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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卫疾控发〔2006〕1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关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精神,省卫生厅、教育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保证我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是控制儿童疫苗可预防性疾病发生的重要策略措施之一,是一项政府行为,对防止学校、托幼机构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护我省儿童的身体健康,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对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活动的领导,统一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力开展宣传,广泛动员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刊播诸如“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活动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学校或人群集聚地设置墙报、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发放宣传单;每个接种点要设立明显的标识和宣传版面;保证每名新入托、入学儿童的监护人都能知道入托、入学报到时应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才能办理入托、入学手续。通过宣传,提高各地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进儿童及家长自觉接受预防接种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三、全面培训,确保方案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集中查验前,要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校医和专职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等)、漏种儿童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 四、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漏种儿童补种方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各托幼机构、学校、接种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查证、补证及补种费用。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方案要求,每年定期开展检查。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每年定期组织监督抽查。 在检查中,发现对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因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不力而导致学校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下发后,我省各托幼机构、小学在今年秋季开学报名时按照方案要求对所有儿童的预防接种证进行一次集中查验。今后查验工作仅在新生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进行,儿童在园、在校期间不再进行查验工作,但仍需对新转入的儿童进行查验工作,查验办法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依法实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儿童预防接种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防止托幼机构和学校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大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的宣传力度及监护人对计划免疫的认知程度。
(三)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没有全程接种或没有接种登记的儿童提供相应的免疫接种机会。
二、查验对象和时间
(一)全省托幼机构、小学所有儿童。包括外省流动儿童或外籍儿童在本省借托借读生,适用本方案。
(二)从2006年起,每年秋季入学时,对新入托、入学或转托、转学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期20天,漏种儿童的补种一直持续到次年3月。
三、查验疫苗种类及免疫判断标准
(一)儿童入托入学必须查验的疫苗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免费接种的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白破二联疫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
(二)儿童入托、入学时完成免疫接种的判断标准为:
入托:卡介苗=1次,百白破≥4剂次,脊灰≥3剂次,麻疹≥2剂次,乙肝=3次。
入学:百白破≥4剂次,脊灰≥4剂次,麻疹≥2剂次,白破≥1剂次,乙肝=3次。
四、目标
(一)以县为单位,新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率≥95%;
(二)以县为单位,新入托、入学儿童中应补证儿童的补证率≥98%;
(三)以县为单位,新入托、入学儿童应补种儿童完成全程补种率≥90%。
五、查验接种证工作程序
(一)托幼机构和学校必须在秋季入学时,设置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宣传标牌,并在报名须知上要求儿童监护人提供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接受查验(见附1),以办理入托、入学手续。儿童接种证遗失的,请其到户籍所在地的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预防接种单位补办接种证。
(二)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按要求查验预防接种证,将其接种信息录入《江西省入学、入托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一览表》(见附2,学校保存备查),将儿童免疫状况填写入一览表相应栏目,查对各疫苗免疫剂次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判断是否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见附3)。对已全程完成接种的儿童将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查验完毕《预防接种证》应交还儿童监护人保存。
(三)托幼机构和学校发现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将其接种信息录入《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儿童登记表》(见附4,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于30日内送达当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填写统一印刷的《补种通知书》(见附5),在补种通知单中“查验后需补种的疫苗”栏目相应的疫苗位置标记符号“√”,并督促监护人携带儿童持通知书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预防接种单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与原接种单位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对漏种儿童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补种(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见附6)。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准备好儿童卡册以备需补证儿童进行查卡补证。
(五)预防接种单位根据“补种通知书”中需补种的疫苗种类填写预约日期,补种完成后嘱其保存好自己的接种证及补种记录,并将补种记录汇总到《补种汇总表》(附7)逐级上报。接种单位应当根据托幼机构和学校提供的《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儿童登记表》,及时将补种学生名单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和学校。
(六)托幼机构、学校于每年5月30前回收所有补种儿童的疫苗补种记录,并将疫苗补种记录填写入免疫状况一览表中,同时将已完成全程接种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
(七)各基层接种单位逐级汇总上报补种儿童补种登记表,县级疾控机构每年5月30日前将补种汇总表报送市级疾控中心,同时报送本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市级疾控中心每年6月30日前将补种汇总表报送省级疾控中心,同时报送至本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省级疾控中心每年7月30日前将补种汇总表报送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
六、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做好对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宣传工作,督促指导各类托幼机构、学校认真做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将查验预防接种证列入经常性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领导和管理,将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凭预防接种证入托、入学工作列入评估考核内容并开展定期检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培训。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托幼机构、学校开展查验工作督导检查。
(四)托幼机构、学校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将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常规业务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督促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查验接种证工作。负责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档案并纳入学籍管理。
(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包括接种人员培训,冷链、接种器材、疫苗准备;负责提前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报表和补种(补证)通知单提供给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对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
(六)各接种单位要派业务人员指导、协助幼托机构、学校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负责儿童补种、补证工作,并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幼托机构和学校。
七、工作督导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的实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督导。督导时间将分别在秋季入学查验活动开始时和次年3月份补种工作完成后。
主要督导内容包括: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落实情况、查验接种证制度是否得到了加强;查验接种证率、补证率、补种儿童完成全程补种率;补证、补种工作开展情况;免疫服务质量、资料填写质量和上报情况等。各级在督导工作中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导完成后,要写出督导报告,分别报上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
附:1、告家长通知书
2、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一览表
3、如何判断儿童是否完成免疫及需补种针次
4、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5、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儿童登记表
6、补种通知书
7、补种汇总表
附1:
告家长通知书
各位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证制度。《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目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卡介苗和乙肝疫苗五种疫苗,通过有计划的预防接种以预防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结核和乙型肝炎七种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传染病。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怀儿童的健康,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是家长和医务人员的共同职责。
孩子出生后或从外地迁入后,要与户口所在地段负责预防接种的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的计划免疫门诊(村卫生室)联系建卡、建证,并按照国家要求完成预防接种。
各位家长,为了您孩子和他人的健康,省卫生厅、教育厅共同决定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按照国家规定对儿童进行查验预防接种证,给从未免疫或未完成免疫的儿童提供再次免疫的机会。同时预防接种证将纳入学籍管理,如果您的小孩已完成全程免疫接种,请将预防接种证原件和复印在入学时交给所在托幼机构、学校查验。如果您的小孩预防接种证没有办理或遗失,请您到小孩户籍所在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预防接种单位补办。
为每名适龄儿童办理接种证、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既是您的权利也是您的义务,谢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
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验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国家对儿童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托幼机构、学校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的规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调,督促指导各类托幼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查验《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证》(以下简称《接种证》)。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全省各托幼机构、小学和初中要对所有幼儿、学生的《接种证》进行一次集中查验,当地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派专人协助开展工作。对无《接种证》的幼儿、学生,应告知其家长在1个月补办《接种证》;对有漏种的,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完成补种工作。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将查验《接种证》列入经常性工作,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每年将定期组织进行督导检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可及时与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和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联系。
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执行托幼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就读于全省托幼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所有幼儿、学生。省内和跨省的流动幼儿、学生或外藉幼儿、学生在本省借托借读者,适用本方案。
二、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所查验的接种证中必须接种疫苗范围包括:百白破疫苗、卡介苗、脊灰糖丸、乙肝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等七种,其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其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证按省卫生厅要求的规定执行。对甲肝、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等常见传染病的接种工作,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浙江省儿童预防接种证》(以下简称《接种证》)查验工作仅在幼儿、学生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进行,幼儿、学生在园、在校期间不再开展查验工作,但仍需对新转入的幼儿、学生开展查验工作。
五、查验接种证工作程序
1. 幼儿、学生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接种证》。
2.查对幼儿、学生各疫苗免疫剂次和我省的标准免疫程序,判断幼儿、学生是否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并将有关信息放入学籍档案或健康档案,《接种证》还交儿童家长保存。
3.对无《接种证》和漏种的幼儿、学生,将其接种信息登记在《浙江省幼儿、学生免疫状况登记表》(见附件)中,并告知家长到当地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接种证》或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补种。补种要严格按照疫苗的免疫程序和注意事项。
4. 幼儿、学生完成补种和补证后,学校在《浙江省幼儿、学生免疫状况登记表》中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5.在每年开学之际,当地承担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派业务人员进驻托幼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等,协助开展《接种证》检验工作,并掌握相关接种信息。
五、各幼托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将凭《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纳入常规业务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督促检查。在新生招收通知或报名须知上应告知凭《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凭《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的督导与质量控制,并将辖区内幼托机构、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凭《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列入评估考核内容,对因落实查验《接种证》制度不力而导致学校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凭《接种证》入托、入园、入学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查验《接种证》的有关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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