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防疫站分为了疾控中心和监督所,想请教大家一下,如果辖区发生食物中毒,疾控中心和监督所各自的职责是什么,有什么依据?
“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可以参照一下:
关于下发《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卫〔2002〕27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卫生局: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法监处和疾控处反馈。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食物中毒上报工作的单位、人员,并将名单及联系电话报我厅法监处。 广东省卫生厅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 法监处83854691?疾控处83820678)
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以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于技术原因、情况复杂以及跨地域的,可以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处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指定下级部门或直接派员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的、原因不明或其他情况复杂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条?县级(包括广州、深圳区级,下同)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或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按规定汇总报送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并向社会通报。?
县级(包括广州、深圳区级,下同)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报的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况记录、核实;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对可疑食品、工具及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根据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令生产经营者追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
县级(包括广州、深圳区级,下同)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并及时检测;调查、诊断中毒原因;填报有关的食物中毒登记报告表,并作出技术性总结报告。
收治中毒患者的医疗机构负责中毒患者的救治和报告;做好患者呕吐物、排泄物、血样等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工作;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取证。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制定食物中毒处理程序、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对重大、疑难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较大食物中毒事故和一般食物中毒事故。
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中毒人数50人(包括50人)以上。
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30-49人(包括30人)。
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30人 。
第六条?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以及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的,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接报后及时核实和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于6小时内填写《卫生要情快报》同时上报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有关部门。 ?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较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接报后及时核实和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于6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有关部门。
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重大食物中毒或疑似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原上报单位续报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检测和检验结果、病人救治、病因确定等进展情况。
第八条?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收治单位及时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临床症状等有关内容。 2、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报的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实,立即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现场进行调查,接报和调查工作按本规定第四、第六条执行。 3、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按本规定第四条履行各自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启检验快速通道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由于技术原因需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检验机构协助检验的,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交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情况特殊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疑难食物中毒事故时,食物中毒处理小组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中毒原因诊断、可疑食物的鉴定、采取控制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调查处理结束后,撰写技术性总结报告,并将撰写的技术性总结报告按规定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 5、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监督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执行处罚决定。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做出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终结报告。
第九条?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调查、处理等涉及其它部门的要及时移交或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及调查、处理和检验不及时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
谢谢翔龙天下的资料!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15条县级疾控机构职责里"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这是疾控的事!
但现在又把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权限给了卫生监督,那疾控中心是不是只要做流调和技术性总结报告就行了?
是不是要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疾控就没有关系了
突发公共卫生网报到底应该归疾控还是监督?
我们是病归疾控,食物中毒归监督。可是突发公共卫生网报归疾近,那食物中毒事件应该怎样报呢?
[em06]职责应该不难区分:监督所管行政控制和处罚,疾控中心管技术支持。也就是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都归疾控中心,监督所就餐饮单位的违法、违规环节和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所以说现场卫生学调查应当是监督所的基本功,当然疾控中心的技术性结论也必须参考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监督所个案调查应用的调查表极不合理,其中的许多信息流行病学分析难以应用,而且一张表很难适应与不同的人群,导致调查效率很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卫生部下发的调查表其标题先入为主,直接写出“食物中毒个案调查表”,在介入事件之初,一些肠道传染病很难与食物中毒区分,这对事件的处理造成很不利的局面,当然还有病例确认等等问题也夹杂其中。总之应当废除现有的调查表,定出一个基本的电子版模板,遇到事件后直接修改后应用,这样适用性就强了,而且建议题目应当改为“临床症状+个案流调表”。
河北省已经有明显分工,监督所负责现场调查、采样、及突发事件网络直报,CDC负责样品的检验。
河北省已经有明显分工,监督所负责现场调查、采样、及突发事件网络直报,CDC负责样品的检验。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CDC只是保留实验室和流病科就行了,其他业务科室可以不用保留了,因为按照这些领导这样来分工的话,那么也就表明CDC在他们的眼里只是一个负责检验和传染病的机构!!
[em03][em03]其实,CDC除了传染病还有许多工作做的。
1、《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让cdc来做调查,cdc哪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的人员)依法进行。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食物中毒事故认定主体模糊
[原创]目前在食物中毒事故认定上有两个缺陷:其一是资质缺陷;其二是诊断缺陷 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中毒事故确认资质: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所或者是cdc一个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资质,并发给资质证书。给市级以上监督所或cdc食物中毒事故争议鉴定资质。并赋予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对于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GB14938- 94》4.6规定“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根据目前情况,单凭“任职资格证书”,无法断定是否具有诊断食物中毒患者的资格。建议对于取得卫生医师以上(含卫生医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员或cdc相应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食物中毒患者诊断的资格认定,发给证书。 三、专家资格证明:对于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标准,确立其食品卫生专家专业技术资格,授予“食物中毒诊断专家资格”并发证。(象职业病诊断一样) 四、人才库建立:对于获得食品卫生专家资格的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人才库,便于下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cdc就近距离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尽快判定相应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等。 五、完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尽快修改GB14938—94,使其更利于对不明原因食物中毒事故(包括现有的十几种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以外的食物中毒事故)的诊断。另外增加新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健全食物中毒诊断体系。 另外在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可参照交警的做法,把“两证”作为事故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若事故发生单位无“两证”,即使致病原因未查明,也即认定为食物中毒事故。而且事故发生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这需要法律上的支持!需要对《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的修改!
1、《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让cdc来做调查,cdc哪有卫生监督执法资格的人员)依法进行。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疾控和监督分家后,在《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进行修改到位的情况下,省卫生厅一纸文件将原本是卫生监督法定职责之一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权”划分给cdc,个人认为是不合法的。
省厅下此文件的本意是想在分家后,理顺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的混乱局面,却不曾想,会造成更大的混乱。而且是执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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