消耗和补贴接种人员的劳务报酬,没有盈利目的,相反我站为此还要给予大量的资金补充:其中9次注射(注射器0.5元/支、注射费1.5元/次,3次疫苗口服(劳务费1.0元/次),共计成本21元。
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经济补偿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1991年12月2日颁发实施的《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即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诊断为异常反应的,给予一次性医药费补偿。为此我们在2002年月日就向患儿的父亲提出过,但其直至今天也未向区卫生局提交医药费清单,因此也就未对其作出补偿的行政裁定。
针对这个案件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两次庭审,由于法庭审判人员对医学知识,尤其是计划免疫知识了解甚少,在给案件的定性和实用法律条文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为此我们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专业书籍和有关说明,使他们逐步了解事实的真相,消除影响审判的可能存在的偏见,但作为一个特殊案例,法院应该是非常谨慎的。2005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也未再上诉,至此该案件诉讼结束。
这个案例的发生和安徽铜陵曾经进行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行政诉讼有着明显的不同,同一个基本事实两个不同的诉讼程序和审判进一步完善了计划免疫工作中关于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也给我们今后的计划免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很高兴这宗事件能得到圆满解决.
据所知,CDC面临的诉讼以与狂犬病有关的居多.
我们这儿曾有过一案例,接种生物制品儿童相隔较长时间患了"肾炎",在超出诉讼时限的情况下仍判决赔付4万元,这样做是为了"向弱势群体倾斜".
希望尽快完善补偿机制,一类由政府、二类由公司支付。
[em08]对照最近发生在首都的上访事件,再重温这个案例,可以说CDC胜诉胜的无奈胜的心酸.
病家没有上诉不等于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经济补偿让各地各吹各的号吗?恐怕不行.
现在的情况就是各自为政的局面,让基层受罪
对于“经济补偿让各地各吹各的号吗?恐怕不行”或“现在的情况就是各自为政的局面,让基层受罪”的问题!现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暂有规定即: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规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办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建立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讨论和鉴定。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该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诊断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其补偿仍按照所辖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2005年6月1日之后诊断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以2005年6月1日为界。
之前的补偿——“所辖省有关规定”,恕我孤陋寡闻,白在CDC干活多年,不清楚。
之后的补偿——“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政府什么时候列过这项预算?还不是一着将死CDC,一球传给CDC 。伸头是一刀,缩头也是一刀,横竖CDC躲不过。
无言-----
对于处理接种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的经济补偿问题,也会逐渐规范和可操作。
看不出,等不起,让基层望梅止渴画饼充饥吗?
我甚至怀疑,谁会去牵头?能规范到既不损害CDC利益又基本保障了被补偿者的权益的程度?
医务人员被伤被打被辱被围攻的现象早已不新鲜,我们等到了切实保障我们人身安全的法律和规范了吗?发生侵害事件谁给我们补偿?
[em06][em06][em06]在超出诉讼时限的情况下,应该只有诉讼权,没有胜诉权。
法院是怎样判的哦!!!
不错,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学习计棉案例经验教训的机会。
不是有《国家赔尝法》了吗?
先借来看看,谢谢!
看来是我们胜利了,心也是酸的。想想这些孩子以后怎样生活?看到大街上很多的残疾人在乞讨,我就想到他们。他们的父母不可能管他们一辈子。这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吗?
对于补偿的标准和方法,最起码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标准才对吧,就这种病了说最起码的残疾鉴定是应该要做得,它是补偿的基础。
华南预防医学 SOUTH CHINA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 2006 Vol.32 No.2 P.48-49,51 《广东省2004年急性弛缓性麻痹例实验室监测 》 网址:http://www.wanfangdata.com.cn/qikan/Periodical.Articles/gdwsfy/gdws2006/0602/060218.htm 摘 要:目的对广东省2004年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进行病原监测结果分析.方法采集2004年AFP病例粪便标本,用RDa、L20B细胞进行脊髓灰质炎(脊灰)病毒分离、鉴定.结果共采集317例AFP病例的粪便标本,分离到脊灰病毒(PV)30株,阳性率为9.4%,均为疫苗株,其中Ⅱ型病毒(PVⅡ)15例,占50%。 -------------------------------------- 《贵州省2000~2004年脊灰阳性毒株检出率比较分析》 《中华现代临床医学杂志》 2005年9月 第3卷 第17期 网址:http://www.puson.com/journal/articleinfo.aspx?art_id=78457 对贵州省2000~2004年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及接触者粪便标本的脊灰病毒学检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结果 (1)脊灰病毒的阳性检出率波动在7.1%~15.9%之间,平均11.2%。(2)2000~2004年脊灰病毒的分离率和型别构成变化较大,Ⅰ型分离率和构成比逐年增高,至2003~2004年显著上升达高峰;Ⅱ型所占比例逐年降低,至2004年达最低;Ⅲ型稳步增高。(3)160株脊灰阳性毒株中,疫苗相关株146株(91.3%),疫苗变异株7株(占4.4%),疫苗衍生株(VDPVs)7株(4.4%),7株VDPVs均为2004年分离到,其中Ⅰ型VDPVs 6株,Ⅱ型VDPVs 1株。 --------------------------------------
从这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省的情况可以看出,每个省一年因为疫苗感染小儿麻痹症的患者那么平均有30例,全国23个省,那么每年就是630例,加上漏报,瞒报的病例,那么数字肯定是相当惊人的。不管这些小孩是吃糖丸引起的还是被吃过糖丸后的小孩感染的。但是事实证明,他们都患上了脊髓灰质炎。中国每年新生儿大概是1000多万,如果以最低得可能性:600/2000万来计算,那么就是3/10万,差不多3万多个小孩中就有一个得了脊髓灰质炎。这些数字可以说明目前问题已经是相当严重了。那么卫生部以及专家所说的250万分一到1000万分之一是从何而来,请不是在那里妙语连珠,信口开河,而不要总以极少数人有可能被感染这些苍白无力的话来敷衍老百姓,自己胡说还不算,而且还不让媒体说真话,请卫生部门对以上数据和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法制社会,什么都讲究证据,讲求真实数据,不要认为自己作为国家的直属部门,就有特权,就能够驾凌法律之上,欺骗民众,愚弄民众,你们的所作所为已经完全不能取信于民,完全是与建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在儿麻肆略的六七十年代,在野病毒还没有消灭的过去,在民众知识有限的情况下,适当隐蔽一些细节,那么我想完全可以理解, 毕竟是利大于蔽, 但是中国94年就已经消灭本土野脊灰病毒,2000年以后已经没有外来野病毒。为什么在如此多小孩感染脊髓灰质炎的情况下,你们还要向民众隐瞒这些细节?
03年的非典我想大家并不会忘记,在非典肆略之前,就是因为卫生部门一开始隐瞒非典事实真相,信息封锁,前任卫生部长张文康在非典问题上闪烁其辞,文过饰非,致使非典不受控制的向外蔓延,导致了疫情的恶化和造成民众的巨大恐慌。在卫生部正式向全国人民通告非典疫情后,民众了解了非典的知识,他们具备了自我保护的意识。更多的是理性的预防而不是初期大难临头时的恐慌,社会上的各种谣传也迅速平息。
个人看法,如果我国已经没有野生株病例发生,能否使用灭活疫苗???
同时国家和厂家来对发生严重病例的给予补偿和医疗救助
个人看法,如果我国已经没有野生株病例发生,能否使用灭活疫苗???
同时国家和厂家来对发生严重病例的给予补偿和医疗救助
不是能否要用的问题,如果对小孩负责,那么就一定要用,如果说成本高完全可以由家长自愿承担,虽说现在的糖丸事免费的,但是别忘了,大家都是纳税人,就连买东西都给国家交了税。所以最终还是我们老百姓自己掏钱的,而且现在每个小孩出生的时候,防疫部门在发接种证的时候,就叫家长交钱了,这钱少则几十,多则上百。这钱都干什么去了?
这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省的情况可以看出,每个省一年因为疫苗感染小儿麻痹症的患者那么平均有30例,全国23个省,那么每年就是630例,加上漏报,瞒报的病例,那么数字肯定是相当惊人的。不管这些小孩是吃糖丸引起的还是被吃过糖丸后的小孩感染的。但是事实证明,他们都患上了脊髓灰质炎。中国每年新生儿大概是1000多万,如果以最低得可能性:600/2000万来计算,那么就是3/10万,差不多3万多个小孩中就有一个得了脊髓灰质炎。这些数字可以说明目前问题已经是相当严重了。那么卫生部以及专家所说的250万分一到1000万分之一是从何而来,请不是在那里妙语连珠,信口开河,而不要总以极少数人有可能被感染这些苍白无力的话来敷衍老百姓,自己胡说还不算,而且还不让媒体说真话,请卫生部门对以上数据和事实作出合理解释。
对不起,您算错了.中国不是23个省,而是32个省.广东也决不是有代表性的省,它的人口数在中国可是数一数二的.而且1个省30例,23个省就是630例吗?这可不是是小学算术.正确的算法如下:广东省2004年人口总数7804.75万(来源:广东人口计生网,还不包括大量的流动人口数),全年发病30人,所以其发病率是30/7804.75万.约1/250万左右.
你会说这个分母不对,不应该是全人口.好的,但也决不是您所写的新生儿.这个病14岁以内都发生的,而且每个小孩子至少吃5次以上脊灰糖丸.所以平均每次吃糖丸引起发病率怎么算呢?分母应该是该省14岁以下人口去乘以5,结果跟1/250万也差不多.
假如分母再加上数千万的流动人口,您说结果是多少呢?
我这么解释,不知道您满不满意.其实作为一名疾控工作者,看到很多疫苗衍生株的报道,我真的很无奈:一方面是许多地方计划免疫工作的条件落后,无法提供最好的免疫服务;另一方面是整个国家保障机制的缺乏.但我心中消灭脊灰的信心从未动摇,为每一位儿童接种好的愿望不会变.因为反过来想一想,实施计划免疫前有2%以上的儿童会夭折或残疾,恰恰是因为在他们成长的路上有那么多疾病威胁:结核\肝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麻疹...而如今,这种日子再也不会来了.
1、疫苗相关性病例决不会大多发生在首次服糖丸的婴儿。就是luoli提供的那篇文章里,说道:脊灰减毒口服活疫苗(OPV)"零"剂次、1~2次和3次以上免疫的AFP病例的PV分离率分别为38.5%、36.4%和3.6%;0岁组、1~2岁组、3~6岁组和>6岁组AFP病例的PV分离率分别为45.5%、14.6%、4.7%和1.4%。
(还有得说明:这里3次以上免疫和>6岁组分离率虽然比较低,但因为分母大,占的百分比其实不少。举个极端的例子,10000个人里面,0岁的共100人,分离率就算100%也就100个人;而6岁以上的至少8000个吧,分离率只有5%,那也有400人啦)。
2、这里有两种情况:吃了糖丸得病的,和被其他吃糖丸儿童排出的病毒感染的。应该说第一种情况应该“怪罪于”吃糖丸,其实这种人是少数;而第二种情况恰恰是怪罪于发病的人没吃糖丸或次数不足,这个是大多数!
3、另外对于wysh001战友在第3页的发言,我要说:我们都没有错。如果疾控工作者因为疫苗反应而产生负罪感,对计划免疫产生怀疑,那才是悲哀。那些小孩子是应该得到同情,应该由国家给予保障措施,但不应该由卫生工作者承担责任。好吧,你们已经忘记了无计划免疫年代的惨况,小孩子们没有因为破伤风死亡,没有因为百日咳死亡,没有因为麻疹死亡,没有因为结核死亡,没有因为乙脑死亡,没有因为流脑死亡,这些都可以被忽略了。好吧,你们没有看到前几年脊髓灰质炎在东南亚暴发,在非洲爆发,在印度暴发,中国其他数以亿万计的儿童没有得病,这个也被忽略了。今天却要我们为这个小孩子背负罪名。我无言了。
大家的讨论很有意义,其实在这些参加讨论的人中就有患病儿童的家长,都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而且患病儿童的家长还在“车影”论坛中设立了专门的网页来发表患儿家长收集的患病儿童的情况,但不论我们目前计划免疫工作存在什么问题,免疫规划工作是必须要继续实施的,作为基层疾控部门必须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政策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对出现的疫苗异常反应也要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工作条例》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这不是一个卫生不部门和儿童家长谁是谁非的问题,而主要是国家政策问题,因此有关的很多讨论有时候带有比较情绪化,只能走入对立的地步而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
对不起,您算错了.中国不是23个省,而是32个省.广东也决不是有代表性的省,它的人口数在中国可是数一数二的.而且1个省30例,23个省就是630例吗?这可不是是小学算术.正确的算法如下:广东省2004年人口总数7804.75万(来源:广东人口计生网,还不包括大量的流动人口数),全年发病30人,所以其发病率是30/7804.75万.约1/250万左右.
你会说这个分母不对,不应该是全人口.好的,但也决不是您所写的新生儿.这个病14岁以内都发生的,而且每个小孩子至少吃5次以上脊灰糖丸.所以平均每次吃糖丸引起发病率怎么算呢?分母应该是该省14岁以下人口去乘以5,结果跟1/250万也差不多.
假如分母再加上数千万的流动人口,您说结果是多少呢?
我这么解释,不知道您满不满意.其实作为一名疾控工作者,看到很多疫苗衍生株的报道,我真的很无奈:一方面是许多地方计划免疫工作的条件落后,无法提供最好的免疫服务;另一方面是整个国家保障机制的缺乏.但我心中消灭脊灰的信心从未动摇,为每一位儿童接种好的愿望不会变.因为反过来想一想,实施计划免疫前有2%以上的儿童会夭折或残疾,恰恰是因为在他们成长的路上有那么多疾病威胁:结核\肝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麻疹...而如今,这种日子再也不会来了.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和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间均为7月1日,而2000年第五次普查时间是11月1日。第三、四次普查间隔8年整。1982年普查表显示人口总数为1003913927人[2],加上现役军人等之后人口总数为1008175288人。1990年普查表显示人口总数为1130510638人[3],加上现役军人等之后人口总数为1133682501人。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显示人口总数为1242612226人[4],后面被人口学界“修正”成12.658亿(多出来2320万)。1982年到1990年增加人口=1990年人口数-1982年人口数=1133682501-1008175288=125507213,就是说这8年时间增加125507213人(12550.7213万人)。 以上为人口统计数据。
常识性的问题我首先声明一下,中国的确只有23个省,如果你说32个,那么正好提醒我再加上 5个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那么这只能说明每年发病的人数其实更多,也许就不是600人以上了,那么可能就是800人以上 。如果对原来的统计数据不赞同,希望用总人口来计算,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年份之间总的患病人数和总的人口数来计算发病率更具有权威性。 如果不同意我说的每个省每年30个发病人数,那么你就通过网络搜索一下,我认为我列出来数据绝对是很保守的.
河北省1995-2003年急性驰缓性麻痹病毒学监测 摘要:1995-2003年共监测AFP病例粪便标本2 957例,共分离出脊灰病毒(PV)258株,平均分离率为8.7%,经国家脊灰实验室型内鉴定均为疫苗株 http://www.ilib.cn/Abstract.aspx?A=yfyxqbzz200505009
河南省1999~2000年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肠道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分析 摘要:河南省1999~2000年从1 087例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粪便标本中,共分离出92株脊髓灰质炎(脊灰)病毒(PV) 来源:http://scholar.ilib.cn/A-zgjhmy200402003.html
《广东省2004年急性弛缓性麻痹例实验室监测 》 摘 要:分离到脊灰病毒(PV)30株,阳性率为9.4%,均为疫苗株,其中Ⅱ型病毒(PVⅡ)15例,占50%。 来源:http://www.wanfangdata.com.cn/qikan/Periodical.Articles/gdwsfy/gdws2006/0602/060218.htm
《贵州省2000~2004年脊灰阳性毒株检出率比较分析》 摘要:160株脊灰阳性毒株中,疫苗相关株146株(91.3%),疫苗变异株7株(占4.4%),疫苗衍生株(VDPVs)7株(4.4%),7株VDPVs均为2004年分离到,其中Ⅰ型VDPVs 6株,Ⅱ型VDPVs 1株。 来源:http://www.puson.com/journal/articleinfo.aspx?art_id=78457
以上四省发病人都是30左右, 其他省的情况也差不到哪里去,如果说其他省统计的发病人数少,那也并不能说明实际发病的人数就少,因为从我接触的这些小孩中,有好几个就是吃过糖丸后发病,当地疾控部门根本没把他们统计进去。因为接种单位根本没有告诉家长服用糖丸还有可能感染脊髓灰质炎这个事实,小孩出现麻痹后,一些农村的家长认为小孩还小,是正常现象,没有去医院及时治疗,等他们发现以后已经无可挽回。因为一些医生隐瞒事实,甚至一些小孩一直被当作其他疾病治疗,所以造成这种结果,卫生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情况我想你们疾控部门的人因该很清楚。疾控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方面所做的贡献,我想谁也不会否认的,但是对于疾空部门一些不负责任的人所做所为,简直是没有人性。所以说每个省平均一年30个小孩被感染,不是没道理的。
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计算: 1994年到2004年14年间 总的发病人数为: 30人数*14年*23个省 = 9660 (还是23个省来计算,所以实际上患病人数大于这个数) 1994年到2004年14年间 总的人口数(不去掉死亡人数): 15000000每年新增的人口* 14 + 1133682501 = 1343682501 (因为每年人口增加数小于1500万,所以实际上总的人口数比这个小) 所以发病率:9660 / 1343682501 约等于 1/139098 大概 14万分之一,因为做了缩放处理,而且是用的全年龄段人口数,并不是你说的14岁以下,所以实际发病率应该大于这个数据。 尽管没有达到我之前算的几万分之一,但是14万分之一的发病率也远远高于卫生部所公布的数据。
作为患者家长我们也不希望再此与你们争论,我只是希望大家做人要本着天地良心,希望你们能把真实情况告诉家长,当异常反映发生时,能对患儿进行有效的救助,希望你们能建议更上一层的部门(包括向卫生部提供建议),让他们采取更安全有效的方式给儿童接种,不要让我们的悲剧在其他婴儿身上重演。
大家的讨论很有意义,其实在这些参加讨论的人中就有患病儿童的家长,都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而且患病儿童的家长还在“车影”论坛中设立了专门的网页来发表患儿家长收集的患病儿童的情况,但不论我们目前计划免疫工作存在什么问题,免疫规划工作是必须要继续实施的,作为基层疾控部门必须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政策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对出现的疫苗异常反应也要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工作条例》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这不是一个卫生不部门和儿童家长谁是谁非的问题,而主要是国家政策问题,因此有关的很多讨论有时候带有比较情绪化,只能走入对立的地步而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
到目前为址,卫生部包括各省都还没给我们家长一个满意的答复,很多省份到现在连最基本的鉴定都还没有做,如果重视在乎的话,也不至于出现这种情况。为了给孩子看病很多家庭已是倾家荡产,为了给儿子看病,别人团团圆圆过年的时候,我却不得不像很多家长一样,现在还带着儿子在外地看病,卫生部门的所做所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家长们的心,这次我们一定要把卫生部撒谎,拿虚假数据糊弄人的事实揭露出来,尽管卫生部不让国内媒体报道,但是要联系国外媒体还是很容易的,只要不解决,我们迟早会让这颗定时炸弹爆炸。
1、疫苗相关性病例决不会大多发生在首次服糖丸的婴儿。就是luoli提供的那篇文章里,说道:脊灰减毒口服活疫苗(OPV)"零"剂次、1~2次和3次以上免疫的AFP病例的PV分离率分别为38.5%、36.4%和3.6%;0岁组、1~2岁组、3~6岁组和>6岁组AFP病例的PV分离率分别为45.5%、14.6%、4.7%和1.4%。
(还有得说明:这里3次以上免疫和>6岁组分离率虽然比较低,但因为分母大,占的百分比其实不少。举个极端的例子,10000个人里面,0岁的共100人,分离率就算100%也就100个人;而6岁以上的至少8000个吧,分离率只有5%,那也有400人啦)。
2、这里有两种情况:吃了糖丸得病的,和被其他吃糖丸儿童排出的病毒感染的。应该说第一种情况应该“怪罪于”吃糖丸,其实这种人是少数;而第二种情况恰恰是怪罪于发病的人没吃糖丸或次数不足,这个是大多数!
3、另外对于wysh001战友在第3页的发言,我要说:我们都没有错。如果疾控工作者因为疫苗反应而产生负罪感,对计划免疫产生怀疑,那才是悲哀。那些小孩子是应该得到同情,应该由国家给予保障措施,但不应该由卫生工作者承担责任。好吧,你们已经忘记了无计划免疫年代的惨况,小孩子们没有因为破伤风死亡,没有因为百日咳死亡,没有因为麻疹死亡,没有因为结核死亡,没有因为乙脑死亡,没有因为流脑死亡,这些都可以被忽略了。好吧,你们没有看到前几年脊髓灰质炎在东南亚暴发,在非洲爆发,在印度暴发,中国其他数以亿万计的儿童没有得病,这个也被忽略了。今天却要我们为这个小孩子背负罪名。我无言了。
2006年7月10日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来源:http://www.moh.gov.cn/newshtml/12347.htm 中提到: 根据国际国内的监测调查,大约在250万到1000万人的接种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例。
根据以上信息,如果大家多我原来的的计算方法还不满意的话,那么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 在正常情况下,那么中国一年有多少人接种呢? 应该是:新生儿 1500万,另外两个年龄段的人数各1500万,那么一年中总的接种人数应该是4500万 所以每年的发病率: (30*23)/4500万= 1/6.53万 如果认为我说每个省30太多了,那么10个总会有吧,既然这样,那么我也要算的详细点 那么发病人数就是10人* 32省,行政区 = 320人 总的发病率:320 / 4500万 = 1/14.0625万 所以不管你怎样算,发病率都在20万分之一以上,作为一个cdc人,真不知道你是故意在那里 糊弄还是本身素质就有问题?如果对我的回贴有什么意见,敬请回复!
我们这里也有一例,不过法院驳回了民事赔偿,最后按条例{省级}补偿1500元,官司打4年,你想想多麻烦!计免工作就是苦,各级领导多理解就好了!!
[em03]支持患儿家长参如讨论。
国家应该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制度,制定切实可操作的赔偿标准,而不应该由政府财政出钱,又没有标准,难以操作。有了保险,既能保证接种者的健康权益,又能在出现异常反应后保障出现异常反应者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我认为:第一,法院判决非常严谨,符合法律。
第二,法院判决非常不人道。
我这里也有一例,最后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但根据现在的法律实际情况和以和谐社会的大背景,我们还是给与最高的补偿。
我觉得应该由国家或者厂家设立一个免疫接种异常反应赔偿基金,这些费用从基金里面支出。目前我正在考虑做这件事情,请各位给我一些意见和建议。我想设立这个基金至少需要2-3年时间,困难肯定很多,但是希望能够做成
对于“经济补偿让各地各吹各的号吗?恐怕不行”或“现在的情况就是各自为政的局面,让基层受罪”的问题!现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暂有规定即: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99号)规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办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建立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讨论和鉴定。接诊医生和医疗机构做出的因服用脊灰疫苗引起的脊灰病例均属无效诊断,该诊断需由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做出。在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之前诊断的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其补偿仍按照所辖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2005年6月1日之后诊断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如果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或处理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解读(卫政法发[2005]299号)文件
以下是转载http://www.pattention.com/上的一篇文章:
一个饱受身心煎熬的患儿家长
我是一名患儿的家长,我的孩子是为了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服用糖丸致残的。现在已经整整七年了。在这七年中每每想到孩子所遭受的和以后将要遭受的痛苦我都夜不能寐。看到我的孩子,我就想到全国还有那么多和他一样的甚至比他更严重孩子,还有以后不断增加的孩子。我更加……………
我相信人人都会和将会有孩子,我想知道如果是你们的孩子你们会怎么样?退一万歩讲,只是让你们的孩子一听见只是听见打针、去医院就吓的整夜整夜的睡不着、做噩梦。整夜整夜的哭。你们心中是什么感觉??如果能用金钱来补偿的话多少合适?你们不觉得金钱在这里显得很苍白吗?我相信任何一个有孩子、有良知的人会和我有同样的感觉的!!更不要说孩子身体的残疾了。
你们知道孩子现在过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吗?因为他身体的残疾,给他带来影响多么大的吗?这么大的孩子在学校里从来不敢大便、从来不能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甚至还有人把他从楼梯上撞下来,还有人叫他小……….。这么多年了孩子每天回家的第一件事就是换衣服,因为摔跤,他的衣服都是脏的。你们谁又能想到孩子和家长心中的感受?你们谁又能想到他在今后的生活道路上还要遇到多少我们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他们这样的孩子以后的生活将会是怎样的?现在我们能够照顾他,等到将来我们不能照顾他的时候谁又能为他负责?你们谁有能想到这种伤害给患儿和家长带来的伤害有多么的大?这样一个患儿又为几个家庭带来了伤害?这一切的一切我不知道有谁能够回答我!!
我深切体会到,疫苗相关病例对患儿及家长带来的伤害,除了经济上因病反贫外,更重要的是对家长精神上的伤害,患儿身体和心理发育的永久伤害!!
难道在我们这个创建和谐社会的国家,像这样的全国人受益的政府行为,还要让那些已经为了国家奉献了自己的身体的儿童,在心理上受到更大的永久的伤害吗??现在的国家政策对于相关疾病的处理明显滞后,根本没有全面考虑儿童的利益!!难道这也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现吗?难道真的象卫生部门有些人说的那样谁得了谁倒霉吗?
不会的!
我相信我不会认倒霉!!
永远也不会的!!!
个人再次将本话题顶起!!!!!!!!!!!!!!!!!!!!!!!!!!!!!!!
一\对与250万分之一的发生概率,是来源20版西塞尔内科学一文P87预防篇.
二\请教具体的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障机制的建议
请基层工作者,上层领导和决策者,以及我们患者家庭一起来讨论和研究这个问题.并希望得到圆满解决,在2008年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向大家拜个早年!祝福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在疾控和卫监没分家前,为了敲定适合中国国情的预防保健体制,卫生部的官员跑了不少国家,调研了很长时间。
拜托一下,为了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保障机制问题,劳驾你们再跑些路吧,去取取经,别把事总搁着,别老是拿文件搪塞基层。
本人在上面已经提过建议了,建议大家都能提,关键是谁来理你。
亲爱的孩子:
见字如面!
爸爸现在在北京。
在你两个月的时候,你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为了千千万万的孩子;为国家承担了重要的国际义务;从而导致了你身体上的残疾.!
这么多年来,爸爸为了为你争取到你应得的权利和利益,已经尽了我最大的力量。你可能会怪我,因为至今为止已经八年了,我什么也没有为你争取到!爸爸不怨天尤人,希望你也不要。只怪为父能力有限,只怪你出生在一个权利横行……的社会!爸爸希望你能做一个善良、坚强,不管什么时候都能善待他人的人;希望你能把它当作你一生的目标!
最后,爸爸在万般无奈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你做最后一件事。那就是爸爸想用自己的死为你做最后的努力!
爸爸认为,如果我的死能为我亲爱的孩子换回更公平、公正、以及更合理的对待,那么我的死的值得的!
如果我的死能够震撼那些已经麻木了很久的良知,哪么我的死是值得的!
如果我的死能够让更多的患儿和家长少受一点苦,哪么我的死是值得的!
如果我的死能够让国家少出现几例疫苗相关病例的话,哪么我的死是值得的!
好了,千言万语也无法表达爸爸对你的思念和愧疚之心!就到这儿吧;别了!!!!
一个对孩子满怀愧疚之心又无能为力的父亲
这是我在北京为我的孩子陈奕伸上访两天无果后无奈写下的;在这里我要感谢北京市月坛派出所的公安,因为就在写完四个小时后,他们把我和其他的家长包括一个两岁的残疾孩子一起无缘无故的关押了!导致我的这一想法没有得到实现。
以下是我这次的上访材料:
还 孩 子 一 个 公 道
我的孩子陈奕伸今年八岁了,他本来应该是一个健康快乐的小学生,但是我的孩子因为服用脊灰糖丸疫苗而导致严重残疾,现在已经整整八年了。卫生部门这么多年来对我们的孩子不闻不问,现在还把我们区别看待;本着谁摊上谁倒霉的麻木态度来对待我们! 在这八年来我们的生活艰辛苦难謦竹难书,血泪斑斑!巨额的医疗费用让我们债台高筑,精神上的打击让我们濒临崩溃的边缘。
孩子是社会的未来,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他们这样的孩子以后的生活将会是怎样的?现在我们能够照顾他,等到将来我们不能照顾他的时候谁又能为他负责?你们谁又能想到这种伤害给患儿和家长带来的伤害有多大?这样一个患儿又为几个家庭带来了伤害?
我深切体会到,疫苗相关病例对患儿及家长带来的伤害,除了经济上因病反贫外,更重要的是对家长精神上的伤害,患儿身体和心理发育的永久伤害!!
一、从国家的层面上来讲:国家实施计划免疫工作是为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安全,这个出发点是没有错误的,国家各级机关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同时也颁布了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保证了这个体系运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是无可非议的;
二、从儿童的层面上来讲:适龄儿童接受国家提供的计划免疫福利事业,可以得到最广大的身体健康保证,体现出了国家重视儿童身体健康,社会关爱儿童的传统,这也应该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的!
三、从现实角度来看:无论是任何小的几率的发生,都是让一个活生生的生命,本来在健康的情况下(未服苗以前)因为服苗产生了畸形,事件的发生原因是显而易见的,现实的情况是一个孩子失去了健康;
四、我们不能指责科学,科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学科,我们认同1/100万的残酷性,我们愿意为了100万儿童的身体健康,牺牲一个儿童的健康,毕竟没有100%的绝对性。可是这样的牺牲公平吗?他和所有孩子一样,都有享有健康的权利,难道说你们给这样一个“伟大的牺牲者”一点微薄的补偿不应该吗?
五、你们应该深刻反省一下自己的做法,你们有没有把这个牺牲的孩子和所有的孩子等同到一个层面上,你们的工作是为全体孩子服务的,任何人也没有权利剥夺任何一个孩子的健康权利;100万孩子的灿烂微笑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一个孩子的痛苦难道你们就可以心安理得吗?我们应该为1/100万的高尚的牺牲者,献上自己崇高的敬意!一味的推委,是极不人道的! 我们的孩子是在替国家承担国际义务,我们要求给我们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和现在得病的孩子一视同仁!!
难道在我们这个创建和谐社会的国家,像这样的全国人受益的政府行为,还要让那些已经为了国家奉献了自己的身体的儿童,在心理上受到更大的永久的伤害吗??难道这也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现吗?难道真的象卫生部门有些人说的那样谁得了谁倒霉吗?我相信我不会认倒霉!!永远也不会的!!!我们希望主管部门不要再让她的人民寒心!还孩子一个公道!!
患儿家长:
现在我已经没有了这种无能的想法;但是我还是要让更多的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希望更多的人给我以鼓励!!!
就异常反应话题在这网也发过贴,希望能得到老师们的教导,无奈可能是话题敏感,总是在几天后被删除。为此想请各位老师们到http://bbs.ziqiang.org/thread-91944-1-1.html看看,这儿有患儿家长发的帖,还有大量图片,可以让大家更清楚了解“糖丸事件”的过程。
我是患儿家长,这栏贴子我是经常来看的,许多疾控朋友的真心话深深地感动着我,每次看这些贴都能让我泪流不止,这次也不例外,很难静下心来回帖...................
关于如何处理糖丸致残儿的问题,本人曾与许多家长认真地沟通过,得出的结论是:
1,绝大部分家长是通情达理的,我们充分肯定了免疫接种的重要性和牺牲及少数孩子的必要性。但,我们对前期决策者们没有制定合理的异常反应处理预案感到不解甚至气愤!
2,对于有关部门为了工作方便和提高接种率所采取的一些不当做法表示可以理解。同时,我们对异常反应病例发生后,卫生部门采取隐瞒和抵赖的做法表示谴责,对隐瞒和抵赖所造成的本不该发生的种种不良后果和严重损失表示惋惜。
3,对基层卫生部门“下顶上撞”,的处境和一些不得已的做法表示同情理解,但,对个别人员不近人情的工作作风表示抗议!还有一半左右的家长在为孩子四处筹款求医的同时,还在饱受“指鹿为马”式的“排除相关病例”鉴定的折磨,天理何在?!
对于如何处理,家长们最为当心的是孩子的今后如何生存?孩子们的生存得不到保障,简单廉价的一次性补偿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该社会矛盾。家长一致认为,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前期补偿,后期保障。”
前期保障——对孩子发病后的治疗康复所造成损失做相应的补偿。
后期保障——对孩子们的今后生存进行保障,可直接纳入民政抚恤对象进行保障。
我们认为:孩子们是为了全人类的健康事业作出牺牲的,他们应该与那些因职务行为(有些只是自己失误)而因公致残的成年人一样得到民政抚恤的保障。合情、合理、合法,更符合当前党和国家“人性化”的政策。
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教,可能的话,请哪位老师上报高端,您功德无量!
值得基层借鉴和学习.
网易新闻论坛上一贴关于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报道,第一天点击量就高达11万
http://bbs3.news.163.com/bbs/photo/70290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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